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男女雙方結婚男方通常要給女方一部分彩禮錢,這不是法律硬性規定,而是一種傳統民俗。那麼結婚彩禮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下文為大家介紹。
結婚彩禮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上述規定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2、彩禮由一方家庭佔有的。
由於彩禮未轉入男女雙方的財產共同體,只是由一方家庭佔有,則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此時仍應考慮當事人送彩禮時的目的性按照《解釋(二)》第十條第(二)、(三)項的立法本意,根據公平、合理原則予以酌情返還。
結婚彩禮如何認定?
先是關於共同花費的問題。比方,一方收到彩禮後,往往會拿出部分彩禮用於共同花銷,比如有的為舉辦婚禮而共同宴請賓客,有的用於共同學習某項技術,有的共同外出旅行,也有的純粹共同用於朋友間的吃喝玩樂等,那麼這些費用一般在計算返還數額時會予以扣除。
第二是關於相互贈予財物的問題。戀愛中,男女雙方為了表達心意,通常都會贈予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物品,有的是為了結婚而贈予的,有的是一方自願贈予另一方,與結婚目的無關。在小丁和小雨的案例中,那些高檔手錶、電腦等物被認定為男方小丁的自願贈予,所以法庭判決時就不作為彩禮來定,而20萬元和車輛則是為了結婚而贈予的,應認定為彩禮,需要返還。
第三是關於親人贈予財物的問題。一般來講,對於新人,雙方的親屬都會有一定物品或現金的饋贈,對於這部分財產,如果明確是特定給個人的財物,當然應按個人財產來處理,而如果是贈予兩個人的,就存在共有分割的問題,所以,戀愛過程中男女之間的錢物給付,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是彩禮還是贈予,只有彩禮,才存在可能返還的問題,如果是贈予,則不存在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