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向珠海原市長鍾世堅單位行賄450萬元,商人王俊成因單位行賄罪被判處1年9個月有期徒刑。根據目前企業信息查詢,其在2017年刑滿後,未滿5年便擔任十餘家企業的高管和法定代表人,此舉違反了《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記者日前了解到,廣東吳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香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均收到了相關舉報,吳川市市場監管局就相關情況,電話通知企業前往監管局窗口辦理變更登記。16日,新京報記者查詢到,部分企業已經變更了高管登記信息。
▲判決書。
商人行賄珠海原市長450萬元獲刑
2015年4月,中紀委網站公布了廣東省紀委副書記、省監察廳廳長、省預防腐敗局局長鍾世堅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的消息,鍾世堅的落馬,揭開了其與商人王俊成官商「互利」的事件。
2016年8月,鍾世堅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行賄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50萬元。
2016年5月,投資參股多家公司,珠海市新華建設房地產有限公司董事長王俊成,因向鍾世堅行賄450萬元等犯罪事實,被公訴至法院。
2016年底,珠海香洲區法院審理認定,2001年至2014年期間,王俊成為了多家公司在工程施工及房地產開發等事項上得到相關國家工作人員的關照和幫助,多次給予原廣東省紀委副書記、監察廳廳長、珠海市委原副書記、市長鍾世堅、珠海市保稅區管委會原常務副主任王某、珠海市南屏科技工業園管委會建設局原局長梁某款物,共計人民幣495萬元、港元6萬元、價值人民幣67264元的眼鏡兩副。
法院以單位行賄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9個月,刑期至2017年4月19日止。判決書目前已經執行完畢。
▲刑滿不足5年任多家企業高管。網頁截圖
落馬市長曾為商人多次「打招呼」
根據判決書顯示,王俊成和鍾世堅是老鄉,因為這層關係,王俊成多次找鍾世堅為自己的項目幫忙:2008年金融危機期間房價下滑,王俊成找到鍾世堅,請其幫忙把自己開發的金域華府小區陽臺面積從18%提高到40%,鍾世堅打招呼後,珠海市土地領導小組會研究同意上述要求,該小區贈送面積大幅度增加,樓盤銷售火爆;2011年,王俊成因承建珠海市高欄港區大平灣四期填土工程的結算款請鍾世堅幫忙解決;2014年7、8月間,王俊成的新華公司副總經理曾金水被珠海市紀委叫去問話,王俊成託鍾世堅打招呼後不久,曾金水便被放出。
因為鍾世堅幫忙自己的業務,也因為以後還需要他的幫助,王俊成表示自己「通過借款買房或者給付現金、幫他購買商品的方式送錢給他。」
根據王俊成到案後供述,2012年3月,鍾世堅提出讓自己幫忙解決450萬元,用於在廣州市購買房產,王俊成從自己控制的公司以借款的名義轉帳450萬元,通過公司副總的帳戶轉給了鍾世堅的「連襟」鄧某,此後鍾世堅擔心影響不好,2014年,鄧某連本帶利將錢款轉回給王俊成,此後,王俊成與鄧某做生意,以「分紅款」的名義付給鄧某100多萬元。
此外,2010年上海世博會期間,王俊成在入住的酒店送給鍾世堅妻子5萬元;2012年春節前,王俊成在鍾世堅的車上,送上5萬港元;2013年下半年,為給鍾世堅定製眼鏡,王俊成支付了67264元眼鏡款。王俊成表示,上述錢款是其在新華公司的備用金帳戶裡面借的,之後以其他名義在新華公司進行報銷。
▲刑滿不足5年任多家企業高管。網頁截圖
刑滿不足5年違規擔任十餘家公司高管
2020年8月,廣東省珠海市市場監管局、珠海市香洲區市場監管局分別接到珠海市加新華房產有限公司(加新華公司)的舉報信,信中稱,該公司2018年12月25日選舉了新的董事、監事與法定代表人後,多次向珠海市市場監管局申請變更上述人員的信息,但均未獲得處理。此後公司發現,企業登記信息中載明的董事王俊成,因犯單位行賄罪被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因此向市場監管局反映上述情況。
「因為他是在新華房地產公司任職時被判刑,我們公司此前一直不太清楚這件事,考慮到可能對公司發展造成影響,我們向市場監管局進行了舉報。」加新華公司一名姓黃的法務人員表示,根據《公司法》146條,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等行為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根據判決書顯示,王俊成的刑期截止2017年4月,至今未滿5年。
加新華公司根據企業信息查詢,發現王俊成目前還擔任吳川市中海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也就此向廣東湛江吳川市市場監管局進行了舉報。
▲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檢舉材料的答覆。
新京報記者日前從吳川市市場監管局了解到,9月10日,該局對舉報答覆表示,中海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確是王俊成,但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廣東省市場準入信息系統並沒有顯示王俊成的失信人員警示信息,該局已經電話通知企業前往窗口辦理變更登記。
吳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表示,通知中海公司後,企業方面回覆說,日前考慮要將該公司註銷,因此一直沒有前往市場監管局辦理相關手續。該工作人員表示,將繼續跟進督促企業相關手續的辦理。
對於上述情況,珠海市香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回函表示已經受理,記者聯繫該局了解到,相關事件,該局正在進一步調查中,尚未作出正式回復。
16日,記者登錄企業信息平臺發現,多家王俊成擔任高管的企業已經變更了相關信息。
京師律師事務所許浩律師表示,《公司法》對因行賄等犯罪人員設立準入的規定,主要是為了實現公司的良性治理。如果把關不嚴,尤其是讓有行賄貪汙等經濟犯罪前科、又未滿法定禁止期限的人擔任公司高管,其有可能利用手中職權再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可能危害公司的合法權益,破壞正常的市場經濟法治環境,影響了經濟良性發展。為了淨化市場環境和建立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以及企業治理體系,《公司法》才規定對管理者的相關資格限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