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改嫁,子女隨母生活,母親新嫁丈夫就是繼父。
繼父與繼子之間關係的核心是養育關係,沒有養育關係的不是繼父。就是說,如果母親改嫁,自己不隨母親一起生活,或者自己已經成年單獨生活,那個母親新嫁的丈夫就不是繼父。
對於繼父來說,養育關係是一種責任;對於繼子來說,養育關係是一種恩情。這一點古今一致,都是承認的。繼父有養育和管教繼子的責任,繼子有贍養和扶助繼父的義務。現行《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就是說,繼父母應當像對待親生子女一樣對待繼子女,繼子女應當像對待親生父母一樣對待繼父母。
喪禮循古法。繼父去世,繼子需要服喪嗎?喪禮的規範文本《儀禮--喪服》在喪服齊衰一年的服喪範圍中有:「繼父同居者。 」「繼父不同居者」,齊衰三月。就是說,如果達到「繼父同居」的標準,繼子就為繼父服喪一年,如果達不到「繼父同居」的標準,繼子就為繼父服喪三月。
啥叫「繼父同居」呢?根據《儀禮》的傳和註疏,繼父同時達到三條要求的,為「繼父同居」,規定是:「所適者,亦無大功之親,所適者以其貨財為之築宮廟,歲時使之祀焉,妻不敢與焉。」具體來說,一是繼父家裡沒有「大功」以上的親人,包括父母、子女、兄弟、侄等。二是繼父為繼子築宮廟,即繼子有祭祀活動的場所。三是繼父要帶著繼子按規定時間從事祭祀活動,因為繼子未成年。而且,繼子舉行祭祀活動,已改嫁的母親不得參加。三條有一條不符合要求的,即為「繼父不同居者。」繼父同居的情況很難實現,應該是特例。
總的來說,按古法喪禮,繼父過世,繼子應當服喪,是「五服」當中的最短喪期,居喪期三月。算是繼子報答繼父的養育之恩。
養育之恩應該是重大恩情,作為繼子應當知恩。舉個例子。範仲淹,不到兩歲,父親去世,母親謝氏抱兒改嫁朱姓人家,為兒取名朱說。範仲淹十二歲知道自己身世,離家出走求學,後考中進士,官至樞密副使、參知政事。範仲淹不忘繼父養育之恩,考進士用名就是朱說,一直到母親去世,才改為範仲淹之名。但母親已經改嫁,永遠回不到範家。史料沒有記載範仲淹是否為繼父服喪,但《儀禮》是科舉考試的規範文本,指定教材,想來範仲淹不會違背的。
現時生活中,繼父去世,繼父的子女主辦喪事,作為繼子,應當積極參與,自己雖然是繼父家的外人,但繼父畢竟是自己的恩人,有養育之情。主家怎麼安排,都要沉心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