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公務員筆試面試通過後進入政審環節,按照要求都必須對擬錄用人員進行政審,結合崗位要求審查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政治面貌等問題。同樣,在公務員法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也明確做過界定,要求公務員和領導幹部任職迴避上述親屬關係,避免「近親繁殖」或以此謀取私利行為的發生。
那麼,什麼是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
很多人不是很了解,有必要在此做個普及。
一、直系血親關係
根據中組部等有關部門的解釋,領導幹部任職需要迴避的直系血親關係主要包括兩種:
一是由自然血緣關係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簡單理解即以自己為基點,上下數三代血親(包括自己),比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是本來沒有沒有血緣關係,但後來由法律確認其具有與自然血親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這種情況稱之為法律擬制血親。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所謂旁系血親關係,指的是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內,除父母直系血親外,與自己有關聯即間接血親關係的親屬。
這裡說的「三代以內」,即從自己開始往上和往下數三代。往上數,自己為第一代,到父母為第二代,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則為第三代;往下數,自己為第一代,子女為第二代,到孫子孫女或外孫子、外孫女為第三代。
比較典型的旁系血親關係,大致有以下幾種:
1、伯叔姑舅姨;
2、兄弟姐妹;
3、堂兄弟姐妹;
4、表兄弟姐妹;
5、侄子女;
6、甥子女。
三、近姻親關係
近姻親關係顧名思義是以婚姻關係為媒介產生的親屬關係。
近姻親關係大致有三類:
1、配偶的父母;
2、配偶的兄弟姐妹及配偶;
3、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4、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以上親屬關係在公務員政審或幹部任職迴避中或多或少會有涉及,具體根據報考的崗位和任職的具體情況來定,不是所有的親屬關係都必須要政審或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