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1個月男方就再婚,新婚妻子還懷孕8個月,前妻怒了

2020-09-15 半島晨報

夫妻生活不是簡單地搭夥過日子,隨著時間的流逝,當初的激情或許會逐漸褪去,轉化為平淡的親情。

張偉和林紅結婚十五年,還生有一個可愛的兒子。起初,雖然日子清貧,但這個三口之家很幸福快樂,但慢慢地,不知從何時開始,夫妻兩人經常因為日常瑣事發生爭吵,在申請到公租房後更是分居生活。

眼見夫妻關係越來越惡化,在丈夫多次提出離婚後,心灰意冷的林紅,選擇結束這段婚姻。但她萬萬沒有想到,兩人才離婚一個月,張偉就馬上再婚,更為扎心的是,張偉的新婚妻子竟然已懷有8個多月的身孕。

怒不可遏的林紅一紙訴狀將張偉告上了法院,控訴他在婚內出軌,要求賠償離婚精神損害撫慰金。記者今日獲悉,本案歷經廣州法院一審、二審,均認定張偉存在過錯,判決支付5萬元精神損失費。

離婚後方知男方婚內出軌

2003年8月,當時25歲的林紅認識了比自己年長9歲的張偉,兩人很快陷入熱戀,半年後便在廣州市黃埔區登記結婚。婚後,兩人生育一子,一家三口其樂融融,但隨著時間的流逝,夫妻感情開始出現裂痕,時常會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

據林紅回憶,2017年,張偉以家庭三人名義申請到公租房,但他卻以各種理由阻止自己一起到公租房去居住,在公租房申請下來後,她不僅沒有在公租房住過,甚至還被張偉強硬趕走,不許她與兒子見面。在張偉多次提出離婚後,最終,兩人在2019年5月經法院調解離婚。但令她萬萬沒有想到的是,離婚還剛1個多月,張偉就和一個叫玲玲的女子結婚,兩人還擺酒慶賀。更為氣憤的是,玲玲當時已懷有張偉孩子8個多月。

林紅認為張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過錯,為此將他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離婚離婚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前夫聲稱夫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

對於林紅的控訴,張偉反駁稱,他是在離婚後才和玲玲逐步走到一起,而且認識玲玲的時候,他已經和林紅分居有1年半時間了。張偉聲稱,他和林紅夫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林紅對家庭、孩子漠不關心。2017年11月,林紅搬離,不再與他及孩子共同居住,兩人分開直至離婚有19個月,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平時也已經沒有聯繫。

張偉還稱,他和林紅當年相戀不久後就結婚,兩人婚前對彼此都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都不同。林紅的收入也沒有補貼過家用。婚後,林紅在他的店鋪幫忙,家庭開支也需要從店鋪收入中支付,但林紅多次轉走資金十幾二十萬元,他不得已還向親友借款。

庭審中,張偉甚至還指責林紅出軌,聲稱林紅每月定期回老家探望男同學,與他人保持不正當的男女關係。

法院認定男方有過錯

究竟玲玲肚子裡的孩子是不是張偉的?張偉有無在婚內背叛林紅?

經林紅申請,黃埔區法院向社保中心調取了有關玲玲醫保待遇的支付明細。依據支付明細載明,玲玲在2019年12月初入院進行產前檢查,出院診斷為孕36周+。庭審中,面對該支付明細,張偉承認他與玲玲在2019年3月發生過性關係。

法院認為,張偉與玲玲發生性關係時,他尚未與林紅離婚,為此,張偉在婚內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的事實成立。而且,根據玲玲的醫保待遇支付明細顯示,玲玲分娩時間為2019年12月底,與她和張偉發生性關係時間可以相互對應,為此,法院認為在張偉沒有提交相反證據的基礎上,可以認定張偉與玲玲生育的孩子存在親子關係。

至於張偉聲稱林紅有出軌,法院認為,從張偉提交的證據來看,他所提交的錄音錄像內容並不能確認明確的交談對象,至於他所稱林紅大額支取款項轉移財產,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糾紛,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

此外,張偉提交的其與林紅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的內容來看,林紅並沒有回應出軌一事,均為張偉自己陳述相關內容。為此,法院認為,張偉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林紅有出軌。

法院指出,張偉在與林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並生育小孩,顯然存在過錯。林紅因此受到精神傷害,要求張偉支付離婚精神損害撫慰金於法有據,但數額偏高,法院綜合本案案情,酌情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一審宣判後,張偉不服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普法小課堂:無過錯一方可要求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黃埔區法院經辦法官指出,結合案例,張偉與他人發生婚外性行為,不僅為社會道德所不許,也違反了《婚姻法》對夫妻間忠實義務的規定。張偉的婚外性行為使得林紅遭受名譽受損、人格評價降低、精神痛苦等人身傷害。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存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四種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無過錯方林紅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具體的損害賠償金額則需要根據雙方經濟狀況、當地生活水平等綜合考量。

值得注意的是,即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基礎上增加了「(五)有其他過錯行為的」這一條款,完善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有過錯方有其他重大過錯的,無過錯方也可以要求賠償。

對於具體哪些情形可以納入該條款,這需要法院綜合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予以判定,也需要後續的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當然,更重要的是我們應該從該條文中看到樹立優良家風,倡導家庭和睦的價值導向,努力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

家和萬事興,家庭和諧關係到社會生活秩序的安寧與穩定。法官提醒廣大夫妻,現實中對婚姻家庭關係,不僅有思想道德的約束,更有法律的規制,每一位家庭成員都應切記不可觸犯法律紅線。

倘若不甘於平淡,

終日爭吵,沒法再堅持下去,

選擇以離婚告終,

那請好聚好散,

切莫觸碰法律紅線,

逾越法律底線。

(因涉及隱私,報導中人物皆為化名)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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