醉酒男子回家自殺身亡,為什麼送他回家的朋友被判賠 7 萬?

2020-11-13 法律學一點

新聞概要

近日,廣東東莞。醉酒朋友回到「住處」附近後自殺身亡,送他回家男子被判擔責賠7萬。澎湃新聞重走現場。當事人稱,當晚對方坐副駕駛意識清醒,下車後招手說自己可以走。而且對方醉酒不醉酒都能自縊,並非他能控制,覺得自己很冤。

我看完這個新聞後,第一個直觀感受是——整個新聞從前到後只有被告一方的陳述,既沒有原告(死者家屬)的陳述,也沒有法官的意見,更沒有其他的證據資料,甚至我們連判決書也沒有看到。

實務操作中,我們聽見過太多當事人的「陳述」,真假不一,所以我們對待一方當事人的「陳述」是「慎之又慎,又愛又怕」。

而且,一個事實,只要稍微被改幾個關鍵的詞、遺漏幾個關鍵的信息、改幾處關鍵的說法, 就會大變味。

加上這兩年我們看過了太多的新聞「反轉」,讓我們只能更加謹慎和理性。


說到「事實」,以前寫過一個類似的問題,就是「事實」的可信度,我認為大概分為以下幾種層次:

1、官方報導、官方申明的「事實」——相信度最高

」官方」很少在網絡上發聲,因為網絡是把雙刃劍,如果「報導」錯了、「申明」錯了,那可是真的不好下臺。所以,不是十拿九穩,「官方」是不會輕易在網絡上發聲的。一旦發聲,我們都信,你不信也得信。這裡的「官方」一詞範圍非常小,以中央政府及其部門、最高檢、最高法、中央電視臺和人民日報這一級媒體為代表。

2、地方部門的「事實」——相信度一般

地方各級部門的「事實」還真的不能全信,因為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因為「事實錯誤」被撤銷、被確認無效的比比皆是。《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司法實踐中,涉及「事實不清」、「事實錯誤」的就更多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3、網絡媒體的「事實」——相信度低

對於網絡媒體而言,對於一個事實的審查能力、審查力度遠不如政府和公檢法機構;而且,媒體的要求是「快」,而非「準」,更易採納一家之言。所以,網絡服務提供者為了「流量」而犧牲「事實」也非常常見。

4、當事人自述——可信度最差

當事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所以,為了達到某種目的,當事人往往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陳述許多對自己有利而對另一方不利的事實,也可能掩蓋、歪曲事實,所以不可盲目相信。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當事人的陳述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恰恰這個視頻完全屬於第四種或者第三種「事實」。

並不是有意刁難,或者說存心找茬而不相信這位當事人所說的話。

只是這個事情涉及到兩審法院的判決,而判決不能是「拍腦袋」的。

所以,只是希望媒體報導這類涉及法院判決的時候,應當綜合採訪一下對方當事人(死者家屬),或者採訪一下審判法官——再不濟將判決書主文刊登出來。

這樣,大家才能全面把握事實真相,以解疑惑,並供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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