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3月8日消息(記者孫瑩)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一周年暨三八婦女節來臨之際,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了實施反家庭暴力法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在回答記者問時介紹,2015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截止2016年12月底,全國法院共計發出了680餘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家庭和諧是社會和諧的基礎。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不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導致婚姻家庭和未成年子女的不幸,而且極易引發惡性刑事案件,危害社會的安全和穩定。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國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鮮明態度,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庭私事,而是具有嚴重危害的社會問題。家庭暴力受害者需要國家公權力的保護,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國家保護人權維護社會安定的重要職責之一。這是尊重人權、保障弱勢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是弘揚家庭美德、形成平等和睦文明家庭關係的重要體現,更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發布的十大典型案例相關問題接受記者採訪。
請您介紹一下人民法院實施反家庭暴力法一年以來的總體情況?
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一年來,各地法院堅決貫徹法律,受理了一批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和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截止2016年12月底,全國法院共計發出了680餘份人身安全保護令。通過及時下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的發生,維護了受到家庭暴力傷害的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用司法手段向全社會宣示,國家反對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件數量雖然不多,但社會關非常關注,影響面很大,人民法院通過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的審理,充分展示了國家對未成年人權益的特殊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在三八節發布十大典型案例,請介紹一下這些案例具有什麼樣的社會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有撤銷施暴者監護人資格的,有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還有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被申請人予以處罰的。這些案例是人民法院適用反家庭暴力法,維護家暴受害者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的典型代表。公布這十個案例,宣示了國家反對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彰顯了國家法律的權威,震懾、教育了施暴者。從法律效果看,人民法院較好地掌握了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和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證明標準以及人身安全保護令發出的條件。從社會效果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切實維護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絕大多數案件中人身安全保護令起到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當事人人身安全的作用。
請問哪些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和人身安全保護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成員和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撤銷監護人資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多數為女性家暴受害者,也有男性家暴受害者,還有老年人、殘疾人和兒童。鑑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時沒有申請能力或者求助、申請的能力比較弱,反家庭暴力法還規定了較為寬泛的申請主體,如近親屬、婦聯、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目的就是充分保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
從反家庭暴力法實施的情況看,保護令申請人中既有家庭成員,也有同居者;除了女性,還有男性,也包括老年人、殘疾人和兒童。既有家暴受害者自行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也有家暴受害者住所地的婦聯等單位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還有社會組織協助申請人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
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法院實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工作,請您介紹一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用。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民法院根據反家庭暴力法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設立的一個法律保護傘,等於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築起的一道無形的「隔離牆」,將施暴人阻攔在「夠不著」受害人的地方,在很大程度上預防家暴的發生或者再次發生。因此,人民法院正確適用反家庭暴力法,針對當事人的申請,及時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既是依法履職,以法治手段保護人權,維護文明、和睦、穩定的家庭關係,也是代表國家公權力回應了社會上反家暴的強烈呼聲和迫切要求。
人民法院實施反家庭暴力法是如何和其他部門協作配合的?
家庭暴力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反對家庭暴力也需要各相關部門和全社會的參與。正如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那樣:「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人民法院在處理涉家暴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對此深有體會,並在實踐中逐步探索與當地政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關工委、律師、社工、志願者等各種相關部門和組織協力合作,建立反家暴網絡,建立聯動機制,共同構築全社會合力參與的反家暴宏觀格局。
在實施反家庭暴力過程中,許多人民法院通過與當地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配合,制止家庭暴力,保證人身安全保護令得到切實履行。各地法院今後將繼續學習、借鑑成功經驗,充分利用信息化的優勢,將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與反家庭暴力法的宣傳教育工作相結合,通過推送典型案例、答疑解惑,讓群眾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以及維權途徑,主動協調、聯繫相關部門和組織,讓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
實踐中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如何執行的?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的核心內容之一,保護令的執行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共同職責。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我們認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監督當事人遵守保護令的規定,及時制止當事人違反保護令的行為;二是對當事人違反保護令的行為進行處罰。
對於第一項任務,監督當事人遵守保護令的規定、及時制止違反保護令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精神,通常由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負責比較合適。主要考慮是:當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再次實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機關能夠及時出警制止暴力,有效保護受害人免受傷害,這也是公安機關的職責所在。同時,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督促當事人遵守保護令的有關規定,更為便利,也更符合實際。
對於第二項任務,即對違反保護令行為的處罰,應當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共同負責。具體也可以分為兩個部分:
第一,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中的禁止性規定,如再次實施家暴或者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申請人報警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出警,並作出相應處罰。行為人違反保護令的行為同時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固定證據後移交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訓誡、罰款或者拘留。
如果申請人收集證據後向人民法院申請處理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構成犯罪,根據情節給予訓誡、罰款或者司法拘留;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中有關驅逐、遷出等規定的,如責令遷出住所而拒不遷出,一般由人民法院執行。如果行為人同時實施其他暴力行為或者有較大人身危險性的,人民法院視情可商請公安機關協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