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張雲芳與馬素在一次朋友聚會中認識,當時,張雲芳處於剛失戀的狀態中,馬素這邊正好是事業的低迷期,兩個失意的人,認識了之後,就經常相約互相安慰,日久生情,在相處中二人生出了別樣的情愫,3個月後,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因為女方張雲芳比馬素大9歲,結婚時,張雲芳已經事業有成,但是感情一直不順,結婚後,認為這段感情來之不易,因此就一門心思撲到馬素身上,為了馬素的事業出錢出力。
為了全力支持馬素的事業,張雲芳就放下事業,回家當起了全職太太,全心全意照顧馬素,婚後第四年張雲芳生下來一女,有了孩子之後,張雲芳是為了一家老小活著, 失去了自己。馬素本來就比張雲芳年齡小,事業有成後,身邊的誘惑就多了,在一次商務宴會之後,認識了一名名校畢業的碩士研究生李小姐,馬素對於青春妙齡的李小姐一見傾心。
二人相處了2年之後,馬素回家向妻子張雲芳提起了離婚,可憐的張雲芳為了馬素的事業投入了自己所有的積蓄,現在馬素事業又成了,正值40,男人的黃金年齡,家裡和家外的日夜操勞,自己已經人老珠黃,面對這樣的事實,張雲芳接受不了,自己已經離開事業崗位10年之久,與社會脫了節,所以,堅決不同意離婚,但是這邊馬素鐵了心堅決離婚,於是2019年10月12日,馬素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律師點評】
作為全職太太,張雲芳如果離婚了,首先要面對兩個問題:首先,自己離婚後能否夠順利回歸社會,畢竟自己已經與社會脫節多年,這10年裡從未投資自己,自己所有的投資與賭注全部放在丈夫馬素身上,馬素升值了,自己卻貶值了,這樣的自己即使回歸社會,也要一切從零開始。其次,作為母親最放不下的就是自己的子女,孩子才6周歲,自己有心爭奪孩子的撫養權,但是以自己現在的經濟能力和實際狀況,對爭奪撫養權來說沒有優勢。
全職太太面臨張雲芳這樣情況的不在少數,說到這裡突然想起來一部電視劇《三十而已》,電視劇裡的顧佳,作為全職太太,凡是力求完美,上得廳堂下得廚房,可以幫丈夫許幻山搞定事業,也能想盡辦法幫助兒子進入最好的幼兒園,優秀如顧佳,丈夫還是出軌了,面對出軌的丈夫,顧佳沒有選擇原諒,而是堅決離婚,這是電視劇的劇情,但是現實生活中呢?大多數的全職太太,不會像顧佳一樣,敢愛敢恨,全職太太面臨年華老去,與社會的脫節多年,失去競爭力,這樣的狀況導致很多的全職太太根本不敢離婚,擔心自己離婚後,境況更差,離婚後生存都是問題。所以,當面臨配偶出軌,很多全職太太選擇原諒,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只要配偶不提出離婚,自己就講究過下去。
一、什麼是全職太太?
什麼是全職太太呢?全職太太是指不參加社會工作,回歸家庭,全心全意照顧家庭其他成員生活的已婚婦女。她們同時承擔著保姆、廚師、清潔工、育兒師等多種職業角色,其承擔的義務並不比職場輕鬆。作為全職太太肯定為家庭做出了貢獻,但是現階段對於全職太太這種貢獻,不能得到社會大眾的認可,在法律上也沒有專門的條文對其勞動進行認可和保護。而且她們的貢獻也很難進行量化,在世人的眼中,全職太太並非獨立女性,所以,從人們的觀念到法律的規定,都體現不出對全職太太的地位的認可與保護。
二、全職太太離婚時可以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嗎?
《婚姻法》第36條規定:夫妻離婚後,哺乳期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為撫養問題而發生爭議的不能達成協議的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以由父母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分析以上法律條文,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對於已滿兩周歲不滿八周歲的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法院判決的依據是,考慮雙方具體情況,根據「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進行判決,也就是說對於2-8周歲的孩子,在撫養權爭奪上,雙方的實力是決定誰能最終獲取撫養權的籌碼。最有利於子女的原則,就要綜合評判一方的受教育程度、人品德行、居住環境、經濟條件、責任感、與子女關係的密切程度等因素。按照這樣的規則,全職太太在離婚時,沒有工作,能夠拿得出手的也許只有平時對孩子的悉心照顧和被丈夫出軌的悲慘遭遇,雖然可以獲得同情,但是無法證明你可以為孩子創造出良好的生活和教育環境,就很有可能會失去孩子的撫養權。
三、全職太太能否獲得經濟補償?
根據《婚姻法》第44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外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 應當予以補償」。所以全職太太要想在離婚的時候獲得經濟補償必須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二是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等付出較多義務。《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外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對於全職太太的補償規定,相對《婚姻法》而言,做了修改,根據《民法典》,全職太太要想獲得補償只需要一個條件:因為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 《民法典》在夫妻離婚時經濟補償的規定上,突破了夫妻以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限制,確定了一種普遍的補償制度。因為畢竟中國大多數的家庭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都是共同共有,對婚內財產進行約定的畢竟佔很少數,《民法典》的修訂,進一步擴大了補償的範圍。
即便《民法典》擴大了補償的範圍,但是對於全職太太而言,要想獲得補償仍然存在難度,因為如何舉證證明自己對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這些義務如何量化?如何證明自己承擔了較多的義務。即使有了量化標準,具體的補償標準呢?仍然需要司法實踐去完善,需要參照當地生活水平,對方經濟實力,全職太太對家庭生活的貢獻等綜合因素去考慮。總之,在當前司法環境下,作為全職太太,要想在離婚的時候,獲取巨額補償是不現實的,因為在我國至今對全職太太的貢獻以及補償沒有相應的輿論與司法的環境。
全職太太們,你們想好了嗎?
作者:劉曉麗,山東瀛岱(威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關注我,回復「諮詢」,為您解答生活或者工作中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