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山東醫療衛生考試公共基礎知識:民法-善意取得知識剖析

2020-12-14 山東中公教育

2020山東醫療衛生考試公共基礎知識:民法-善意取得知識剖析

2019-12-12 09:44:50| 來源:中公教育

公共基礎知識是山東衛生事業單位考試中的重要部分,本文整理2020山東醫療衛生考試公共基礎知識:民法-善意取得知識剖析。由於公共基礎知識涉及的知識面非常廣,所以山東醫療衛生考試網特地為考生總結了很多相關知識點,方便大家記憶,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民法中善意取得這一知識點考察頻率非常之高,經常輔助案例形式考察考生對這一知識點的理解。本篇文章將對善意取得相關知識進行深入解讀和考點剖析,幫助廣大考生在考試中遇到相關試題迎刃而解。

一、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如果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將依法即時取得對該物產的所有權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善意取得構成要件

(一)出讓人無權處分。

1.出讓人是指將標的物轉讓出去的當事人。

2.無權處分是指出讓了一個原本不屬於自己所有的動產或者不動產,即對標的物不享有所有權。

【例】公民張三將自己所有的房屋轉讓出去是否屬於無權處分?

答:不屬於,因為張三享有房屋的所有權,可以依法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房屋。

(二)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1.受讓人是指依法取得標的物的當事人。

2.善意是指不知情,即不知也不應當知道該標的物不歸無權處分人所有。第三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這裡不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讓人有權處分的確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參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這種善意。物權法對這種善意的保護,是公信原則的體現。與之相對應的就是惡意第三人。惡意就是第三人依當時的情況知道或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讓與的權利。即根據當時的環境,依交易的一般情況,可以得出讓與人無權讓與的結論,則第三人應視為惡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價購買物品,如無相反的證據,應認為是惡意。

3.動產和不動產區分標準在於移動後是否會使得價值貶損。例如房屋屬於不動產,移動價值會貶損;汽車屬於動產,可以隨意移動且價值不受影響。

【例】公民小趙明知自己從小李處購買的相機是小紅的,仍然裝作不知情購買,能否構成善意取得?

答:不能,因為小趙是知情的,不屬於「善意」,因此不構成善意取得。

(三)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注意:必須支付合理的對價,也就是說不能是贈與的或者打折出賣。

(四)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1.不動產轉移所有權看登記,動產看交付。

2.已經完成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後果

一方面,受讓人取得轉讓財產的所有權,該財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另一方面,原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例】甲出差託付乙保管其電動車,在甲出差期間,乙把電動車賣給了丙,而丙事前並不知道乙沒有處置權,而且以合理的價格構成交易。該案例中丙就屬於善意取得,甲回來後,電動車歸丙,甲沒有權利索要,甲可要求乙交出交易金額,而且還可以要求乙賠償事宜。

以上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簡單剖析,希望可以為廣大考生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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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yangp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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