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的;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申請材料
1、申請人及偕行子女分別按照要求填寫《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一份;
2、提交申請人及港澳關係人經廣東省公安廳照片檢測中心測試合格的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彩色照片一張(規格48X33mm)及該照片回執(所提交的相片要與該回執一致);
3、交驗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兩份;未滿十六周歲尚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
4、交驗港澳關係人的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兩份;
5、交驗結婚證明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兩份;申請人在國外登記結婚的,須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結婚證書;
6、提交港澳關係人出具的《同意內地親屬來香港/澳門定居聲明書》並貼聲明人一張正面免冠藍底彩色照片一張(規格48X33mm,相片要求同上);
7、交驗偕行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身份證、戶口簿原件,提交複印件;提交其他子女的身份證明、出生證明複印件。偕行子女屬於非婚生子女或父母離異,撫養其的父親(母親)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將或已經赴香港或澳門定居的父親(母親)撫養、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以及監護人同意其赴香港或澳門定居的聲明;
8、公安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
附: 夫妻團聚類打分標準
說明:此表用於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夫妻團聚類申請人。夫妻每分居一天,得0.1分,以此遞加,分值計算結果為申請人得分。
分居時間從結婚之日起計算。結婚時夫妻雙方均未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如可提供配偶加蓋有出境驗訖章的《前往港澳通行證》等證明確切出境日期的材料,分居時間從出境之日起計算,或者按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首次籤發之日計算,只填有月份的,按當月1日計算。分居時港澳方配偶仍具有內地戶籍的,分居時間從港澳方配偶註銷內地戶籍之日起計算。
注意事項
1、申請人須為韶關市常住戶口居民。
2、申請人(及偕行子女)須與擬團聚的港澳親屬(以下簡稱港澳關係人)同時前來交表,並回答有關詢問。
3、申請人和港澳關係人須在經省廳認證的照相館照相,申請時提交經檢測合格的照片和照相回執。
4、請用黑色、藍黑色鋼筆或籤字筆填寫表格。
5、請用A4紙複印所需材料。居民戶口簿需複印籤發機關頁、家庭成員頁及個人資料頁;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需複印正反面。
6、國家工作人員,由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後出具意見;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員工,由所在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意見;十六周歲以上的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意見;未滿十六周歲的,免交所在學校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見;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見。
7、除「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外,如果港澳親屬是外國籍的,須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及複印件。
8、未滿十六周歲的,還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交驗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並提交複印件,同時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9、本指南中所稱的以上、以前、以後、內,包括本數;所稱的未滿,不包括本數。
10、符合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申請條件的,應按照此類提出赴港澳地區定居申請。
11、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申請情況、聯繫地址或者電話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12、本指南中,要求提交內地居民身份證的,如未滿十六周歲尚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可免交。
諮詢投訴電話和網址
1.諮詢投訴電話:0751-8462783
2.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政務服務網:http://www.gdcr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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