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朋友圈被一條消息刷屏。
2020年11月11日,高碑店市公安局發布的警情通報,河北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大午集團」)孫大午等人涉嫌尋釁滋事、破壞生產經營等違法犯罪,公安機關依法對孫大午等人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孫大午是位著名的農民企業家,不但生意好,而且在微博等公共平臺上經常發聲,有相當的知名度。
這可不是孫大午的第一次牢獄之災了。
大午集團在2000年1月至2003年5月間,以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承諾不交利息稅等方式,出具相關制式憑證,向社會公眾變相吸收存款1627單,共計1308.3161萬元,涉及611人。該案件在社會上曾引發了廣泛的爭議。有觀點認為,這體現了部分民辦企業的融資困境,不能因為金融有風險就把民間融資一棍子打死。
最終,法院的判決也被外界認為是「從輕發落」——孫大午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處罰金10萬元。2003年11月1日,孫大午離開看守所、以「戴罪之身」重獲自由。
這次據每日經濟新聞報導,有大午農牧集團旗下的農業科技園員工透露,孫大午被採取強制措施,或源於大午農牧集團與河北本地一農場的佔地糾紛。
媒體注意到,孫大午在微博上多次提及郎五莊村與徐水國營農場的土地之爭,且大午農牧集團的員工疑似與徐水國營農場爆發過爭鬥。
天眼查APP顯示:大午農牧集團的註冊地址就在「保定市徐水區高林村鎮郎五莊村」。
孫大午在微博轉發的文章稱,2020年3月,郎五莊村民提出,徐水國營農場自1963年以來,侵佔郎五莊2400多畝土地近60年,希望村委會出面索要被侵佔的土地。該公眾號曾發文稱,8月4日凌晨4點,徐水國營農場人員開著挖掘機、吊車,偷拆大午集團農業公司的辦公室。凌晨5點,得到消息的大午農業員工和郎五莊村民趕到現場,阻止對方逃跑,扣下了他們一輛鏟車、一輛吊車和一輛轎車。
我們知道,土地是民生之本、發展之基,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繁衍的重要資源。由於土地關係到農民生存、社會穩定以及歷史遺留等敏感問題,加之長期以來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以缺乏法權為集中表現的制度層面的不健全,因土地引發的案件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人民群眾尋求司法救濟的數量不斷增加。由於此類案件所隱含的矛盾糾紛尖銳、複雜,因此這類案件是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中矛盾最為集中、突出和領域。
但徐水國營農場與郎五莊的土地糾紛已經存在57年(最早在1963年),這樣的歷史問題自然不能也不適宜用現在的法律法規來規制,最好的辦法就是維持現狀。
儘管我們不主張動輒採用刑事手段,以抓人為解決問題的主要或者說最重要方式,但這個事件告訴我們,企業家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多麼重要。
一是要尊重歷史的思維。從事法律25年了,有篇文章對我一直印象極深,那就是刊載於《新農業》1995年8期的《必須嚴肅處理反攻倒算》。文章說:
據《半月談》報導,最近有讀者反映,在極少數地方,少數土改時期的地主、富農親屬公然索要甚至搶佔土改中被沒收的房屋、土地和山林,有的還圍攻、毆打土改中的黨員、幹部和積極分子及其家屬;有的為被政府鎮壓的人大搞祭莫活動,樹碑立傳,鳴「冤」叫「屈」,個別地區發生殘害人命的惡性案件。中央領導機關的同志說,這是絕對不能允許的。對進行反攻倒算活動的人員要區別情況,嚴肅處理。
(特別鳴謝廈門大學陳鵬、西安市委黨校蔡書芳等師友幫助我查找上述資料)。
確實如此,當年打土豪分田地,不只是分了田地,還把地主的小老婆給分了,你讓他怎麼返還?
二是尊重現實的思維。中國古代就有一句「官無悔判」的說法,按照現在的說法就是要尊重生效判決,在不損害原案當事人正當期待的前提下,維持生效判決的安定性。
現代法治要求,法院依法對其作出的判決裁定一旦生效,根據一事不再理或禁止雙重追訴的原則,將不得再行起訴。只有在有利於原審被告人的特定情況下,依據新的證據否定原有的犯罪事實或者減少原有的犯罪事實,才有可能重新審理。
三是要認同規則。今天,我們生活在一個法治的社會,法治社會就是一種規則社會,要求人人生活在同一規則之下,不因人的性別、年齡、長相等等外在、非人力可控因素而適用歧視性待遇,適用不同的衡量標準。我們古代人都知道「車同軌書同文」,統一「度量衡」,因為人家用公斤稱你用八兩稱肯定行不通。
規則不統一你就無法對你的生活進行合理預期,對社會交往產生隔閡。事實上,裁判中的「主客場現象」體現的就是規則的不正常變化,這些都是司法裁判的大忌。這些,無不說明規則統一的重要性。而法律,就是規則統一的最重要表現形式。認同規則,就是尊重法律。
四是要相信法治。我們看到,無論是孫大午還是當地的國營農場,似乎都不信仰法治,他們都相信拳頭。我們看到,最近有段時間普通人也開始動輒「動粗」,甚至將性命於不顧。我們所倡導的「溫良儉讓恭」已經成為了明日黃花,謙謙君子不再。人們開始信仰暴力,誰拳頭硬誰有理。拳頭底下,法治不再被信仰,反之被踐踏和蹂躪。這不應該是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
如果拳頭比法律管用,誰還信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