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不滿一審判決,可以提起上訴,這是被告人的程序性權利。也就是說,只要被告人提起上訴,無論理由是否成立,均應啟動二審程序。上訴通常有兩種方式提出,即口頭提出或者書面提出,實踐中,以書面提出上訴的方式為主。雖然是程序性權利,但上訴狀畢竟是二審法官對案件的第一印象,如何撰寫也是一個應該重視的問題。被告人可以自行撰寫上訴狀,但如果聘請有辯護人,一般是由辯護人代為撰寫。但是上訴畢竟是被告人的權利,應當由被告人提出,所以代書上訴狀,也應當以上訴人的語氣行文。因此,有些律師將一審的辯護意見改頭換面當作上訴狀使用,就很值得商榷。通常,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有三:一是對定性有意見;二是對量刑有意見;三是想拖延一下投牢的時間,以留在看守所服刑。當然,也有對定性和量刑都有意見的被告人,這兩個理由可以並存。如果是拖延投牢時間,提出上訴即可,對上訴狀要求不高。如果是對定性或者量刑有意見,如何撰寫上訴狀就值得思考。對定性有意見,又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事實的認定有意見;二是對法律的適用有意見。對事實認定有意見,代為撰寫上訴狀,應該根據被告人的辯解,結合在案證據,論證一審判決書認定事實存在的錯誤,並進一步論證該錯誤對法律適用的影響,進而得出應當撤銷原判,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結論。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當事人又沒有明確辯解的案件,撰寫上訴狀則可以通過分析在案證據,論證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犯罪行為的方法,證明一審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應當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如果被告人對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對法律適用有意見,那麼上訴狀的重點就應該是論證該事實不符合一審判決書認定的罪名的構成要件,指出一審判決書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改判。如果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不構成犯罪,上訴狀裡論證被告人無罪即可。如果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構成輕罪,上訴狀裡是否提出來呢?一般沒有必要,因為被告人沒有指控自己有罪的義務。但有時候為了牟取更好的辯護效果,點出來也未嘗不可。如果被告人對定性沒有異議,僅對量刑有意見,那麼上訴狀則應該結合在案證據和法律規定,根據案件事實情節論證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小,人身危險性較低,應當從輕處罰,證明一審判決書量刑畸重,依法應當予以改判。如果被告人既對定性有意見,又對量刑有意見,或者是既對認定事實有意見,又對適用法律有意見,還對量刑有意見,則可以採取階段式論證方法撰寫上訴狀。即首先指出一審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再退一步講,即便按照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適用法律也是錯誤的,再退一步講,即便定性正確,量刑也是畸重。當然,也可以採取其他類似邏輯。除了啟動二審程序,上訴狀的另一作用就是讓法官對案子產生一個清晰明確的印象。所以,撰寫上訴狀首先要考慮的,就是如何影響法官的認知。換言之,就是上訴狀如何能讓法官對案件的爭議焦點一目了然。當然,可以通過使用顯眼的字體對重點段落進行標註的方法,引起法官注意,但更好的方法,無疑是寫出更為適合的文章。一篇好的上訴狀,從行文風格上來講,應該做到條理清楚、重點突出、語言簡潔。上訴狀是法律文書,可以使用編、章、節、大標題、小標題、小小標題等方式進行標註。當然,有標題標註可以使人看得更為清楚,但條理清楚,不是指有標題標註,而是指邏輯嚴密,論證清晰。這就要求在撰寫上訴狀時,提出問題要有組織順序,論證問題要講層次結構。前後有序,上下有方,進退有據,才算條理清楚。重點突出,要求上訴狀能讓人一眼看出來在講什麼。無論事實多麼複雜,有爭議的,往往都是幾個焦點。法官、檢察官都是專業人士,只要能將幾個關鍵點講清楚,就完全能夠判斷一審判決書認定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當然,任何人對事物的認知,都是由一個一個點的感知組成。懶婆娘的裹腳布沒有人喜歡,上訴狀的關鍵是突出一審判決書裡的錯誤的點,而非講述全面。一般而言,越是簡單明了的語言,越容易給人留下更為深刻的印象。冗長的語言,不但不能給人留下明確的印象,還容易被曲解原意。撰寫上訴狀的目的,是給二審法官留下一個明確的印象,一審判決書是錯誤的,用語當然也必須簡潔明了。「作文淺、簡、顯」,繁瑣的語言,不但難以達到影響法官認知的目的,往往還會招致誤讀,結果適得其反。藍清,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發起人,浙江大學,法律碩士。1999年就職於公安部門,在刑偵、經偵、預審等崗位上,先後辦理、參與辦理各類刑事案件千餘件。2009年4月起轉崗從事專職律師工作,先後辦理刑事案件100餘起。擅長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自2011年起,每年均有論文獲獎或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