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立法對家庭暴力說「不」:規定首接負責制

2021-01-16 瀟湘晨報

黃河新聞網訊(記者周昱麗)1月15日,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西省家庭暴力預防和處置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山西高度重視反家暴立法工作,2003年9月山西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走在了全國前列。但近年來也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比如全社會對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尚未真正形成共識、責任部門協調聯動機制缺失等。

新通過的《辦法》是民生和社會治理領域「小切口」立法的又一次有益嘗試,《辦法》的起草、修改、審議等各個環節都始終把最大限度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和弱勢群體的利益放在首位,通過細化、補充預防和處置家庭暴力的工作機制、制度措施,力求打通反家庭暴力法落地實施的「最後一公裡」,《辦法》重點突出、措施可行,條理清晰、表述精練。從內容看:

明確家庭暴力的救濟途徑

為了便於公眾知曉,方便受害人依法尋求救濟,《辦法》第十一條統一規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依法尋求救濟的途徑,主要包括向有關單位投訴、反映或求助,向公安機關報案,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提起訴訟,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特殊群體受害人臨時庇護請求等。

規定了首接負責制

為了避免對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中相關部門互相推諉、處理不及時等問題,《辦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了首接負責制,並且細化了首接單位的具體工作內容。

包括勸阻、制止家庭暴力行為,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告知其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做好登記工作,傾聽受害人訴求,撫慰疏導情緒,告知其法律救濟途徑;優先保護或者予以隔離家庭暴力現場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協助受害人報案、就醫、傷情鑑定、庇護救助等。

明確家庭暴力強制報告制度的範圍

實踐中,因年老、殘疾、身患重病等行動不便的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時無法報案,導致無法得到及時救助、保護的情況,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在第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發現上述人員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時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

規定出具告誡書的具體情形

為了便於公安機關依法出具告誡書,更好發揮告誡書的威懾作用,第十五條規定了公安機關出具告誡書的具體情形,如受害人要求出具、未能取得受害人諒解、對特殊群體實施家庭暴力、曾因家庭暴力被批評教育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出具告誡書等。

細化臨時庇護制度

為了防止家庭暴力升級,同時,根據實際情況為受害人及時提供醫療救助、法律諮詢、心裡輔導等服務,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了向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應急的相關保障措施,同時,規定了臨時庇護場所的設立標準、服務內容、庇護期限等內容。

【來源:黃河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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