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調公民健康權,醫療衛生綜合監管,鼓勵社會辦醫、醫藥企業依法規範發展,個人健康促進全方位監管,為「強基層,普惠精準醫療,增加基本免費醫療服務範圍」夯實基礎。
從10月18日,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第二次記者會獲悉,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在10月21日至26日在北京舉行。《基本醫療衛生與促進法》(草案三次審議稿)等一批社會高度關注的法律草案,將在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提請審議。(中國人大網北京報導)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介紹,關於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情況。2019年8月28日至9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三次審議稿,公開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其間共有2510位網民提出8320條意見。主要意見包括進一步強化「保基本」、「強基層」,明確部門職責、規範醫療衛生機構設立和運行、保障醫療衛生人員待遇、完善健康促進措施、加強監督管理、加大處罰力度等,對於這些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進行認真研究,期待歷時近五年的《基本醫療衛生與促進法》能夠儘快正式出臺。
2510位網民,提出8320條意見
對《基本醫療衛生與促進法》(草案三次審議稿),醫改聽潮者姬華奎嘗試解讀,匯總五大亮點,並提出九條意見,如下。
五大亮點
一、強調公民健康權,有法可依
《基本醫療法》,對健康權進行科學的制度設計和規範配置,增加了相關條款,從程序上規定和保證公民健康權的參與性 。
第四條公民享有健康權。國家和社會尊重、保護公民的健康權。公民的健康權不受侵犯
七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創造有益於健康的環境和條件,嚴格執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等相關規定,保護職工健康。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設立健康指導人員,開展職工健康指導工 作。
國家提倡用人單位為職工定期開展健康檢查。法律法規對健康檢查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關懷死亡臨終 ,重視死亡教育
第三十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分工合作,為公民提供預防、保健、治療、護理、康復、安寧療護等全方位全周期的醫療衛生服務。
2510人參與本次徵求,意見條數:8320 ,平均每個人提出3.3條。筆者提出了16條,但是不及王嶽教授提出的1條更有價值。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院長助理、中國政法大學衛生法研究中心研究員王嶽介紹,他與安寧療護專業會的專家們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第三節「基本醫療服務」中增加第四十六條「安寧療護保障制度」 具體內容如下:
安寧療護必要服務項目均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疇,安寧療護必備藥物均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國家鼓勵社會資本設立非營利性安寧療護機構。各級學校應以適合學生的方式開展生命與死亡教育。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命與死亡的公益宣傳。
國家建立醫學預囑電子註冊制度,將公民醫學預囑信息納入國家全民健康信息化和健康醫療大數據規劃中。
三、醫療衛生綜合監管 安全可控
綜合監管制度是保障居民健康權和推進健康中國建設的重要環節。雖然從政策規定了權限範圍,表達出現在的醫改衛生監督機構綜合監管力量不足。但是《基本醫療和健康促進法(草案)》從大健康觀、國家發展理念、機構改革以及健康維護與促進等方面,促進多部門綜合協調,單一醫療衛生監督走向綜合監督,告別衛健委單兵作戰模式。
早在1997年10月27日,朱鎔基通知在聽取國務院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試點領導小組組長、國務委員彭珮雲工作會匯報後的講話中提出「基本醫療保障要低水平、廣覆蓋」、「衛生系統與國有企業一樣,也存在人浮於事的情況。資源相對過剩,必須進行結構調整」「醫院富餘人員經過培訓,可以充實社區醫療機構,開展社區衛生服務,既方便患者就醫,又可以合理分流病人,降低醫療費用,這件事要抓緊推行」(見《朱鎔基講話實錄》第二卷 464、465頁 人民出版社 2011年9月第1版)
衛健委副主任於學軍介紹,在繼續深化醫改的同時,還要鼎力大舉推進「以治病為中間」向「以人民康健為中間」變化。「衛生康健事情的兩個重點、一個變化。兩個重點是繼續解決看病難、看病貴,一個變化是實現以治病為中間向人民康健為中間變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農工黨中央主席,中國紅十字會會長,陳竺接受中國新聞周刊採訪中表示,例如,我們提出的關於「建立大衛生管理體制,組建『三保合一』、功能綜合、運行獨立的國家醫療保障局」的建議被吸收採納,在《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得到體現。更是在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立法進程中體現。
第八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機構自治、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相結合的醫療衛生綜合監督管理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醫療衛生行業實行屬地化、全行業監督管理。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不斷提高醫療保障監管能力和水平,監督管理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確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四、確保基本藥物供給:公平可及、合理規範
本藥物制度是我國藥品供應保障體系的核心。《基本醫療法》在保持基本藥物主導地位的基礎上,,以促進合理用藥為目標,探索包含罕見病藥等部分基本藥物全額保障可及使用方案,加強藥品採購管理,另外明確參加藥品採購投標的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
第五十九條 國家實施基本藥物制度,遴選適當數量的基本藥物品種,滿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藥需求。
國家公布基本藥物目錄,根據藥品臨床應用實踐、藥品標準變化、藥品新上市情況等,對基本藥物目錄進行動態調整。基本藥物按照規定優先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國家提高基本藥物的供給能力,強化基本藥物質量監管,確保基本藥物公平可及、合理使用。
第六十條 國家建立健全以臨床需求為導向的藥品審評審批制度,支持臨床急需藥品、兒童用藥、罕見病用藥、重大疾病防控用藥等藥品的研製、生產,滿足疾病防治需求。
第六十一條 國家建立藥品研製、生產、流通、使用的全程追溯制度,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第六十二條國家建立健全藥品價格監測體系,開展成本價格專項調查,加強藥品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壟斷和價格欺詐、惡意壓價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藥品價格秩序。
五、嚴控公立醫院對外投資,禁與社會資本合辦營利性機構
2019年6月底,社會辦醫院數量(21349家)是公立醫院數量(11941家)的1.787倍, 據統計,近十年年來,我國社會辦醫療機構總數增長了242.13%,並以年13.08%的速度遞增,截止2019年6月,社會辦醫院佔比64%,但社會辦醫院診療人次2.7億人次,僅是是公立醫院診療人次(15.4億)的17%。(數據來源:國家衛生健康委統計信息中心)
由於中國長期計劃經濟自上而下的資源配置與行政幹預,社會辦醫長期未能得到健康發展,主要政策障礙包括準入方面存在隱形限制、經營方面缺乏稅收鼓勵、用人方面缺少優質醫師資源。社會辦醫療機構和公立醫療機構在醫療費用和服務質量方面並沒有顯著差異,甚至臺灣地區,社會辦醫的優於公立醫療機構,,因此,《基本醫療法》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等級評審、實施特定醫療技術準入、醫療衛生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同等的權利,促進社會辦醫在中國的健康發展。
第四十一條 國家採取多種措施,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醫療衛生機構,支持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業務、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等合作。
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重點專科建設、科研教學、等級評審、實施特定醫療技術準入、醫療衛生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同等的權利。
社會力量可以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依法享受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同等的稅收、財政補助、用地等優惠政策。
第四十條 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堅持公益性質,所有收支均納入預算管理,按照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控制規模。
國家鼓勵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需求,整合區域內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資源,因地制宜建立醫療聯合體(醫聯體)等協同聯動的醫療服務合作機制,並健全相關管理、運行和考核等機制。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參與醫協體、醫聯體、醫共體等醫療服務合作機制。
九條修改意見
第五十三條
國家制定醫療衛生人員培養規劃,建立適應行業特點和社會需求的醫療衛生人員培養機制和供需平衡機制,完善醫學院校教育、畢業後教育和繼續教育體系,建立規模適宜、結構合理、分布均衡的醫療衛生隊伍。
國家建立健全住院醫師、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修改意見1:增加家庭醫生、全科醫師等。
國家建立健全住院醫師、專科醫師、全科醫師、家庭醫生、護士、健康管理師、藥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第五十四條國家對醫師、護士等醫療衛生人員依法實行執業註冊制度。醫療衛生人員應當依法取得職業資格。
補充意見2:藥師、健康管理師,即:國家對醫師、護士、藥師、健康管理師等醫療衛生人員依法實行執業註冊制度。醫療衛生人員應當依法取得職業資格。
執業醫師晉升為副高級技術職稱的,應當有累計一年以上在縣級以下或者對口支援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經歷。
修改意見3:執業醫師晉升為副高級技術職稱的,應當有連續一年以上在縣級以下或者對口支援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經歷。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技術的先進性、適宜性和可及性,編制大型醫療設備配置規劃,促進區域醫療衛生資源合理配置、充分共享。
修改意見4:共享前加個副詞,「免費」,即:促進區域醫療衛生資源合理配置、充分免費共享。
醫療衛生、教育、宣傳等機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應當開展健康知識的宣傳和普及。醫療衛生人員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時,應當對患者開展健康教育。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健康知識的公益宣傳。健康知識的宣傳應當科學、準確。
修改意見5:健康知識的宣傳應當科學、準確、權威,不得向提供科普宣傳的醫療機構收費或變相收費。
第六十八條 國家將健康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學校應當利用多種形式實施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識、科學健身知識、急救知識和技能,提高學生主動防病的意識,培養學生健康的行為習慣,減少學生近視、肥胖等不良健康狀況的發生。幼兒園應當注重培養幼兒良好的衛生習慣。
修改意見6:學校前加定語,中小學、高校等。學校應當利用多種形式實施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識、科學健身知識、急救知識和技能。學校和幼兒園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校醫或者保健教師,建立和完善衛生室、保健室等。
修改意見7:健康教育培訓納入企業員工培訓中,一定規模的企業,根據情況設置企業醫生。第七十八條國家採取宣傳教育、價格稅收等措施,提高控制吸菸成效,減少吸菸對公民健康的危害。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強化監督執法,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菸草製品包裝應當印製帶有說明吸菸危害的警示。
修改意見8:控制菸酒行業發展,限制菸酒企業廣告發布,逐步減少菸酒等企業售賣公共場所,國家加強對公民吸菸和過量飲酒危害的宣傳教育。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修改建議:逐步減少菸酒等企業售賣公共場所。
第七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創造有益於健康的環境和條件,嚴格執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等相關規定,保護職工健康。國家鼓勵用人單位設立健康指導人員,開展職工健康指導工作。國家提倡用人單位為職工定期開展健康檢查。法律法規對健康檢查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修改意見9:國家提倡用人單位為職工定期開展健康檢查。法律法規對健康檢查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要求,納入必享受福利補貼。
總之,《基本醫療法》強調公民健康權,醫療衛生綜合監管,鼓勵社會辦醫和醫藥企業依法規範發展,個人健康促進全方位監管,為「強基層,普惠精準醫療,增加基本免費醫療服務範圍」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