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男女之間的婚姻契約中止時,與一般的合夥制企業一樣,也面臨著財產的分配問題,現有的法律一般規定將男女之間的共同財產均分,即男女各佔50%,儘管在大多數時候,男性從事市場行為的收益要大於女性,但考慮女性在家庭活動中的付出,這個比例應該將是比較合理的。除此之外,在不少國家的法律體系中還規定其他方面的規定,如要求男方支付小孩子的撫養費,要求男方在女方再婚前定期支付其撫養費,第一項大家都可以理解,但第二項規定就有不少的人不理解了,為什麼離婚後還要向女方支付撫養費?
第一種解釋是贍養費是對違反婚姻契約的補償。但這個解釋面臨兩個困難,一是如此贍養費僅僅是違約補償,那麼,司法成本最低的方法應該是一次性付清,而不是多次支付;二是並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由於男性的過錯所造成的,如果贍養費是對違反婚姻契約的補償,那麼,當婚姻的解體是由於女性的原因所造成時,女性也應該向男性支付違約金,但事情並不是如此。
第二種解釋是撫養費是丈夫向妻子補償其婚姻合夥中財產份額的方式。通常而言,在丈夫賺錢能力的形成的過程中有妻子的貢獻,如完成家務勞動使丈夫安心於提升自己的人力資本,在丈夫讀研究生時工作以資助丈夫的學業。這部分貢獻在夫妻離婚後同樣存在。由於這部分收入很難衡量,而且丈夫也不一定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妻子所主張的權利,因此,通過未來現金流的形式支付給妻子是一種合理的選擇。但這種解釋也不完美,如果這種解釋是合理的,那麼,妻子再婚並不是停止支付的理由;
第三種解釋是贍養費是丈夫向妻子提供一種離職補助或失業補助。在傳統的家庭,婦女一般從事家庭活動,即使從事市場生產,從事的職業一般也利於照顧家庭,也常為照顧家庭而犧牲自己的上升空間,這除了造成女性在收入上依賴男性之外,更降低了其從事市場生產的人力資本。因此,女性為了家庭收入的最大化犧牲了自己的賺錢能力,這種行為在婚姻契約存在時並沒有不良影響,但在婚約契約被解除的情況下,賺錢能力的喪失就會對其生活造成不利影響,這種不利影響直到她找到新的婚姻為止。
由於尋找一位適合的配偶往往需要很長的時間,又由於年齡的增長可能會降低一個人組成可能給她帶來比過去婚姻更多實際收入的新婚姻,所以下列主張是合理的,即為了使離婚婦女在尋找其新丈夫期間維持原來的生活水平,應當由其丈夫向其支付一筆離職金或失業補償金。當然,從理論上講,在財產分配中給與女性更多的份額與每個月支付給女性贍養費相似,但從實際執行效果看,由於可供分配的財產有時數量不多,男性也沒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女性大量的金錢,因此,通過贍養費的方式,分散現金流,比較容易實現保護女性的目的。
和一般的離職金一樣,除非女性在造成婚姻解除上犯有嚴重的過程,否則,不能剝奪女性享有贍養費的權利。但當妻子對婚姻解除有嚴重錯誤,其婚姻財產份額不足以支付婚姻違約損失時,就可以從贍養費中扣除。
這個過程可以表述為:女性給家庭投入了大量的專用性投資,這些專用性投資在婚姻解體後就無法在市場生產中體現其價值,但當新的婚姻契約達成後,專用性投資也能(部分)重新恢復其價值,因此,在新舊婚姻交替之時,(前)丈夫需要為家庭專用性資產埋單。
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解除婚姻後需要支付給女性兩個部分的賠償,一是女性給家庭收入貢獻的價值;二是女性為家庭所降低的市場生產的人力資本。「男人離一次,破一次財;女人離一次,發一次財」,這種約束增加男性解除婚姻的成本,起到了保護女性的功能。同時,受到保護的女性也更願意為家庭活動投入人力資本,男性則通過家庭分工增加了自己市場活動的人力資本,也就提升了家庭也提升了整個社會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