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嫖娼活動嚴重敗壞社會風氣,腐蝕人們思想,損害社會主義的聲譽和國家形象,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堅決查禁,依法嚴厲打擊。。對那些為色情、賣淫嫖娼活動充當"保護傘",支持縱容這類違法犯罪活動的單位或個人,也應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要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查,郝某通過他人介紹,組織趙某、唐某、蔣某等20餘名賣淫女在該俱樂部從事非法賣淫活動,安排賣淫嫖娼住宿,制定賣淫方式、價格、分成、出勤等規章制度,對賣淫女實行統一管理,根據安排,妓女提供性服務的價格從500元到900元不等,郝某、龍某收受嫖娼款後,按比例向賣淫女支付工資,並從中提取佣金,牟取非法利益。
警方在實施突襲時,還逮捕了10名從事賣淫活動的違法人員和20多名賣淫女。共發現郝某在俱樂部經營過程中共非法獲利350餘萬元。
老闆郝某說:大多數失足女都是由俱樂部的另外的失足女介紹過來的,還有些是自己去找的,他們在這裡上班還要得到郝某的"審查"才能決定去留。一般情況下,賣淫女都只能住在會所內,不得擅自外出,以免被公安機關查獲。
經有關部門一審宣判,被告人郝某以牟利為目的,在會所內會,收容並組織他人賣淫嫖娼,這種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郝某非法獲利100餘萬元,數額巨大,應當嚴懲,鑑於郝某被抓後,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受審時,他自動認罪,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郝一寒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86萬元。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以嚴格來說,刑法並不打擊賣淫行為,刑法只打擊容留、組織、介紹、強迫賣淫的行為,就像案件中的郝某,因為賣淫本身沒有多大社會危害,不管女孩子是去站街做流鶯,找"男朋友"用自己的身體去換禮物,或者做"陪床保姆"做到男主人床上去,其實對於社會來說都差不多。法律和社會都應該反對打擊的是把女性性自由變成賺錢工具的行為,尤其是將這種性剝削組織化、體制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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