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楠律師
前段時間發生的北大法學院包麗自殺事件引起了社會熱議,一個未來的精英就這樣永遠地離開了,留下的是一個破碎的家庭,也讓我們看到人性醜陋的一面。
事件回顧
1、2019年10月9日,北京大學法學院女生包麗在北京某賓館服藥自殺,醫院救治期間被宣布「腦死亡」。
2、2020年4月11日,包麗醫治無效死亡。
3、2020年7月9日,包麗母親網上發布了事件進展情況稱:「去年12月份,牟某已經被定為虐待罪了,據學校老師告知,6月份他已經被公安拘捕起來了,我的訴求很簡單,就是要給牟某定罪,他把我女兒害死了,我也想一命換一命,讓他來賠,讓他受到法律的制裁,這也是支撐我活下去的動力,我就要為女兒討回公道。」
4、7月10日下午,包麗的母親接受採訪時告訴記者:「就虐待罪,她和律師溝通過,得知最高只能被判7年,希望牟某能被判故意殺人罪。」
事件經過
包麗是北大法學院2016級學生,牟某某是北大管理學院2015級學生,兩人均曾在北大學生會任職,其中包麗曾任文藝部部長,牟某某曾任分管文藝的副主席,包麗是牟某某的下屬,在包麗競選學生會副主席時,兩人成為戀人。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兩人談戀愛期間,牟某某多次對包麗施加語言暴力,其中包括男方要求女方稱自己為主人、嫌棄包麗不是處女、讓包麗在身上文「我是牟某某的狗」、威脅將包麗的裸照發到網上等,還向女方提出「為我懷一個孩子,然後去把他打掉,我留下病歷單」、「做絕育手術,然後把病歷單給我」。對於男友的所作所為,包麗曾提出過分手,但牟某某多次以自殺威脅,包麗實在沒辦法才一忍再忍,最終沒能與牟某某擺脫關係。2019年10月9日,包麗在微博上留下「我命由天不由我」的遺言後服藥自殺,在其自殺之前,還曾有過割腕行為。
包麗事件曝光後,引起了社會的譁然,一個北大精英怎麼走上自殺的道路?牟某與包麗是什麼關係?包麗母親為何指認牟某害死包麗?
法律界關於牟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發生爭議。因為聊天記錄僅能證實牟某某對包麗施加精神虐待,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牟某某對包麗實施過肢體暴力,有律師認為,在我國現行法律下很難追究牟某某的刑事責任。也有律師認為,牟某某涉嫌間接故意殺人罪。對於此次事件,下面談談我個人的看法:
什麼是故意殺人罪?
想必具有普遍法律常識的人都可以理解,即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其中故意殺人罪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那什麼又是間接故意殺人呢?我們首先來明確間接故意殺人的概念,間接故意殺人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導致當事人死亡的後果,但主觀上放任這種危害行為的發生,從而導致當事人死亡。
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體。《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主觀要件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三、客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並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之前提。
四、客觀要件
1、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以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
2、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了國家的法律。
3、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同時,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
事件解析
結合本案來看,主體、客體要件是滿足故意殺人罪的要求的,那麼我們下面著重從犯罪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來對北大包麗自殺事件是否涉嫌間接的故意殺人罪進行分析。
首先,從主觀方面來看。牟某某不具有殺害包麗、非法剝奪其生命的主觀故意。通過已披露的二人聊天記錄可知,牟某某僅僅是要達到在戀愛關係中控制另一方的目的,並沒有追求包麗死亡的結果。另外,新聞媒體報導,包麗產生輕生打算時,並沒有告知牟某某,實施輕生行為時,牟某某也不在現場。並且在懷疑包麗有輕生行為後,積極主動地尋找包麗,將已經服藥的包麗送往醫院救治等,種種跡象表明,牟某某並沒有追求女友包麗死亡結果的故意。
其次,從客觀方面來看。對於牟某某的行為與包麗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應區別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1)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是正當的或只是一般錯誤、一般違法行為,他人自殺的主要原因是由於自殺者本人的心胸過於狹窄,這時不存在犯罪問題;
(2)行為人先前實施了嚴重違法行為,結果致被害人自殺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殺的結果作為一個嚴重情節考慮,將先前嚴重違法行為上升為犯罪處理。如當眾辱罵他人,致其當即自殺的,可對辱罵者以侮辱罪論處;
(3)行為人先前實施某種犯罪行為,引起被害人自殺的,只要行為人對這種自殺結果沒有故意,應按其先前的犯罪行為定罪,而將自殺結果作為量刑時考慮的一個從重或選擇較重法定刑處罰的情節。
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關鍵應查明行為人是否確實有刻意追求自殺者死亡的故意,並且其行為在特定環境下是否足以導致他人實施自殺的行為,兩者缺一,則就不宜認定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本案中,牟某某的行為是否與包麗的死亡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其行為對包麗死亡結果的影響程度到底有多深,就要結合案件證據材料具體分析。但就目前的證據情況來看,牟某某的行為是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致人死亡的原因的。
牟某某在微信中屢屢對包麗進行言語刺激,但並沒有逼迫其自殺,也沒有為了達到包麗自殺的目的,對其進行威脅和逼迫,牟某某以死相逼的行為,僅限於不希望包麗離開自己,與其分手。而後在兩人戀愛過程中,包麗曾經在與牟某某發生激烈爭吵後,試圖割腕自殺,所幸沒有成功,這說明包麗已經存有自殺傾向,但不能說牟某某已經知道女友有自殺傾向,而沒有積極幹預和消除其自殺念頭便構成了實施嚴重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
因此,結合上述分析,本案中牟某某的行為在主觀、客觀方面均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
結語
就目前情況分析得出的結論,可能並不符合我們樸素的價值觀,然而法律是道德的底線,並不是所有違背道德的不良行為都可以通過法律的方式給予制裁。
一個像花朵一樣盛放的鮮活生命就這樣無聲無息地悄然隕落,確是讓人痛心,但是對牟某某的道德譴責也無法讓其恢復原有的聲色。有時候保護自己不總是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更多時候要有自己的睿智判斷和果斷的行動。
最後,願所有美麗的女孩子都能擁有美好的愛情和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