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 | 七月
作者 | 王倩玉 槐城律師
根據2018年1月1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那麼,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後,配偶向債權人償還部分借款的,是否視為對借款的追認?
對此,最高院在一則再審案例中予以明確。
1
丈夫舉債1500萬元
妻子湊80萬還款
2010年10月29日,杜某向王某借款1500萬元並出具《借條》,王某通過銀行分兩筆向杜某帳戶轉款合計1500萬元。借款期間,杜某並未付息還本,於2013年6月18日向王某重新出具了《借條》1份,杜某在《借條》上簽字確認。
2014年1月29日,杜某妻子姚某從他人處借來80萬元,通過其銀行帳戶向王某轉款80萬元,用以償還部分借款。
後由於杜某未按約定償還借款,王某將借款人杜某起訴,且同時認為該筆借款為杜某與姚某夫妻共同債務,將姚某一併起訴至法院。
最終,經最高院再審審查,裁定本案借款為杜某個人借款,姚某對該筆債務不承擔義務。
2
配偶向債權人償還部分借款的
不認定為對該債務的追認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為,丈夫杜某的1500萬元借款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法院主要從一下兩個方面認定該筆借款為杜某個人債務,這也是法院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主要界定標準。
首先,借款金額是否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法院認為案涉借款1500萬元,明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因此出借人王某負有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證明責任。
訴訟中王某主張姚某參與投資佳成公司,且姚某為公司的主張經營者之一,故姚某與杜某是密不可分的共同投資經營人。但法院認為從王某提交法院的公司財物帳照片、佳成公司網頁截圖載明的內容看,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
其次,配偶是否有對大額債務事後作出追認。法院認為雖姚某曾向出借人王某轉款80萬元,僅通過這一筆銀行轉款的行為,即認定姚某有對杜某所借1500萬元債務追認的意思表示,依據不足,不予認可。
3
槐城律師建議
針對此類夫妻債務認定糾紛,律師結合法院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首先,由於法律規定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條件比以前更嚴格,因此從出借人的角度,如果向個人提供借款,建議要求夫妻雙方在借款合同上簽字確認,並寫清楚借款的用途,可以避免借款人通過離婚轉移財產。
其次,從借款人的角度,個人對外借款,儘量在還款時從個人名下銀行帳戶向出借人還款,避免出現本案中的爭議情形。
適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來源:
(2020)最高法民申35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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