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預防和處置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省人大常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了《山西省家庭暴力預防和處置辦法》(以下簡稱辦法)。1月15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辦法,並將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反家庭暴力立法,是省人大常委會在社會治理和民生領域開展「小切口」立法的重要嘗試,也是省人大歷史上首個運用「立法大綱」的方式,由人大全程參與主導、指導法規起草的項目。
這次常委會通過的《山西省家庭暴力預防和處置辦法》共有25條,大體分為八個部分。
一是立法目的。明確制定此辦法是為了預防和處置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
二是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承擔的組織領導職責,要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城鄉基層治理體系,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細化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民政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
員會的相關責任;明確了用人單位職責及社會力量參與途徑。
三是建立反家庭暴力預防和處置工作制度。創設了反家庭暴力聯席會議制度,明確了首接負責制,細化了強制報告制度、臨時庇護制度,增設了應急安置制度。
四是細化家庭暴力告誡書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落實。規定了出具告誡書的適用情形,明確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對收到家庭暴力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定期查訪,並存檔。細化和補充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依據及執行等內容,將加害人和受害人所在單位納入協助執行主體範圍,更好地發揮保護令作用。
五是增加醫療機構出具醫療診斷證明的規定。針對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能夠及時發現家庭暴力的實際,明確醫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有關機關調查取證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請求出具醫療診斷證明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以便有效固定家庭暴力證據。
六是增加家庭暴力的權利救濟途徑。在上位法設置的投訴、報案、起訴、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請求臨時庇護等多種救濟途徑的基礎上,增加權利救濟途徑條款,明確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採取的救濟途徑,更便於公眾知曉,依法維護權益。
七是強調對當事人隱私的保護。專門增設一條,明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在預防和處置家庭暴力工作中,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隱私。
八是處理現辦法與原決定的關係。明確本辦法施行後,2003年9月27日山西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同時廢止。(山西日報新媒體 記者郭鵬)
責任編輯: 茹妮娜
【來源:山西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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