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13日,小董【女方】與小鍾【男方】在民政局辦理了登記結婚手續,雙方步入了婚姻殿堂成為合法夫妻。2001年4月17日小董生育了一男孩,在家全職照管孩子,小鍾在外打工賺錢養家餬口。小董從小父母去世早,雖然缺少完整家庭的愛,但獨立生活能力很強。小鍾父母健在,有兩個妹妹均在讀書(成績優異)。
小董與小鍾結婚後,與公婆在一起生活,以種養業為生。為了在家帶孩子,幫助兩個小姑子讀書,小董與公婆辦起了小型養豬場,每年都能出欄100多頭生豬。每天很辛苦,但能夠滿足家庭生活開銷。
2009年6月份,小董與小鍾駕車去縣城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小鐘不幸去世,小董受傷嚴重住院治療,半身癱瘓臥床不起,不能獨立生活。經過公婆思考決定,賣掉所有生豬和臨時僱工照管養殖場,然後讓小董安心養病。公婆的兩個女孩正在讀大學,現在無法幫助父母承受家庭負擔。
這次事故使原本勤勞、和睦的家庭立即變成無頭緒的散沙。公婆們需要照顧小董和孫子,還要照管養殖場根本無法有效進行。兩人堅持一年後,將養殖場生豬全部處理完畢停止了經營。不久,在公婆的照顧下小董可以出院了,但已經高位截癱,只能藉助輪椅生活。
2015年4月7日清晨,公公突然腦溢血在送往醫院搶救的路上去世,婆婆悲傷過度住進醫院。因為婆婆的兩個女兒都在外地居住生活,平時工作繁忙不能回家照顧其母親。所以婆婆住院期間,只能由醫院護士和小董的孩子邊上學邊照顧奶奶,孩子回家後還得適當照顧媽媽。
2019年9月婆婆因病醫治無效去世。留下財產有一棟120平米房屋,一輛三輪車,150隻大鵝,存款13萬元存款,。還有15畝耕地,18畝山林,均有土地證和山林證書。小董將婆婆的所有遺產都清點完畢,列出詳單交給了婆婆的兩個女兒,兩個女兒聲稱只有她們才是母親唯一的合法繼承人。
今年疫情之後,婆婆的兩個女兒回到了老家,要求繼承除大鵝以外全部遺產並讓小董交出存摺、房產證、土地證、山林證、行駛證等證件。小董說,自己懇請小姑子能否照顧自己適當分割其婆婆的遺產,但兩個小姑子說大鵝給她後可以賣掉,以後可以去找兒子贍養她,她現在的身體也幹不了農村的活,讓她離開這裡吧!
小董不知道兩個小姑子對婆婆遺產的處理是否合理合法,便特意去縣城律師事務所諮詢了律師。律師根據小董的陳述分析認為:依據我國目前繼承法規定,小董作為兒媳婦不具有直接繼承公婆遺產的權利,除非小董對公婆盡了贍養義務,才有可能作為公婆遺產繼承人。但是明年實施的民法典繼承篇已經承認了公婆與兒媳婦之間的繼承權,如果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兒媳婦可以作為第二順位繼承人。
從小董描述的家庭生活事實看,小董與公婆自她結婚至今沒有分過家,始終與公婆在一起共同生活。雖然小董後來因交通事故被公婆扶養、照顧,但是小董之前與家人一起搞養殖也是對家庭的一種貢獻力,他們相互之間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扶養、扶助關係,小董可以爭取作為公婆遺產的繼承人。如果其與兩個小姑子協商不成,可以搜集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除遺囑繼承以外,公婆的遺產繼承順序應該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公婆的配偶、父母、子女來繼承他們的遺產。即公婆的父母沒有了,只有子女兩個小姑子和公婆的孫子(小董的孩子有代為繼承權)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因為小董在這裡地位比較特殊,她丈夫小鍾去世時,丈夫的遺產她有權與兒子及公婆來繼承,但是當初丈夫的遺產與家庭財產混同難以區分,導致實踐分割不能。所以,小董現在參與公婆遺產的分割是合情合理的。
分割遺產時應該考慮各繼承人在家庭內的貢獻力,對老弱病殘繼承人適當照顧,不完全採取平均分割原則。本案繼承人中,小董屬於身體殘疾、孩子上學可以給予照顧多分遺產,另外兩個女兒對家庭貢獻力比較少,可以適當少分或不分。律師建議具體分割方法:房屋、三輪車、大鵝、山林使用權歸小董和孩子;13萬元存款由他們四個繼承人均分;耕地不可以繼承,只能由同一個承包戶口的人繼續耕種。
但是公婆的兩個女兒並沒有接受律師的分割意見,律師只好按照小董的要求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一審法院定於九月份開庭審理。我們想說,小鍾一家人幾十年的遭遇與變故確實令人感嘆,交通事故失去生命,父母又積勞成疾,雙雙駕鶴西去。這些經歷足以讓人感慨,短暫人生,生活不易,何必爭執。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我們每個家庭在生活中都有可能遇到困難和矛盾,但是只要我們真誠相待,勇敢面對,總會見到曙光。災難無情人有情,千萬不要把利益看得太重,尤其是一家人或親朋好友之間,更應該大度大氣,才能贏得更多人的愛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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