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杭州警方向社會通報了「杭州女子失蹤案」的偵破情況,這是一起「有預謀的故意殺人案件」,系其丈夫許某因家庭生活矛盾產生不滿,趁其妻來某熟睡,將其殺害,分屍後分散拋棄。
此前,杭州女子凌晨失蹤,監控記錄查無人影,好似人間蒸發。網友展開「全民破案」,甚至有網友認為是外星人所為。經過近20天的搜尋,警方最終在化糞池檢測出被害人來某的人體組織,並在被害人和嫌疑人家中抓獲了「一臉無公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丈夫許某,由此,許某也成為「年度影帝級」嫌疑人。
據稱,許某老家的村民對許某印象頗好,認為其為人實在。而許某在作案後的一系列「影帝級」操作,也使人很難將這個50幾歲的大叔和殺人兇犯聯繫在一起。由於被害人已經死亡且案發於私宅,本案除了現場勘驗、人體組織鑑定意見等,直接描述案發經過的,就只有嫌疑人許某一個人了。在此情況下,如何判斷許某就是殺人兇手,而不至冤枉無辜呢?為此,需要釐清幾個刑法問題,才能確保查明事實、不枉不縱。
一、作案動機
雖然作案動機並非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但是從案件動態的偵辦過程來看,可信的作案動機,是確保案件準確辦理的基石。
首先,作案動機是犯罪事實的組成部分。
如果毫無作案動機,或者說作案動機存在疑問,那麼就很難說案件事實是牢固的。從辯護的角度而言,對作案動機的質疑,也是對案件事實進行檢驗的重要途經。
其次,作案動機是是刑事訴訟各階段認定事實的重要參考。
在偵查階段,作案動機的準確判斷,是尋找案件偵破方向的重要依據;而在案件的審查、審判階段,作案動機的查明,也是確保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排除了合理懷疑的重要參考方面。
第三,作案動機是衡量兇手主觀惡行的重要參考標準之一。
與所有的故意殺人案件一樣,「殺妻」的動機也存在情殺、財殺、仇殺(夫妻矛盾積累)、衝動殺以及偏激心理等。不同的作案動機,反映了兇手主觀惡性的深淺不同,進而間接判斷案件事實是否準確。當然,主觀惡性的深淺也將有可能影響到最終的量刑。
考察本案,如果僅僅因為家庭生活矛盾,便殺人分屍,於情理似有不通。若僅以此而懷疑許某,顯然依據並不充分。警方通報的因家庭生活矛盾而作案的動機,對於一起兇殘的殺人案而言,並不令人信服。當然,考慮到相關因素,警方在偵辦案件過程中的通報,並非案件的全部信息。
二、作案手段
雖然作案的具體手段不影響故意殺人事實的認定,但是作案的具體手段在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的定案價值。
首先,查明作案手段是破案的關鍵。
很多殺人案件並無其他目擊者,且被害人已經死亡,除了能夠搜集到的客觀證據,能夠陳述事實的就只有嫌疑人的口供了。如果嫌疑人是「零口供」或者口供內容過於粗糙,很難以此定罪。然而,每一起案件的手段都不相同,而不同的作案手段,必然會在客觀證據的特徵上有一定程度的呈現,進而反映兇手的作案手段。作案手段的查明,綜合其他情況的證據支持和準確推理,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擺脫對嫌疑人口供的依賴,進而做到不枉不縱。
其次,作案手段是衡量案件社會影響惡劣程度的重要因素。
配偶相殺的案例並非個例,但是,很多案例系由於家暴、惡習、重大過錯而引發的,且多有事主在事後向警方自首,此類案件尚未對社會心理造成極端危害。本案之所以引起廣泛關注,與兇手的作案手段極為驚悚有重要關係。隨著討論的持續,人們普遍將引起這場悲劇的原因歸結於婚姻,甚至引發對婚姻的「恐懼」,配偶是一個人最親密、最可信賴的人,然而最可怖的傷害,卻來自原本最信賴的人。「來自枕邊人的威脅」嚴重衝擊了民眾的倫理認知,反映出了本案殘忍的作案手段給社會公眾心理穩定造成的巨大衝擊。
第三,作案手段也是衡量兇手主觀惡性的參考標準之一。
從通報的情況來看,本案是一起「有預謀的故意殺人案件」,且殺人後分屍拋棄,逃避偵查。可見嫌疑人犯意堅定、手段殘忍、性情冷酷。與之相較,因不堪忍受丈夫長期家暴而衝動殺人,後向警方自首,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相對不深,甚至在某些方面還會得到社會輿論的同情。
考察本案,對於警方確認的殺人分屍系被害人丈夫所為的事實,需要公布相關情況。如果不公布具體的作案手段,則很難贏得公眾的信服,也無法使公眾了解嫌疑人的主觀惡性對案件發生所產生的作用。畢竟,嫌疑人與被害人是十幾年的夫妻,在不了解足以導致嫌疑人如此兇殘的行兇動機的情況下,很難不引起人們的懷疑。但是,鑑於本案對社會心理造成的嚴重衝擊,也不宜將全部細節毫無差別地公之於眾。考慮到相關因素,警方在偵辦案件過程中的通報,會進行相應的取捨。
三、證據搜集
從公開的信息可知,警方在十幾天的工作中,查看了約6000小時時長的監控視頻、排查了1萬多平方米的地下車庫和電梯井、水箱、管道等、在近40度的高溫天氣下從化糞池抽取38車糞水進行衝洗、篩查,期間發現疑似人體組織,並完成DNA比對。
警方破案工作辛苦、緊張、有序,無論後續程序如何進展,單就偵查而言,算得上教科書級操作,蘊含著深刻的刑事訴訟證據要求。
首先,確定被害人並未離開單元樓,排除失蹤、「亡者歸來」的可能,並鎖定案發現場為住宅室內。
警方查看小區及單元樓的海量監控視頻,一絲不苟,確定了被害人並「未離開」單元樓。通過對地下車庫、電梯井等空間、設施的排除,確定了被害人「未離開」住宅。經過該輪調查,確定了被害人最後「消失」地點在其住宅室內。
其次,通過篩查化糞池糞水、檢驗疑似物體,排除被害人生還的可能,並確定屍源和被害人遇害事實。
通過搜索尋獲疑似人體組織,並通過鑑定認定人體組織屬於被害人,確定了死亡的事實,並明確了屍源來自於被害人。同時,也以物證證明了被害人被分屍拋棄的事實。
第三,在證據之間不存在矛盾的前提下,刑事訴訟尤其偵查工作並不排斥基於客觀證據的推理。
通過查看監控、排查單元樓設施,認定了被害人未離開單元樓和住宅的事實,結合其「離奇失蹤」的事實,推理被害人極有可能被害並被分屍拋棄化糞池等處;接下來通過篩查化糞池發現被害人人體組織,證明了之前推理的正確,並繼續推理可知其是在家中遇害;繼而懷疑的對象開始向被害人丈夫許某聚集。同時,尚未發現警方搜集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當然,有關其他問題包括重要的作案器具等,還有待查清。
考察類似案件,在佘祥林殺妻案中,佘祥林在服刑11年後,其「亡妻」歸來,宣告了佘祥林的無罪。而之所以導致錯案發生,是由於證據並未確認屍源。同樣因為「亡者歸來」而沉冤昭雪的趙作海殺人案中,也是由於未確認屍源而導致錯案的發生。某搶劫殺人案中,現場發現了第三人的DNA,被告人也持續喊冤,及至後來真兇出現,才使無辜者洗脫冤屈;之所以造成冤案,是因為沒有排除證據之間的矛盾,也即沒有排除案件的其他可能,其推理結論也必然站不住腳。
最後需要釐清的是,很多人將對本案的議論演變成對婚姻的討論,這是偷換了話題。因為,首先,這是一個悲劇,是令人髮指的惡行。其次,所謂「殺妻」,與婚姻無關。最後,希望法律能為被害人和她的至親伸張正義!
作者:張春豐律師/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