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5 13:44:35| 來源:中公教育
2020山東事業單位招聘公告職位表陸續發布,山東省屬事業單位將於2月7日-11日報名,山東統考將於3月22日進行筆試。為了幫助大家提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山東事業單位考試網特整理了2020山東事業單位考試公共基礎知識備考:善意取得制度你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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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業單位考試中,民法一直都是考試中的重中之重, 其中善意取得作為一個頻繁考點,其考察難度適中,常見案例考察方式,需要大家對於這個知識點理解把握,對於這個知識點,你掌握了嗎?我們今天就通過題目來考察一下你了解多少。
一、所有權的概念
指所有權人對於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善意取得
指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佔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1)條件:出讓人無處分權;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以合理價格轉讓;不動產已登記,動產已經交付。
(2)法律後果: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3)不適用善意取得的情形: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所有權人有權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
【小試牛刀】甲將汽車以15萬元價格賣給乙並交付,後甲從乙處借回該車,並以16萬元的價格賣給不知情的丙,同時辦理了登記手續,但車仍由甲佔有。乙得知後,要求甲、丙返還汽車、賠償損失。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汽車歸丙所有,乙的損類由甲賠償
B.汽車歸丙所有,乙的損失由甲、丙連帶賠償
C.汽車歸乙所有,乙有權要求甲返還汽車、賠償損失
D.汽車歸乙所有,乙有權要求丙返還汽車、賠償損失
【答案】C。解析:本題中,甲交付給乙後,乙取得所有權,甲將車賣給丙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而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應具備的條件:(1)標的物須為佔有委託物且為非禁止流通物。(2)讓與人系無權處分人。(3)受讓人取得動產時出於善意。(4)受讓人以合理的價格受讓。(5)已完成交付。甲雖將車輛以合理的價格賣給了善意的丙,但未交付,因此即便是辦理了登記手續,丙也沒有善意取得車輛的所有權。故本題答案為C。
【小試牛刀】丁某是一外企的高管,因公司派他到國外工作一段時間故把自行車委託給朋友鄧某保管,後鄧某因投資失敗缺錢把自行車質押給了李某,李某通過正常途徑把自行車賣給了方某,方某在使用自行車的過程中被艾某偷走。公安機關在一次例行檢查時把艾某和自行車一起扣押,那麼有權從公安機關處取回自行車的是()
A.鄧某
B.李某
C.方某
D.丁某
【答案】C。解析:解析:《物權法》第106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由此可見,質權作為物權也可以善意取得。由題幹可知,李某取得了該車的質權。後李某通過正常途徑把車賣給了方某,方某善意取得該車的所有權。雖然後來車被艾某偷走,但方某作為車的所有權人仍然具有車的所有權。故本題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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