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則新聞「女子遭家暴起訴離婚被丈夫持斧砍殺」成了大眾關注的話題,「家暴」、「離婚」、「殺人」等關鍵詞,引起大家熱議。我們看一看事件經過,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案例為您講一講反家庭暴力法及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相關問題。
01事件經過
1月14日,在湖北黃石發生一起案件。女子小芳(化名)因長期被丈夫家暴,於2020年7月向法院起訴離婚。2021年1月8日下午,法院工作人員隨小芳到其家中查看房產離開後,她便遭丈夫毒手,全身多處被斧頭砍傷,因傷勢過重在醫院死亡。家人在整理小芳遺物時,翻出她寫於2020年5月22日的遺書。男子(小芳丈夫)涉嫌故意殺人已被警方刑拘。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新聞來源:澎湃新聞)
02關於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03遭遇家暴一般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一、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二、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向公安機關報案。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04法律知識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何認定存在家庭暴力行為:一是看證據是否確鑿,如報警記錄、信訪材料、病歷材料等,能充分證明家庭暴力存在的,立即裁定準許人身保護;二是通過聽證或詢問認定是否存在家暴行為,以便有針對性、快速地認定家暴,及時保護受家暴者及其親屬方。
05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
一、什麼是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1、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管轄
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由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加害人經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2、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的提出時間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申請人向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要包括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請求以及闡述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
3、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2)有具體的請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受害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由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相關組織代為申請。相關組織和國家機關包括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村)委會、庇護所、婦聯組織、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
4、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所需的證據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證據,可以是受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簡訊等。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裁定,無需交納任何費用。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 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 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 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 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06黃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案分析
結合真實案例為大家分析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
【案情簡介】申請人陳某某(女)與被申請人黃某系夫妻關係。兩人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黃某多次對陳某某實施家庭暴力。2016年3月22日晚,黃某毆打陳某某後,陳某某報警,後經醫院診斷為腰3右側橫突骨折。2016年3月28日,陳某某向東興法院提出人身保護申請,請求禁止黃某對陳某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跟蹤、威脅陳某某及其近親屬。陳某某在承辦法官聯繫其了解受家暴情況時,表示只是想警告黃某,暫不希望人民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承辦法官隨即通知黃某到法院接受詢問,黃某承認實施家庭暴力,承認錯誤,並承諾不再實施家庭暴力。人民法院為預防黃某再次實施家暴,於2016年5月19日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並同時向黃某及其所在派出所、社區、婦聯送達。
2016年5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東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0681民保令1號民事裁定:一、禁止黃某毆打陳某某;二、禁止黃某騷擾、跟蹤、威脅陳某某及其近親屬。
後黃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於2016年7月9日晚上20時許和次日早晨兩次對陳某某實施家庭暴力。陳某某在2016年7月10日(周日)早上9時許電話控訴被家暴事實,法官即聯繫城東派出所民警,派出所根據聯動機制對黃某拘留五日。
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聯動保護機制,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將裁定抄送給被申請人所在轄區派出所、婦委會、社區等,並保持緊密互動,互相配合,對裁定人身保護後再次出現的家暴行為進行嚴厲處罰。聯動機制對受家暴方的緊急求助起到了關鍵作用。
文末有幾點想跟大家說。對於受害者而言,家暴只有0次和無數次,遭遇家暴不能畏懼,應該早點通過法律途徑的尋求幫助,如對方情緒不穩定,應及早報警,避免獨處,可以結伴生活出行。
對於施暴者而言,當今法治社會下,施暴行為嚴重構成犯罪的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施暴不能解決夫妻矛盾,如果雙方真的過不下去,可以協商離婚。不要一時衝動犯錯,使三個家庭陷入痛苦生活,家中老人、孩子仍需照料,生活仍要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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