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酒後身亡,基於這4點,同桌人無需擔責!

2020-09-03 廣宗縣普法

近年來
因為共同飲酒導致傷亡而引發的法律糾紛案件屢見不鮮這也讓更多朋友知道:推杯換盞這種事千萬不要勉強他人但是...
也並不是只要一起喝酒出了事故就要擔責我們就來看看這起例外情形
白某於某天晚上在外聚餐喝酒,結束後朋友將其送往酒店後離開。隨後白某獨自離開酒店,經過某湖邊時不幸溺水而亡。其家人認為與白某一起的9名共同聚餐者沒有盡到注意和照顧義務,應當對白某的死亡承擔責任,遂訴至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後,原告提起上訴。廈門中院二審維持原判。被告盡到了謹慎注意義務了嗎?法院經審理認為,沒有證據表明在吃飯唱歌期間9名同桌聚餐者有對白某進行勸酒、灌酒的行為,且其中4人在白某等人吃飯唱歌尚未結束時就已先行離開。飲酒之後,白某等6人是走路到住宿酒店,可見白某行動正常,此時並未處於醉酒狀態。此次聚餐的組織者李某夫婦將白某在內的4人安全送至酒店住宿,待所有人辦好手續拿到房卡並送至電梯後方才離開,故李某夫婦已經盡到了相應的謹慎注意義務

從監控錄像中可見,白某辦理住宿手續時神志正常,並沒有醉酒的相關表現,因此同住酒店的另3名聚餐者在此情況下也並不存在違反謹慎注意義務的情形。白某的直接死因是溺亡,是在其自行離開酒店後發生,而其離開酒店的行為也出乎一般人預料,且監控中可見其離開酒店時步伐穩定還邊走邊打手機,也可證明當時白某並未醉酒,行動自如。綜上, 9名被告均不存在違反謹慎注意義務的情形。▶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才會擔責?
參加宴請中如果飲酒出事有4種情況共同飲酒人需承擔法律責任0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02、明知道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0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04、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發生這類情形,我們要極力勸阻,以免發生觸犯刑事責任的行為。而且阻止酒後駕駛也可避免危害行為的發生。▶法官提示:0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朋友間聚會飲酒屬善意的正常社會交往,對於在聚會飲酒後意外死亡的後果,組織、參與聚會的人員只有在存在與該後果相關過錯的情況下,才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02、聚會飲酒系社會生活中情誼行為,屬社交自由空間,法律幹預應適當謹慎。在共同飲酒過程中有人飲酒過量或者醉酒,其他組織、參與者負有保障醉酒者免於發生危害的謹慎注意義務。如果未盡到應有的謹慎注意義務,則組織、參與者存在過錯。但該謹慎注意義務的程度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為限,即應在一般人的可預見範圍內。03、具體案件中,聚會組織、參與者對醉酒同伴的謹慎注意義務應當根據當時的飲酒狀況、同伴在飲酒後的狀態、酒後休息場所的條件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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