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熊毛毛
小敏一直最慶幸的,是自己有一個好的婆婆。按照原生家庭的角度來說,小敏老公的家庭是最不能嫁的:婆婆年輕守寡,一共有三個孩子,小敏老公身為老大,難免也要在家裡多承擔一些照顧弟妹的責任。
當初小敏要跟老公結婚的時候,很多人勸阻說「這樣的家庭不僅是負擔,而且守寡的婆婆心態也不會好,婆媳之間的摩擦肯定特別大。」
可是被愛情衝昏了頭腦的小敏,閉著眼就嫁了過來。也是傻人有傻福,婆婆是真心把她當成女兒一樣對待。
小敏生女兒坐月子的時候,婆婆晚上就在小敏的房間裡搭張床,幫她照顧孩子,只有孩子夜裡餵奶的時候,小敏才需要醒來,其他的時間換尿布、哄睡等等,都是婆婆一力承擔。
月子裡變著花樣給小敏做好吃的,有了孩子百天之內,婆婆都不讓小敏碰一下涼水,洗一件衣服,就連小敏的內褲都是婆婆幫忙洗的。
平時小夫妻倆有矛盾,婆婆從來不會偏幫自己的兒子。小夫妻倆雖說跟婆婆住在一起,但婆婆從來不對他們的生活指手畫腳。小敏說,有這樣的一個婆婆,簡直是上輩子修來的福分。
婆媳關係相處得好,這個家庭就會特別和諧,男人就有更多的力氣去打拼自己的事業。為了支持自己的丈夫,心裡也是懷著對婆婆的感激,小敏主動做了全職太太,支持丈夫在外面發展事業。
可是外面的燈紅酒綠,讓從小過慣了窮日子的丈夫迷失了方向。小敏老公愛上了婚外的一名女子,她比小敏還大12歲,但是架不住女人有錢。
小敏老公堅決要跟小敏離婚,婆婆知道之後氣得火冒三丈,堅決反對兩個人離婚。並且告訴小敏老公,如果敢離婚,那就一個人滾出去。小敏老公吃了秤砣鐵了心,寧願選擇淨身出戶,也要跟那個有錢女人在一起。
離婚之後,小敏帶著女兒和婆婆生活在一起。婆婆為大兒子的事生了一場大病,住進了醫院。小敏沒有請護工,自己在病房精心照顧著婆婆。無論是餵水餵飯,還是服侍婆婆大小便,小敏從不嫌髒嫌累,無比的細心周到。
因為有小敏在,婆婆另外兩個孩子都可以正常上班,不用為了請假照顧母親,而擔心老闆不滿,失去工作。
一向要強又善良的婆婆,怎麼也想不到,自己的大兒子居然是這樣的一個人,婆婆總是內疚,自己沒有把孩子教育好,在這樣的心理壓力之下,婆婆的身體越來越不好。無論小敏和其他兩個子女怎樣開解,怎樣精心照顧。婆婆還是在幾年之後生病去世了。
小敏沒有想到婆婆去世之後,葬禮都不參加的前夫反而回來了。原來跟富婆生活的這幾年,吃吃喝喝倒是享受到了,但是富婆把他當成寵物,現在又嫌棄他不夠年輕力壯,換了更年輕的男人,一腳把他踹出門外。
小敏的前夫灰溜溜的回到家裡,母親去世了,弟妹不接納他,前妻和女兒更是把他當成仇人。一無所有的人也沒有底線,不要起臉來更加可怕。他居然起訴小敏和弟妹,要求分割母親留下的遺產。
無論是現行的繼承法,還是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民法典,對於繼承這一部分的規定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小敏的前夫作為婆婆的兒子,確實是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嚴格說起來,按照法定繼承順序,還真就沒有小敏什麼事兒。
民法典的第1131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也就是說,小敏雖然不是繼承人之一,但是在這些年裡,她對婆婆盡到了更多的贍養義務,對婆婆的照顧比較多,她也是可以分得遺產的。
可是小敏諮詢過律師之後,律師告訴她 :首先民法典的生效時間是2020年的1月1日,而不是現在,現行的法律還是繼承法,繼承法裡對這一條並沒有太明確的規定。
其次,即使是依靠民法典,法律中的「可以」「應當」「必須」,法定力度也是不同的,小敏只是「可以」分得遺產,但是同樣也說明她「可以」不分得遺產,最後怎麼判決,還要取決於證據的支持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事情到了這裡,小敏似乎是走投無路了。於是她想跟老公做最後一次談判,她希望前夫,像一個男人一樣堂堂正正的生活起來,不要總想著依靠別人。
而前夫現在已經是一個徹底的無賴嘴臉,也許是這幾年的跟富婆生活消磨了他的鬥志,也許是由奢入儉難,總之他現在就想不勞而獲。對他的這副嘴臉,他自己的親生弟妹都覺得噁心。
看著前夫這種破罐子破摔的無恥樣子,小敏真心為操勞了一輩子的婆婆不值。這個時候,小敏拿出了一份遺囑,是婆婆留下的。
婆婆在遺囑裡把自己的全部財產做了分配: 她名下的兩處房子和2/3的現金都給了小敏和孫女;另外的一部分金銀首飾和1/3的現金,給了自己的其他兩個子女。對於自己的這個大兒子,她真是傷心透頂,什麼都不想留給他。
對於母親的遺產分配,另外兩個子女並沒有任何意見,他們都覺得自己的這位前大嫂真的付出了特別多。
看到了遺囑,小敏的前夫還不甘心,但是諮詢過律師的他也知道,這份遺囑是目前為止遺囑效力最高的公證遺囑,同時也是唯一的一份遺囑。而他手裡的那份偽造的母親筆跡的遺囑,根本就對抗抗拒不了公證遺囑的法定效力。
小敏後來對閨蜜說,其實也挺險的,如果要是在明年發生這件事,他再拿著一份假的遺囑過來,關於鑑定也好,關於其他也好,都要扯很長時間,畢竟民法典新增了列印遺囑規定,更容易在籤名上造假,鑑定起來要耗費時間精力。
而且在民法典的第1142條第三款:立有數份遺囑的,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也就是公證遺囑的優先原則沒有了。
閨蜜挺好奇,說,小敏你怎麼知道這麼多的法律知識?
小敏嘆了口氣:「這真的要感謝我婆婆!我也忘了大概從什麼時候開始,她買了一些的一些法律書回來,沒事自己就翻翻看,偶爾還會去諮詢諮詢律師,然後給我立了這一份公證遺囑。有的時候婆婆眼睛累的時候,我就會幫她讀一讀這些法律書,還會跟她討論一下,現在我才知道懂一些法律知識有多重要!我們畢竟不是律師這樣的專業人士,其他更複雜的法律我們也看不懂,但是,對於即將生效的民法典,我們倒是真的應該人手一份,沒事翻翻看看,了解一下。對自己應有的權利,心中都有個數,無論是在家庭生活裡還是跟別人交往中,都不會讓自己過得太慘。」
現在是法治社會,以後法律也將越來越健全。我們每個人都不應該做一個法盲,而是應該對於自己的權利、義務都有一個簡單的了解。
這樣看來,把我們每一個人,從出生到死亡的所有權利,都說得明明白白,講得清清楚楚的《民法典》,真的需要人手一份,以備不時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