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
「誰不會想要家/可是就有人沒有它/臉上流著眼淚/只能自己輕輕擦……」
2016年5月2日,雲南武定縣獅山鎮因家庭暴力(以下簡稱家暴)發生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彬用繩索將親生父親勒死。
事發前兩天晚上,在昆明務工的王某彬接到母親求救電話。王某彬趕緊回家,因為這次父親「鬧」得比平時嚴重,不僅暴打母親和弟弟,還要燒掉房子。第二天王建彬匆匆趕回家勸說父親,可父親非但不理睬,當天晚上又動手打母親。第二天中午,王建彬吃午飯時再次勸誡父親,可父親說不是自己死就是母親亡,叫王某彬滾遠些。想起以前父親對自己暴打的種種場面,王某彬擔心自己走了,母親和弟弟遲早會被打死。於是,趁父親喝醉之際,王某彬用家裡背麥草的繩子將父親勒死。
記者問:「後悔嗎,與父親相處中有溫暖的時候嗎」。「不是很後悔,因為他不是個好父親,他不配做我的父親,更不配做一個男人。我後悔的是不該用這種辦法。在記憶中,我從未感受過父親的溫暖,都是懼怕」,王某彬回答。
2017年2月20日,21歲的王建彬犯故意殺人罪,被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因為家暴,施暴者丟了性命,制暴者失去了自由,受害人沒有了「家」。這是一個因家暴導致家破人亡的典型案例,結局令人唏噓不已。
家暴現象在我國具有相當的普遍性,它不僅發生在夫妻之間,還多發於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與年邁父母之間。不僅發生在普通百姓人家,在名人家庭中也屢見不鮮。「瘋狂英語」創始人李陽前幾年被曝「瘋狂」家暴新聞,陳魯豫、李湘、韋唯等諸多名人因遭家暴而選擇離婚。「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顯示,婚姻生活中曾遭受過配偶侮辱謾罵、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經濟控制、強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佔近25%。每年約40萬個解體的家庭中,25%緣於家庭暴力」。因家暴而起的每一個離婚案就是一首弱者無助與司法無奈的重奏曲。
家暴也絕非中國僅有的一種現象,它同樣存在於國外。據有關統計數據顯示,全世界有25%-50%的婦女都曾受到過與其關係密切者的身體虐待。1999年11月 25 日聯合國啟動了「國際消除對婦女暴力日」。活動期間聯合國工作人員都會身穿橙色的衣服並佩戴飾品,加入到反對家暴活動中。這些行動的背後,反映的是令人不忍直視的家暴現象日趨嚴重化。家暴已經成為一個全球性的社會問題。
對家暴的認知亟待提升
家暴不僅使受害人身體受傷,還會導致受害人出現心理問題。因受暴而頻頻「療」傷,或造成的不良情緒難以排譴而導致工作效率降低,或以暴制暴殺死加害人等對社會保障和社會秩序的代價都是不可低估的。但傳統認為家暴就是家務事,夫妻吵吵架,鬧點彆扭很正常;小孩不聽話,不打怎成器;對長輩有時發些「小」脾氣不算啥……
一位母親拿著孩子的滿分試卷發現有些「異常」,打電話給孩子的同桌,求證滿分是「借鑑」之作時,盛怒頓生導致孩子「收穫」了一頓暴打。母親接著又發現孩子的書包藏有跳繩,剛好幾天前她看到幾個小孩拿著一根跳繩綁著一個小孩子玩的場面,母親認為該跳繩會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拿起繩子當「皮鞭」一陣猛抽。第二天上學,老師發現孩子遍體鱗傷,出於自保,拍了照片傳到網上,並且報了警。鑑定結果造成輕傷。在法庭上,這位母親始終不服公訴人的指控,認為自己的行為是教育孩子,是對孩子的愛,只是教育方式有點不妥,這算不上犯法。
幾千年來人們對成功的定義以及對生命的理解千差萬別,它直接反映了人的價值取向,間接體現在日常行為模式、擇偶標準、職業認同中。有的甚至主宰孩子的未來,「綁架」家庭教育,並樂此不疲難以自拔。而當孩子的行為一旦脫離家長的理想軌道,暴力就不可避免。它使得眾多受害人生活在痛苦與恐懼之中,嚴重損害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同時由於國家改革開放以來經濟政策導向、教育體制、理想信念、社會風氣等方方面面的變化,這種誤區更是極端化,要麼「棍棒」,要麼「蜜糖」。
韓某曾開過兩年計程車,但一直沒有穩定的工作,如今近50歲的他依然靠年老母親每月3000元的退休金度日。他幾乎每天都喝酒,酒後經常打罵母親。母親對於這種行為也習以為常,從不對人訴說,甚至在聞訊趕來的警察面前也隱瞞真相,說受傷是因為自己跌倒造成的。2016年11月30日下午,韓某喝完酒後,從一開始的爭吵到後來動手打母親嘴巴子,再到最後拿起水果刀刺向母親。一個耋耄老人死於自己養育了幾十年的孩子刀下,令人駭然。
法庭上,韓某的辯護律師提出了很多從輕處罰的建議,其中有一條是被害人長期放任孩子的家暴,在教育子女方面有一定的責任。
家教的失敗固然是其原因,但這不能也不應當成為家暴致人死亡的藉口。東郭先生給予狼的重生,就得為狼失去生命,這種邏輯在動物世界裡,具有無可爭辯的合理性;但對「人」來說顯然不合情理,畢竟人的社會與動物的世界還是有文明差異的。
家暴顛覆了倫理道德,挑釁了法律權威,觸及了良知底線。但由於家暴受害對象的特殊性以及發生環境的私密性,使之具有很強的隱蔽性、長期性和複雜性。加上我國自古以來盛行「大男子主義」,更有「打是親、罵是愛」之噱頭推波助瀾,有些看似不合邏輯的現象,卻冠冕堂皇,有的甚至成為潮流。社會對家暴問題的認識淺薄,「清官難斷家務事」也就順理成章了。
根除家暴任重道遠
我國的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中,對家庭暴力也都有相應的禁止性規定。但直到2001年修訂婚姻法,「家暴」才第一次寫進法律條文成為法律術語。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起步較晚,在相當長的時期裡,法律對家暴受害人的保護極為有限。特別是在農村地區,丈夫毆打妻子或其他家庭成員的現象,極為普遍。
由於很多家暴行為只要沒有達到《刑法》中規定的嚴重程度,實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則,對受害人的保護力度更加弱化。如虐待罪、遺棄罪和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等。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以保護私人法益為中心,其忽視了受害人主體範圍及實際訴訟能力,導致公力救助缺乏以及司法保護無力。實踐中如果家庭暴力不達到一定程度,檢察機關一般不會提起公訴,如果受害人不告發,司法機關也認為是家庭私事。受害人多數得不到有效保護,反而招致施暴者更加肆無忌憚。從許多案例來看,家庭暴力的手段越來越殘忍,從一般辱罵、毆打發展到捆綁、跪地、強迫賣淫甚至砍手、挖眼、割鼻、潑硫酸、灌農藥等,令人髮指。
對於日益嚴重的家暴事件,我國於2015年12月27日專門頒發了一部《反家庭暴力法》,並於2016年3月1日正式實施。該法規定了強制報告制度、公安告誡制度、臨時安置制度、人身安全保護令等重要制度。這對維護家暴受害人的權益具有明顯進步意義,但由於法律規定較為原則,在實踐中操作起來難度不少,需要相關職能部門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做出詳細、具體的解釋和補充。
當然,家暴問題的根治不能全寄希望於《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它需要各部門法之間的有機銜接與融貫。對家暴案件,公權力既不能放任自由,也不能生硬粗暴。在法律保護不是很完善的當下,還應考慮社會效果。如案例中母親犯罪後,孩子的撫養教育問題如何解決;成年孩子被判刑後,老人的贍養問題如何保障等。要根治家暴,各方還要積極創設各種條件,如提高教育尤其是貧困山區女子教育程度、加強婦女的就業培訓、提升婦女經濟地位,同時要進行廣泛的輿論宣傳、家庭道德教化,事後積極進行心理輔導和幹預等等。
此外對於以暴制暴類案件的處理,應當充分地考慮正當防衛的情形。炒得沸沸揚揚的於歡「辱母」案是一個值得借鑑的案例。維護正義本是法律的生命,這種最樸素的情感在王某彬案中得到詮釋。在那個只有七十戶人家的村莊裡,有八十餘名村民聯名上書法院為他求情,希望司法機關從寬處理。當然這絕不是鼓勵家庭暴力被害人「以暴制暴」。事實上,確實存在「清官難斷家務事」之情形。很多時候,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除了尋求法律幫助之外,也要注意處理家庭矛盾的方式方法。
家不是物質堆砌起來的空間。「一個不需要多大的地方,在我受驚嚇的時候,我才不會害怕」。它需要有溫度,存有真情實感。「一個不需要華麗的地方,在我疲倦的時候,我會想到它」。讓家成為溫暖的港灣,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與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