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桂林一賣淫團夥覆滅。據悉,該團夥窩點位於金景大酒店,提供快餐、半套、全套服務,單次收費200-600元。我們一起來看詳細情況:
尹某金,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於湖南省懷化市邵東縣,漢族,初中文化,酒店經營者,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桂林市臨桂區。因涉嫌犯容留賣淫罪,於2019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同年9月28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臨桂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30日羈押於桂林市臨桂區看守所。
鄧某明,女,1964年3月4日出生於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漢族,中專文化,居民,住桂林市七星區。
駱某華,男,1995年8月28日出生於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臨桂區,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桂林市臨桂區。
曾某,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於湖南省邵東縣,漢族,大專文化,酒店主管,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邵東縣,住桂林市臨桂區。
桂林市金景大酒店(以下簡稱金景大酒店)於2012年8月27日在工商行政部門註冊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為尹某金,之後加盟格林豪泰快捷酒店,金景大酒店招牌被授權允許以「格林豪泰快捷酒店」作為酒店宣傳名稱及在酒店廣告招牌上使用。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鄧某明與被告人尹某金籤訂房屋租賃合同租用金景大酒店501房,租期為三年,作為賣淫女休息、晚上等嫖客以及賣淫女賣淫使用。後鄧某明通過發放嫖娼小卡片、殘疾三輪車司機推薦、自己主動拉客等方式招攬嫖客,組織賣淫女賣淫等。
鄧某明規定了賣淫女的上下班時間、賣淫項目、賣淫價格、賣淫後固定收益分成,並向賣淫女有償提供保險套及為賣淫女提供住宿,要求賣淫女不得私自接客等不成文規定。至案發時,鄧某明組織了楊某、蔣某、李某、莫某1四名賣淫女在該酒店從事賣淫活動,該賣淫組織向男性顧客提供「快餐」、「半套」、「全套」性服務,並收取200元至600元不等的價格。
鄧某明除使用租用的501房供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外,還利用他人的身份證違規在金景大酒店開房供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鄧某明於2019年7月僱傭被告人駱某華為其組織賣淫望風放哨,逃避公安機關打擊。
作為該金景大酒店(招牌宣傳名稱:格林豪泰酒店)老闆之一的尹某金與身為該酒店股東之一併主管客房銷售業務、財務的被告人曾某為追求酒店客房入住率,二人在明知鄧某明在其經營管理的酒店內組織他人賣淫,仍為鄧某明組織他人賣淫行為提供長期租房,允許鄧某明等人在酒店發放招嫖小卡片,並收取鄧某明房費後為鄧某明違規開房從事賣淫活動。
2019年7月27日凌晨,經鄧某明介紹由賣淫女收取嫖資後,賣淫女楊某、蔣某與嫖客毛某、馬某分別在該酒店客房內進行賣淫嫖娼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
一、被告人鄧某明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被告人駱某華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三、被告人尹某金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四、被告人曾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