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寧夏高院消息,4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惠農區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徐風祥、王超、惠龍等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賣淫、賭博、尋釁滋事等罪一案,51名被告人、5家被告單位分別獲刑。
法院審理查明,徐風祥於2007年在緩刑考驗期間,糾集王超、惠龍等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牟取非法利益,通過有組織地實施組織、協助組織賣淫、賭博、非法佔用農用地、尋釁滋事、非法採礦、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徐風祥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犯罪組織開設賣淫嫖娼窩點,長期組織婦女賣淫,先後召集周邊地區150餘人次聚眾賭博,賭資數額累計67萬餘元、抽頭漁利達40餘萬元;非法佔有國有林地改變林地用途178.02畝、非法控制寧蒙交界途經110國道的煤泥運輸市場,尋釁滋事、強拿硬要公私財物220萬餘元;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獲利83萬餘元;非法盜採賀蘭山自然保護區煤炭資源185萬餘元。
在組織成員糾集他人實施尋釁滋事犯罪後,徐風祥等人強行索要被害人錢款,給受害人及周圍群眾造成心理恐慌,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法院一審判決徐風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虛開增稅專用發票罪、非法採礦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4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六十九萬元。
王超被判有期徒刑19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十二萬五千元;惠龍被判13年。對另外9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至3年2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八十一萬元至一萬元不等的罰金;對其餘39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至6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五萬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罰金;對5家被告單位判處19萬元至2萬元不等的罰金。
北青報 孟亞旭
責任編輯:鄭立文(EN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