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匯】落實好民法典,全面提升「四大檢察」品質

2020-08-30 伍家崗區人民檢察院


▶ 檢察人員學習民法典,重點在於掌握民法典的中國特色,探究其規範功能,明確其面對的社會問題,洞悉其背後深意,在辦案中落實民法典,更好地實現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

▶ 各級檢察機關應當特別重視對民法典的學習和研究,培養精通民法典的專家型人才,在「四大檢察」中推動民法典的貫徹實施,全面提升檢察工作品質。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我國法治建設方面具有裡程碑意義。民法典不僅對先前雜亂分散的民事法律規範加以全面梳理與系統編排,清理了與當前社會主義發展階段不相適應的法律條文,更對傳統民法理論進行突破創新,彰顯了鮮明的中國特色。

學好用好民法典,是做優做強「四大檢察」的前提和基礎。檢察人員學習民法典,重點在於掌握民法典的中國特色,探究其規範功能,明確其面對的社會問題,洞悉其背後深意,在辦案中落實民法典,更好地實現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

民法典與刑事檢察

長期以來,似乎普遍有一個認識誤區——刑事檢察業務幾乎用不到民法規範,因而一些從事刑事檢察業務者學習和研究民法理論的熱情難免不高,甚至略有懈怠。其實,掌握好民法典和民法理論,對做好做優刑事檢察業務至關重要,無論是刑事案件的公訴還是抗訴,都要把民法典和民法法理也視為辦案的基本規範之一。

▶ 第一,刑法條文中的空白罪狀、開放性構成要件、民法術語等使民法典的適用貫穿於刑事檢察工作中。首先,空白罪狀沒有具體說明犯罪構成要件,而需要參照、援引其他法律規範來確定,民法典對此能起到一定的填補、補充作用。其次,刑法對於不純正不作為犯中不作為人的作為義務及過失犯的預見能力、預見義務等欠缺具體而詳細的規定,檢察官在辦理刑事案件時需要藉助民法典等法律規範來認定,在此基礎上判定該行為是否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最後,我國刑法條文中使用的大量術語,比如財物、遺失物、合同、婚姻、買賣、法人、自然人等,需要結合民法典來綜合判斷。

▶ 第二,民法是第一保護性規範,刑法是第二保護性規範,對犯罪的認定不得違反民法典和民法法理,防止以刑事案件名義插手民事糾紛、經濟糾紛。某行為在民法上享有肯定性評價,因在前置法層面欠缺違法性,不宜依據刑事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也是刑法謙抑性的體現。例如,有學者指出,「無論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多麼猖獗,後果多麼嚴重,只要民商法或行政法等前置法中的調整性規則未將公民的信息權調整確立為前置法上的調整性法益,那麼,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就不能發動刑罰權;……而這正是刑法第253條之一在增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以前所必須解決的關鍵問題」。民法典第1034條界定了個人信息的定義,且明確了對於私密信息以外的非私密信息適用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則來保護,第1035條至第1039條規定了對自然人個人信息保護的具體規則,彌補了前述刑法規範的邏輯瑕疵。

▶ 第三,民法典強化了管理責任,為刑事檢察工作提供了更多抓手,有利於提高辦案實效。民法典第942條第2款規定,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第1010條第2款規定,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第1254條第2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的發生。這些多為民法典新增規定,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的同時,對於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可向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糾正相關單位違法行為的檢察建議,防範因管理不力而造成犯罪案件再次發生,充分化解威脅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風險。對於管理主體明知且故意縱容犯罪的,檢察機關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前提下,可依據民法典認定不作為人怠於履行作為義務,追究其不作為犯罪的刑事責任。

民法典與民事檢察

民事檢察業務與民法典聯繫最為緊密,民法典與民事特別法共同形成了內容龐大、形式多樣、規範複雜的民事法律體系,所有民事訴訟案件都必須依照這些民法規範進行裁判。換言之,民事檢察業務所依據的基礎法律規範就是民法典及民事特別法,民法典的出臺對民事檢察業務影響深遠,相關檢察人員學習民法典的任務最為重要與迫切。

檢察機關通過對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調解書的監督,發現其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程序運行等方面存在的錯誤,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或通過抗訴啟動再審程序,依法糾正錯判,對於保證民事法律規範的統一實施、維護好民事主體的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民法典各編都對舊有規則和傳統民法理論做了較大幅度的修正和創新,不掌握好民法典規範和其背後的民法理論,就難以準確發現生效裁判之錯誤所在,甚至混淆正誤。如果提出檢察建議或提起抗訴的檢察機關不能尋找到精準的請求權基礎規範,就很難獲得被監督者的認可和支持,不能實現保護民事主體權益的目的,也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此,民事檢察人員不僅要對民法典的規則全面學習、熟練掌握,還必須精通民法理論。只有如此,才能夠正確行使民事法律監督的權力,提出符合民法典的監督意見,糾正錯判,發揮民事檢察的職能作用。

民法典與行政檢察

民法典與行政機關履職關係密切,從事行政檢察業務的檢察人員應當加強對民法典的學習,保證行政檢察案件的辦案質量。行政檢察是對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其主要依據雖然是行政法律法規,但當行政法領域出現漏洞時,也需要適用民法典規範來填補,而且行政爭議與民事糾紛往往相互糾纏,檢察官只有對民法典規範做到心中有數,方能辦好案件。以登記糾紛為例,行政機關對登記內容的審查多為形式審查,行政訴訟僅能審查登記機關登記行為的合法性,難以解決複雜的權屬關係糾紛,這就要求檢察官在監督行政案件時,需要從民事規範視角全面考察包括引起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在內的一系列問題,如此才能準確判斷法院裁判是否正確妥當,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

▶ 首先,從實證法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第15條第2款已經給涉及行政協議的行政訴訟安上了能讓民事法律規範進入的「閥門」,民法典合同編中的履行、變更、解除規範由此可以進入到行政法領域,民法典對這部分的舊有規範有較大的修訂,檢察官在辦案時需要予以關注。從司法實踐來看,適用民法規範來填補行政法領域規範漏洞,並非僅局限於涉及行政協議的案件,所援引的民法規範也較為廣泛,既有民法原則,也有善意取得、不當得利、緊急避險等民事法律制度,更有當事人年齡、行為能力、住所、訴訟時效制度等可以作為「共通規定」的技術性規範。這是因為,民法的產生早於行政法,其規定更為系統、細緻、成熟,因為一些法律概念內涵早已由民法規定,就未在行政法中再作重複規定。檢察官對此要有所了解,不能輕易將法官援引民法規範裁判行政訴訟案件評價為「適用法律錯誤」。此外,許多在行政法中出現的概念並沒有像民法規範具備成熟完備的理論內涵,另作解釋或可導致法律體系不協調或者法律適用矛盾,需要借鑑民法中的相關理念或規定。

▶ 其次,部分行政機關承擔登記管理的職能,僅在民法典中出現的登記種類就包括戶籍登記,身份登記,婚姻登記,收養登記,不動產登記,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動產物權的登記,居住權登記,地役權登記,抵押登記等近20種。雖然行政機關對登記內容的審查多為形式審查,但在行政登記與實際權利狀態完全不一致時,若要判斷行政機關是否盡到必要注意義務,必須依據相應的權利歸屬、變動和保護規範,結合案件情況綜合判斷,這就要求檢察官熟練掌握、靈活運用前述權利規範,以滿足對行政機關法律監督的要求。最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對前述權利規範的變動,包括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規則(第359條),添附規則(第322條),居住權規則(第366條至第371條),抵押期間抵押財產的轉讓規則(第406條),登記離婚的離婚冷靜期(第1077條)等。

▶ 最後,因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有侵害公民人身、財產權益之虞,檢察人員還應密切關注民法典中對於民事權利保護的重大調整,如,在特定情形下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第16條),對網絡虛擬財產成為法律保護對象作了原則性規定(第127條),加強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第1032條至第1039條),對自願參與危險性活動確立「自甘風險」規則(第1176條),明確自助行為的規則(第1177條)等。

民法典與公益訴訟檢察

針對刑事追責標準高、民事救濟不足、行政監管失靈的某些案件,檢察機關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積極行使法律監督職能,提起公益訴訟。對於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民法典也有諸多突破與超越舊有規則之處,檢察人員需要深入學習,從民法典中汲取探索和拓展公益訴訟的營養。

▶ 首先,對於肖像權的規定,民法典取消了《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有關「以營利為目的」的表述,澄清了肖像權的內涵,民法典第1019條第1款明確了侵害肖像權的行為包括醜化、汙損或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肖像等,以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製作、使用、公開其肖像,為準確處理侵害英雄烈士肖像權益案件提供了清晰指引。

▶ 其次,民法典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規則,第1232條規定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侵權人將承擔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民法典第1234條新增了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規則,規定生態環境修復責任作為生態環境損害的一種特殊責任承擔方式;民法典第1235條規定,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向侵權人索賠生態環境損害相關損失和費用,為檢察機關向環境汙染侵權人主張賠償的範圍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

▶ 此外,民法典還規定了智慧財產權、產品質量特定情形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在適用範圍、構成要件等方面為檢察公益訴訟探索懲罰性賠償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思路。

▶ 最後,民法典為公益訴訟案件的領域拓展和制度探索提供了思路,如民法典加大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對於目前頻發的個人信息洩露、非法利用等問題,可以積極探索針對相關侵害的公益訴訟。

綜前所述,學好用好民法典,是做優做強「四大檢察」的前提和基礎。民法典在各項法律監督動作中均發揮重要作用,各級檢察機關應當特別重視對民法典的學習和研究,培養精通民法典的專家型人才,在「四大檢察」中推動民法典的貫徹實施,全面提升檢察工作品質,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檢察貢獻!(作者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李佳倩)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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