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服務伴隨著人類社會發展的幾千年歷史,就像頑固的惡性細胞,揮之不去,無法清除。其對社會的危害也是顯而易見的。
2020年8月21日,《第一時間》從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獲悉,浙江寧波一賣淫團夥覆滅。據悉,該團夥提供多種賣淫服務,令人難以啟齒,難以想像,單次收費680元。我們一起來看詳細情況:
被告人簡介
被告人方海,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於浙江省岱山縣,漢族,初中文化,「元足道」養生會所經營者,住浙江省岱山縣。
被告人王梅,女,1991年3月10日出生於安徽省潁上縣,漢族,初中文化,「元足道」養生會所客服,住安徽省潁上縣。
被告人高豔,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於安徽省潁上縣,漢族,初中文化,「元足道」養生會所客服,住安徽省潁上縣。
以上三名被告人因涉嫌犯組織賣淫罪於2019年12月25日被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寧波市看守所。
案情回放
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間,被告人方海在寧波市鄞州區開元曼居酒店三樓無證經營「元足道」養生會所(以下簡稱元足道,也稱元養生),組織羅某、尚某、詹某1等賣淫女(其中尚某、詹某1分別出生於2004年4月25日、2002年2月16日)從事賣淫活動,由會所統一規定賣淫價格、統一收取嫖資、確定嫖資分配比例等。期間,方海招聘被告人王梅、高豔為客服,負責微信朋友圈發布招嫖信息、接待嫖客、安排技師等。
2019年12月25日晚,警方查處元足道,當場查獲賣淫女羅某、尚某、詹某1等人,嫖客史某、丁某等人;抓獲被告人方海、王梅、高豔;查扣方海手機4部,王梅手機3部、高豔手機3部以及POS機、收款碼、營業帳單等物。
技師羅某的證詞
案發前幾天,其至元足道應聘技師,老闆方海對其面試,稱會所只做「*飛機」、「口*」服務,價格都是會所規定的680元,10天結算工資,其共計接待3名客人,分別為史某、龔某等;王梅、高豔系會所客服等事實;
技師尚某的證詞
其系2004年4月25日出生。其於2019年12月25日到元足道上班,當天下午接待了兩名客人,提供「口*」服務,每單價格為680元,其可以提成300元,工作10天發工資;會所老闆是方海,王梅、高豔是客服,客人都是客服安排的,其中一人為丁某等事實;
技師詹某1的證詞
2019年12月25日通過尚某介紹到元足道上班,老闆方海對其面試稱,服務內容為「*飛機」、「*爆」等,價格店裡規定為680元,其每單提成300元等。當晚,其正準備為客人龔某服務時,被公安機關查獲了;高豔是客服等事實;
嫖客史某、丁某的證詞
2019年12月25日,事先通過微信、電話聯繫後到元足道嫖娼,高豔接待並介紹服務內容為胸*、口*等,後為其安排了房間和服務的小姐,其接受口*等服務後,到前臺通過微信掃碼交費680元;
嫖客龔某的證詞
2019年12月25日晚,其通過微信聯繫元足道的客服高艷后至元足道,在房間內準備接受小姐詹某1服務時被民警查獲;12月其到元足道嫖娼12次,每次均接受小姐「胸*」、「*飛機」、「口*」等服務,每單價格680元,嫖資都轉到高豔的微信上;
本案中賣淫女的人數問題。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刑法意義上的賣淫行為包括「口*」等進入式的性行為。2019年12月25日晚查獲的元足道5名技師中,羅某、尚某供認實施賣淫行為,且有對應的嫖客證詞、辨認筆錄等證據印證,足以認定。
詹某1供稱第一天上班,老闆方海明確告知服務內容為「*飛機」、「*爆」等,以及收費和提成等規定,詹某1知曉且同意,且已經著手實施賣淫行為,因被警方查處而未成功;當日的營業表顯示詹某1共進行了4次賣淫行為,僅最後一次賣淫未果。
由此可見,被告人方海已經完成了組織賣淫行為,賣淫行為是否成功並不影響組織賣淫行為的成立。綜上,本案中賣淫女應當認定為多名,符合組織賣淫罪構成要件之一。方海辯護人提出的本案中賣淫女僅2名進而認為不符合組織賣淫罪構成要件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
本案非法獲利數額問題。
首先,被告人方海借用方阿泉的銀行卡、收款碼等的交易明細顯示,涉嫌賣淫的營業收入為6萬餘元;
其次,元足道技師(包括賣淫女)供稱,服務項目有按摩、「*飛機」、「口*」等,一般收費680元,在服務過程中,有的技師不做「*爆」等賣淫行為;有的客人也不接受「口*」等服務,但還是一樣的價格收費。可見元足道的營業額中包括「口*」類賣淫收入,也包括了非賣淫收入,且二者混同,難以區分;
最後,被告人王梅、高豔對元足道每天營業情況、賣淫次數的估算,缺乏相應的客觀證據印證。
綜上,公訴機關指控元足道非法獲利十餘萬元證據尚欠充分,本院不予認定。方海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方海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二、被告人王梅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被告人高豔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四、扣押在公安機關的涉案手機10部、POS機1臺、收款碼等均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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