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5 13:46:03| 來源:中公教育
2020山東事業單位招聘公告職位表陸續發布,山東省屬事業單位將於2月7日-11日報名,山東統考將於3月22日進行筆試。為了幫助大家提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山東事業單位考試網特整理了2020山東事業單位考試公共基礎知識備考:法的效力層次問題如何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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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幾年的事業單位考試的筆試中,尤其是法理學考察內容較多的市縣事業單位考察中,法的效力層次問題是一個相對來說較為難的一個知識點。除了要考察學員的記憶以外,還會涉及一些簡單的理解。而且一些考題會考察的相對較細,容易造成混淆。很對同學對效力層次的問題很發愁,所以今天就由中公的講師給大家講解一下效力層次的相關內容。
【知識點一】效力層次問題簡單地理解就是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各種法的淵源中,各種法的效力是不同的,如果這些法產生了衝突,應該優先適用誰的問題。
1.不同位階的衝突原則
憲法至上、法律高於法規、法規高於規章、行政法規高於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高於本級及下級地方政府規章。在這裡要重點強調行政法規的效力是高於地方性法規的,而地方性法規又高於本級及下級地方政府規章。這兩個點很容易忘記甚至混淆。
(1)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與部門規章的規定出現了衝突,先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直接適用地方性法規;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2)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如果部門規章的規定和地方政府規章的規定之間出現了衝突,由國務院進行裁決。
這兩個知識點是在考試中比較容易出考題的地方,經常給大家張冠李戴來混淆大家,因此,大家在這裡要格外注意,精準記憶。
2.同一位階的衝突原則
全國性法律優先、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新法(後法)優先於舊法(前法)、實體法優先於程序法、國際法優先於國內法、省級政府規章優於地級市的政府規章。
(1)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全國人民大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2)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例一】下列關於我國法律效力等級的說法,正確的是( )
A.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衝突的,以地方性法規為準
B.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發生衝突時,由國務院裁決
C.地方性法規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
D.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裁決
【答案】B。解析: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的規定發生衝突的,先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如果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則適用地方性法規;如果國務院認為適用部門規章,則應當提交全國人民大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故A選項錯誤。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的規定發生衝突,則由國務院裁決。故B選項正確。地方性法規優於本級及下級地方政府規章,故C選項錯誤。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故D選項錯誤。故本題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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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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