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華網評:我的「個人信息」誰作主?
吳書光
一年一度的全國職稱英語考試即將進行。不少參加這次考試的考生反映,近期頻頻遭遇「賣答案」的電話騷擾,而包括電話號碼在內的個人信息洩露也非常普遍。「最近已經接到30多個騷擾電話,號碼顯示所在地有北京、南京、深圳等地,好像全國都知道我要考職稱英語了。」(3月11日 《北京晨報》)
目前,我國6億多的網民數量世界第一。調查顯示,超過60%的被訪者遭遇過個人信息被盜用,這一比例還在增加。個人信息本應屬於個人隱私,緣何成為「商品」?這首先與有合法收集公民個人信息權力的相關單位或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關,簡言之,有「內鬼」監守自盜。公安部門發現,包括金融、電信、教育、醫院、國土、工商、民航等各個行業是洩露個人信息的發源地。
另外,由於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意識不強,社會上一些司空見慣的做法也導致個人信息洩露,諸如商家採取問卷調查、登記會員等方式收集消費者姓名、電話、住址等個人信息。房屋中介機構等也是獲取個人信息的「大戶」,這其中也潛藏個人信息洩露隱憂。
針對日益突出的侵害個人信息違法犯罪,2012年以來,公安部先後多次組織開展打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行動。但由於個人信息洩露渠道不一,難以認定侵權主體,違法成本低等因素,該類犯罪屢打不絕。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調研顯示,面對日益嚴重的個人信息濫用狀況,僅有4%左右的公眾進行過投訴或者提起過訴訟。僅有8.1%的人通過投訴或者訴訟獲得了救濟或者達到了目的。這種維權難的現狀也是個人通過法律手段維權的現實障礙。
紮緊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籬笆」,不僅要求公民提高自我防範意識與能力,還要做到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標本兼治。比如,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政府部門和網際網路企業等,要加強自身監管,積極採取措施消除可能危及公民個人信息的漏洞和隱患。對於這些單位,還有必要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明晰其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義務和責任,建立並落實責任制,一旦公民信息洩露,要倒查責任人,觸犯刑法的要予以嚴厲打擊。
在制定專門個人信息保護法之前,有必要「升級」現有的打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依據。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非法洩露、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然而,何為「情節嚴重」沒有具體標準,有必要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予以明確,比如洩露或獲取多少條信息即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等。同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法定刑,相比買賣海量個人信息的巨額獲利,意味著低廉的犯罪成本,有必要提高法定刑提升刑法震懾力,同時加大財產刑處罰力度,遏制侵害個人信息泛濫的怪象。(作者系新華社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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