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因結婚而知女人之賢淑;女人因結婚而知男人之愚蠢。—長谷川(日)
阿梅和丈夫是經朋友介紹認識的,從認識到結婚波瀾不驚,婚後也風平浪靜,
臉都沒有紅過,按道理是一個幸福的家庭,阿梅也很知足。
然而,無意之中,她發現丈夫外邊有了小情人,阿梅找丈夫理論,丈夫供認不諱,很平靜的說:「你說吧,我聽你的。」
阿梅沉思了許久,也很平靜,對丈夫說:「你淨身出戶,賠我100萬,不然休想離婚!」
跟丈夫談完,她又去找到了那位小女生,說:「你破壞了我的家庭,現在,我沒了男人,也沒了家庭,你要賠償我的損失,賠償費50萬,就算過戶費。」
丈夫知道後,十分不解,質問阿梅說:「你是不是想錢想瘋了。既然我給了你100萬,為什麼又問她要50萬?」
阿梅說:「我就是喜歡錢,我是做買賣的,我的原則是,從不做賠本的生意。你們兩個人合夥傷害了我,毀了我的幸福家庭,我要的是我應該得到的補償費用。你不要跟我扯沒用的,除非老實給錢,否則我還會考慮其他問題,還有,其他你意想不到的手段,你們必須補償我。」
答案是肯定的。
如果阿梅提出離婚,其老公過錯在先,阿梅提出婚姻損害賠償,是合理合法的。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阿梅的情況,丈夫出軌,實際上與重婚、同居的本質區別在於後兩者是公開行為,而前者是隱秘行為;從危害程度來看,長期通姦重婚、同居並無較大的區別,也嚴重侵害了阿梅的配偶權,現在又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理應有權請求傷害賠償。
最高院《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8條第2款的規定,當配偶一方的人格權遭受對方非法侵害,並導致嚴重的精神後果時,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過錯方承擔包括交付相應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民事責任。
因此,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阿梅現在有丈夫確鑿的證據,丈夫也承認出軌,阿梅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就可以提出自己的賠償要求。
1、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追究男方重婚的刑事責任
若有證據證實男方與外遇對象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女方可以追究男方與外遇對象的刑事責任。
《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1、要求過錯賠償
如果男方婚內有出軌的行為,感情已經破裂,在離婚過程中, 就只能從財產中找回損失。由於對方屬於過失一方,無過錯一方提出物質或者精神方面的要求,司法機關一般都會給予支持。
2、注意收集證據。
如果男方出軌,還有和女方同居的情況,那麼男方屬於過錯方。為了取得司法支持,證明男方屬於過錯方,你就需要收集證據,如男方出軌錄音、視頻、微信等證據。
3、保存好財產證據
保存好家庭財產憑證,防止男方轉移你們的財產。
一是能和男方達成協議,家庭財產、子女撫養無異議,直接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二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內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共同分割。
三是協議分割,如果協議不成,由法院按照雙方履行權益實際情況進行分割。
「夫妻生活中最可貴的莫過於真誠、信任和體貼。」—穆尼爾·納索夫
阿梅的遭遇,很不幸,值得同情;阿梅的智慧,很高明,值得點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