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是講究個性自由的年代,從一而終、貞節牌坊再也不能阻礙失婚女人的再婚。
但再婚是否幸福,會遇到什麼樣的困難,相信每個女人的答案是不一樣的。
我40多歲的時候和前夫因感情原因離婚了,然後在45歲的時候和老伴二婚的。
老伴比我大5歲,他和前妻生有一個兒子,我和老伴結婚時已經20多歲了。
桂明從一開始就在心裡不同意我和他爸在一起,但因為家裡的大權在老伴手裡,他的反對無足輕重,於是我和老伴就走到了一起。
剛開始我是抱著試一試的態度,決定先不領證,如果倆人不合適,大家分開也方便,老伴也同意了我的想法。
但我們還是擺了酒,向親朋好友宣示了我們的結合。
我和老伴生活很和諧,所以我們經常打算勻出時間去辦一下結婚證,但每次都因為有事而沒有去辦,就這樣我們在沒有結婚證的情況下共同生活了5年。
然而,有一天早晨,老伴沒有像以往一樣起床,而是躺在床上不能動彈,醫生趕來,診斷為腦中風引發的癱瘓。
老伴癱瘓後,繼子和他媳婦都躲得遠遠的,從來沒有服侍過一天,照顧老伴的重擔都落在我一個人身上。
家裡人知道我和老伴沒有辦結婚證,都勸我趕緊離開老伴,不要去趟這個渾水。
但我想到和老伴在一起的快樂時光,看著無助的老伴,實在不忍心一走了之。
就這樣我繼續留下來,並且一直服侍老伴,直到上兩個月老伴病情突然加重去世。
老伴去世後過了一個月左右,繼子突然回到家裡找我,他要求我從這個家裡搬走,說這是他爸爸的房子,現在由他繼承了,他有權讓我走。
我聽了一下子懵了:這是從何說起呀?我難道不是老伴的妻子嗎?
繼子說:「你當然不是我爸的老婆,不然你拿出結婚證來給我看。」
我語塞了,驀然想起自己和老伴一直沒有辦結婚證,從法律上說,我的確不是老伴的妻子。
但我和老伴共同生活了15年,其中還照顧癱瘓在床的他10年,從情感上說,這還算不上是他的妻子嗎?
我向繼子據理力爭,但繼子蠻橫地給我下了最後通牒,要我在三個月之內搬走,臨走他還強調說,就是因為看在我服侍他爸的份上,才給三個月那麼長時間的。
現在時間過去一個多月了,我每天都在為要不要去外面租房子思慮再三,而一個年齡大的人,去外面租房子是比較難的,因為很多房東都只肯把房子租給年輕人,但如果不租房子的話,我只能厚著臉皮回娘家蹭房子住,那樣真的是太沒臉見人了。
所以,我現在非常後悔,在沒有辦結婚證之前,我不應該投入自己的全部感情,而應該時時考慮好自己的退路,這樣才不會搞得像現在這樣狼狽。
再婚是一件比初婚更複雜的事情,要考慮的東西比初婚更多。
其中,要不要辦理結婚證這一條,也是很多準備再婚的人士所關注的。
對這個問題,從法律上說,辦了結婚證的婚姻才合法,但具體到每一個人,卻是沒有統一答案的。
因為每對再婚人士的具體情況不同、再婚的目的不一樣,所以是否要辦結婚證,也可以視情況而定。
不過,有一點確實是應該記住的:在沒有辦好結婚證之前,不要投入自己的全部感情,應該時時考慮好自己的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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