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拋問題,再說事情:
(1)患有哪些疾病是不能結婚的?
(2)婚前必須要體檢嗎?
(3)登記結婚的工作人員怎麼知道我有沒有病?
(4)如果隱瞞了病情結婚,婚姻是不是無效?
【1】患有哪些疾病是不能結婚的?
《婚姻法》沒有對病種做明確的規定,只用了「醫學上」3個字就把我們打發了。這是一條彈性條款,進可攻,退可守,反正不把話說死。
不過這個也值得理解,畢竟隨著醫學的進步,一些不宜結婚的疾病會被治癒,但同時又會發現一些新的不宜結婚的疾病,因此,我國婚姻法沒有具體列舉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結婚,而是只做原則性規定。
好神奇哦,居然有一部《母嬰保健法》,看來小編應該去理髮了,《婚姻法》裡的「醫學上」3個字,最終還是要需要神奇的《母嬰保健法》來詮釋
《母嬰保健法》第8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的檢查。可見,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這三種疾病。《母嬰保健法》第38條對這三種疾病的範圍作了限定:
1、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愛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2、嚴重遺傳性疾病
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僅乃配圖,啥是嚴重遺傳病?專家說了算)
《母嬰保健法》第10條規定:此類患者在雙方同意下,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3、有關精神病
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2】婚前必須要體檢嗎?
中國最早關於強制婚檢的制度源於《母嬰保健法》,該法第十二條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鑑定證明。」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婚姻登記條例》對1994年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進行了修改,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需要提交的有關證件中,不再包括「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這意味著強制婚檢制度被取消,把是否婚檢的選擇權交給了當事人,這是中國法律、法規尊重和保護公民基本人權的具體體現。
【3】工作人員怎麼知道我有沒有病?
鬼大爺才知道!強制婚檢都已經取消了,民政局的工作人員又不是神仙,只要你不說你有愛滋病,他曉得個鏟鏟哦!結婚證照扯不誤。
電影《最愛》講述愛滋病患者的故事
【4】隱瞞病情結婚,婚姻是不是無效?
對頭!
不過,要注意三點:
(1)婚前!婚前!not婚後!
(2)隱瞞的病必須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一般的小病不算。
(3)婚後尚未治癒。如果結婚之後,病又治好了,那婚姻是有效的。
最重要一點:
哪怕就是在雙方知情的情況下,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結婚,也是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這一條好哈人哦!
特別是「自始無效」4個字,也就是說從扯結婚證的那個時間開始,婚姻就是無效的。那兩個紅本本兒就是形同虛設!你沒有資格繼承你「老公」的遺產,因為你們不是夫妻關係,而是同居關係。
小編認為,就算婚姻無效,但是只要兩口子能和和睦睦、風雨同舟,有錢一起花,有債一起還;只要不離婚分財產、搶小孩之類的,就算婚姻無效,又有什麼影響呢?畢竟這玩意兒是「民不舉,官不究」嘛。
寫到這裡的時候,小編突然腦洞大開
給大家留一道家庭作業題:
假設:如果我找一個有愛滋病的女人結婚了,之後,我又在外面找了一個小情人,兩人一起生活,還生了一個孩子,這個算「重婚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