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男朋友強姦了」:戀愛中的性關係,需要同意嗎?

2020-09-15 CaisuHong

「我被男朋友強姦了」

「我一個很要好的朋友,被她男朋友性侵了。

她不想要,但力氣拗不過他,拒絕好像變成了欲拒還迎的勾引。

她帶著恐慌和恥辱,還有滿身青紫去了警察局,一個人做了筆錄,錄指紋,採樣,焦灼的等待傷害她的人受到懲罰。

然而,男方以「正當男女朋友親密接觸「為由,附帶的爭吵錄音,逃脫了,侵犯罪名不成立。」

這是網友為好友怒不平的一則投稿。

她不明白,為什麼只要冠上「男朋友」的名號,強行發生性關係就不算侵犯,憑什麼?

所以「女朋友」,是不是就剝奪了女性說不的權利?

不得不說,這是目前法律上的漏洞之一。

網上有很多關於男友強姦女友的段子:

我就蹭蹭不進去,結果進去了,這屬於欺騙+強迫。

女生「說不要,就是要「,半推半就進去了。

女生喜歡被男用強,所以強上了。

事實上,熟人強姦的比例是最多的。

數據顯示,84%-90%的強姦發生在認識的人之間,包括:丈夫/男友、父母、親戚、朋友、同學、老師、老闆、同事等等。

71%的強姦是有預謀的,60%的強姦犯是已婚或有固定性伴侶……

早些年間,在臺灣也有做過相關統計,強姦案中,男女朋友間的強姦案是最多的。

「2019年,美國醫學協會會刊《JAMA》發表過一篇論文,在美國有6.5%的女性「第一次「是被強迫的。

按照這個比例放到全美來看,至少有3351733名女性曾經有過被強迫的性行為。

74.7%的女性初次被強迫的性行為年齡小於18歲。其中50%是來自於男朋友的強迫。通常伴隨被注射藥物,身體威脅,或身體傷害。」

在我國,《刑法》的強姦罪是指,違背女性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法律上認定丈夫、男朋友等親密伴侶等對你構成強姦罪非常難。

只有涉及暴力,脅迫手段,構成了完整的證據鏈,還原了犯罪發生的事實,才能被認定為強姦罪。

在中國,法律基本不承認婚內強姦,只有離婚期間,才能被判構成強姦罪。

主要是考慮到,如果承認「婚內強姦」是強姦,那妻子就能進行特殊正當防衛,以「婚內強姦」為理由殺死丈夫,這樣就很容易產生妻子謀害丈夫的情況。

法律難以兩全,但這樣一來,弱勢一方的性自主權就完全得不到保障了。

而家庭內的性暴力才是最可怕的,我們見過太多因性拒絕權缺失帶來的悲劇。

丹麥通過反強暴新法

重新定義強姦罪

相比於來自陌生人的性騷擾強姦等,婚內、戀愛內強姦才是性暴力更隱秘的存在。

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英、德、美、法等很多發達國家都不認為,「婚內強姦」屬於強姦。

就算丈夫真正強姦了妻子,在法律上也可以得到豁免,即所謂強姦罪的「丈夫豁免」。

基本理由就是,與丈夫同房是妻子必須履行的婚姻義務。

這樣一來,只要女性結了婚,就相當於放棄了自己的性自主權,如果丈夫以暴力手段強姦,最多只能算猥褻或傷害罪,不構成強姦罪。

熟人、婚內強姦比婚外強姦可怕多了。

社會學家李銀河曾經講過這樣一個案例,一女子結婚生子後,感情並不和睦,每次都被丈夫以強迫手段發生關係。

只要她不同意,等待她的就是砸在臉上的密集拳腳,每次打到她沒力氣反抗了,屈服了,丈夫再強行同房。

這樣屈辱式的被強姦的生活,她整整過了6年。

婚外強姦基本上是一次性行為,不會持續,而婚內強姦可怕在於,是持續性的可能還伴隨著暴力性,致命性的傷害。

在知乎上看到,一大學女生被男朋友下藥強姦了。

男友身邊的朋友都有過經歷,他也想體會性生活。但一次次被女友拒絕後,他生出了用藥迷奸的念頭。

一次,借著女友對他的信任,他把藥水放進了給女友喝的酒杯裡,趁她迷醉,強姦了她。

事前男友曾囂張的表示,「信不信,如果我強姦你,法庭不會對我判刑?」

如今,他把想法付諸實踐了,強姦這麼齷齪的事情,竟然發生在相愛的人身上,這對誰來說都是一場噩夢。

這樣的事實在有點常見,而女生卻很少也很難發聲去報警控訴男友強姦,畢竟對方是自己愛著的人。

男女雙方發生關係,應該是雙方出於自願的行為,任何時候,戀愛、婚姻關係都不應該成為強姦的保護傘,更不應該把「婚姻權利」凌駕於個人權利之上。

現在,隨著人們觀念的不斷進步,終於有國家率先立法了。

2020年9月1日,丹麥通過了反強暴法案,重新定義強姦罪。

根據舊法,只有肇事者使用暴力、威脅或脅迫,或在受害者失去抵抗能力時強行發生性行為才能被界定為強姦罪。

新的法案則從根本意義上重新定義:如果一方不同意發生關係,即構成強姦罪。

新法不再僅僅以是否使用暴力或威脅來定罪,而是關注雙方是否同意發生性行為,以及雙方都採用何種行為來確保同意。

最近,在歐洲,將同意原則作為懲治強姦罪的立法基礎越來越成為趨勢。

這個法案來之不易,對於千千萬萬個性侵受害者而言,它意味著巨大的進步。

它不僅僅保護女性,更涉及到每一個人,新法案強調無關性別,每一個人都應該擁有自己身體的自主權。

反強暴新法,意味著什麼?

關於這條法律,丹麥司法部長尼克·海克魯普(Nick Haekkerup)解釋道:「這意味著我們正在從一個必須有強迫和暴力才能構成強姦的制度,轉向一個需要性同意的制度。」

國際特赦組織對於「同意」這樣解釋:

在性行為中,你需要確認你想要發生關係的對象,也想要和你發生關係。如果不能確定,應該詢問對方,如果依然不能確定,應該停止發生關係。

新法規定所有未能取得雙方一致同意的性行為都屬於強姦,而這一基本原則,也可以表達成「不就是不」(NO is NO)。

(資料來源:公眾號丹麥王國駐華大使館)

從根本原則上出發定義強姦罪,這實在意義深遠。這部法律將有利於增強對尊重他人邊界和自由的認知。

以同意為原則的反強姦法不僅會影響警察、檢察機關和法院如何評估和處理強姦案件,還會促進社會態度的改變。

從長遠來看,這個法案的推出對減少強姦案件也有望起到作用。

No is No最可貴之處在於,它嘗試以最低的成本保證最大的性拒絕權。

至少,在法律層面上確立了對性說不的權利。

避免了「她並沒有拼死抵抗,她也有爽到,女人的「不要」就是「要」式的耍流氓。

避免了「我是她丈夫/男朋友,發生關係很正常,她只是有點害怕,我又沒打她」的熟人式強姦。

避免了「她答應和我吃飯看電影,就暗示同意上床」的詭辯。

避免了「她穿著暴露,穿吊帶、穿絲襪、露大腿,就是在勾引我」的蕩婦羞辱。

在普通強姦案裡,儘管違背受害人意願,但受害人因為害怕暴力而不敢反抗的情況下,無法構成強姦,這就讓施暴者鑽了空子。

而反強暴法,則直接降低了強姦罪定義的門檻。

面對強姦,男女都是要保護的對象。

每位公民都應該有性自主權,性行為在任何時候都需要雙方的同意,應該成為現代文明社會共同的認知,執行層面上的難度更不應該作為反對的理由。

至少,它在法律層面給了無數弱勢一方提供了強大的武器。

不管是婚姻,還是戀愛,都需要性同意,否則,就是強姦

N0 is NO。

反強暴法案是無數被強姦的女性願意站出來,勇於向他人分享自己的遭遇,向立法者不斷提出訴求的結果,每一位為性別平等付出的先行者都值得我們尊重。

希望在中國,有一天,我們也能理直氣壯的說出:N0 is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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