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做為一項特殊的工資薪金支付方式,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等內容,其優點在於使員工增強工作積極性與責任歸屬感,分享企業業績增長所帶來的價值。員工取得相應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的應稅範圍,為使個人收益最大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此規定了遞延納稅、分期繳納(12個月、5年)等一些稅收優惠繳納方式,本文通過政策梳理、案例解析幫助大家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最適合的納稅方式。
一、關於股權激勵的幾個概念
1.股票期權,指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業員工的一項權利,該權利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上述「某一特定價格」被稱為「授予價」,即根據股票期權計劃可以購買股票的價格,一般為股票期權授予日的股票市場價格或其折扣價格,當然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設定的計算方法約定的價格;「授權日」是指公司授予員工上述權利的日期;「行權」是指員工根據股票期權計劃選擇購買股票的過程;員工行使上述權利的當日為「行權日」。
與之相似的定義是「股權期權」,多用於非上市公司,兩者內涵基本相同,共同特點是先給員工一定的權利。
按照可是否公開交易又可分為不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和可公開交易的股票期權。
2.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劃約定的條件,授予公司員工一定數量本公司的股票,在一個確定的等待期內或在滿足特定業績指標之前,職工出售股票要受到持續服務期限條款或業績條件的限制。特點是先給股票,滿足特定條件後獲得價差收益。
3.股票增值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員工在未來一定時期和約定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收益的權利。被授權人在約定條件下行權,上市公司按照行權日與授權日二級市場股票差價乘以授權股票數量,發放給被授權人現金。特點是並不給股票,或者說是給模擬股票,是現金的股份支付方式。
舉一個例子對概念進行深入了解。
例1:李某2018年1月取得某上市公司授予的不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10000股,授予日股票價格為10元,授予期權價格為8元,規定可在2019年2月份行權,假定李某2019年2月28日前行權,且行權當天股票市價為17元。
計算李某行權時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金額。
【解析】企業實施股票期權計劃,授予該企業員工股票期權。員工因此在行使期權購買股票時,以低於市場價格(購買股票當日收盤價)的某一特定價格(施權價)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從而獲得的施權價與收盤價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僱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李某在2019年2月28日行權時取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17-8)×10000=90000元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凡符合個人從任職受僱企業以低於公平市場價格取得股票(權)的,如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應在獲得股票(權)時,對實際出資額低於公平市場價格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因此,李某取得的股票期權激勵,應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應納個人所得稅額=90000×10%-2520=6480元
例2:李某2018年1月取得某上市公司授予的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10000股,其他同例1。
計算李某行權時應納個人所得稅金額。
【解析】可公開交易股票期權再授予日時即發生納稅義務,實際行權時不再繳納。李某在2019年1月授予日時即發生納稅義務,取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10-8)×10000=2000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20000×3%=600元
二、遞延納稅與分期繳納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股權激勵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即可以購買的特定價格)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新三板掛牌交易公司按此規定執行。
2.自2016年9月1日起,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權激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無論上市與否)轉化科技成果(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此時只就股權獎勵專屬優惠,與前述股權獎勵成本為零不同。
個人獲得股權激勵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納稅,在2021年之前,不併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
4.這裡根據該高新技術企業是否為上市公司,針對股份獎勵這一激勵方式,與遞延納稅與分期納稅組合,可衍生出以下幾種不同情形:
情形一:如果為上市公司,在2016年9月1日前獲得轉化科技成果的股份獎勵,可以選擇在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因為財稅〔2016〕101號並未明確財稅[2015]116號相應條款廢止;在2016年9月1日後取得的上述股份獎勵,可由納稅人自由選擇按12個月或5年內分期繳納。
情形二:如果為非上市公司,在2016年9月1日前獲得轉化科技成果的股份獎勵,可以選擇在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在2016年9月1日後取得股權獎勵可由納稅人繼續按5年分期繳納,或者選擇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但此時的股權獎勵成本為零。需要權衡利弊,做出最有利選擇。
例1:甲上市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5月無償授予10名核心技術人員每人10000股股票,同期可比股票價格為8元/股,這些技術人員自獲得獎勵之日起至少在甲公司工作3年,如果全部滿足財稅〔2016〕101號規定條件,並在2020年12月將上述股權全部以13元/股轉讓,現確定2020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解析】對2016年9月1日前獲得的股份獎勵,應以同期股票價格為8元/股做為獎勵成本,可以選擇在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值得注意的是,企業所得稅分期繳納時必須在要求在5個公曆年度內(含)均勻繳納,而個人所得稅沒有均勻繳納的要求,為表述方便,下面以均勻繳納方式進行說明。應在獲得獎勵當期確定應納稅所得額8×10000=80000元,如果確定5年分期均勻繳納,那麼在2020年應納稅所得額16000元,可單獨計算納稅。
例2:如果上例調整為在2016年10月授予,其他條件不變。
【解析】納稅人自由選擇從2020年12月開始按12個月或5年內分期繳納,具體視個人現金流情況以及2021年及以後年度收入而定,因為按照現有政策,2022年後此項所得將併入綜合所得,而不能單獨計稅。具體內容屬另外專題,在此不再贅述。
例3:如果該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為非上市公司,其他條件同例1。
在2016年9月1日前獲得轉化科技成果的股份獎勵,可以選擇在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假設選擇均勻分期,則應在獲得獎勵當期確定應納稅所得額8×10000=80000元,如果確定5年分期均勻繳納,那麼在2019年應納稅所得額16000元,可單獨計算納稅。
例4:如果該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為非上市公司,其他條件同例2。
如果是在2016年9月1日後取得股權獎勵可由納稅人繼續按5年分期繳納或者選擇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但此時的股權獎勵成本為零,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13=130000元。需要納稅人結合現金流、相關的貨幣時間價值、當年的其他綜合所得情況考量。
特定情形是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獲獎人按股份、出資比例獲得分紅時,對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5.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
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可選擇適用5年遞延納稅或者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財產轉讓所得納稅)。
個人選擇適用上述任一項政策,均允許被投資企業按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值入帳並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
三、獲得利潤分配時的處理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未上市或未在新三板掛牌交易的)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在新三板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股東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不適用分期納稅政策。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註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帳徵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綜上所述有關總結如下:
一、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至股權轉讓情形
1.2016年9月1日後從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權激勵;
2.自2016年9月1日起,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
3.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
二、可選擇適用分12個月繳納情形
2016年9月1日後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權激勵,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
三、可選擇適用分5個納稅年度情形
1.2016年1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無論上市與否)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只就股權獎勵);
2.2016年9月1日起,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
3.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
作者系每日稅訊精選微信公眾號特約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