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詞,是現代各國法律統一的用語。離婚作為一種制度,有它發生、發展的歷史。離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和婚姻制度同時產生,並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而發展變化。
現在的社會,結婚離婚就像吃飯一樣頻繁,有好多結婚的男女婚前都不熟悉,經過媒人的牽線,然後彼此見面很匆忙的機認識、了解,最後結婚。到結婚的那天,能夠見過十次八次面,就算是相當的多了,有好多可能就見過三五次面而已。何談愛情?我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非常嚴格的,因此有人會問:「古人可以離婚嗎?」是的,古人可以離婚,只是古代的人離婚沒有現代人那麼自由。所謂「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去」,其常見的離婚方式有如下四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休妻」。這也是影視作品中最常出現的古人離婚形式,但是,並沒有影視作品中表現的丈夫修書一封把老婆趕出家門那樣簡單,丈夫休妻需要符合法律規定中的相關條件。
第二種方式:「和離」。這種形式與現在大體相同,夫妻雙方需要籤協議,雙方共同向當地部門提出離婚申請。其實,說白了大多是一種協議休妻或「放妻」,往往成為男方為掩蓋「出妻」原因,以避免「家醜外揚」而採取的一種變通形式。
第三種方式:「義絕」。這是一種官方規定的夫妻必須離異的情況,倘若,夫妻中的一方與對方親戚、或者夫妻雙方的親戚之間發生了一些條款中列舉的情況,經過相關部門判斷後,便強制要求夫妻離婚。 這個義絕跟之前的不一樣,它具有強制性,合當義絕而不絕者則要受到處罰。
第四種方式:呈訴離婚。也就是指,有特定原因,夫妻之間出現了背叛等情況。向官府呈訴訟,由官府強制判定離婚。比如出現妻子背叛丈夫逃走、夫背叛妻子逃走時間達到三年、丈夫逼妻子為娼、公公欺負兒媳等情況,可以向官府呈訴要求離婚。
這裡,我們著重講一下休妻這種情況,古代男子若想休掉老婆,並非取決於男方的意願,而是當妻子犯下了某種罪行的時候男方才有權利提出休妻。根據《大戴禮記·本命》記載:漢朝時期朝廷特地頒布了婦女的七種罪行,這就是所謂「七出」,其中,某些並不足以稱之為罪行,只是違背傳統婦道罷了,只要妻子犯下其中一種,男方就可以與其斷絕關係。
這七種罪行分別為:
一、沒有為男方生育後代,沒有生育能力之類的情況都屬此列。
二、行為放蕩,包括沾花惹草、偷情出軌,甚至連向丈夫提出過多房事需求都算在內。
三、與男方親戚相處不睦,包括長輩、同輩。
四、長舌多言、絮叨話多,嘮叨多嘴的女人向來「有違婦道」。
五、手腳不乾淨,做出盜竊或小偷小摸的舉動。
六、嫉妒丈夫身邊的其他女人,包括禁止丈夫納妾等。
七、患有惡疾,如難以治癒的傳染病等。
雖然,現在看來這些條條框框中的有些部分太過苛刻,可是,古代的道德觀就是如此,男人若想休掉妻子必須符合法律、情理,單方面的意願是不被承認的。
根據史籍記載,白居易當官的時候,曾受理過這樣一起離婚案:
有個女人中午帶著飯菜前往田地,打算送給自己的老公,但是,在路上碰見了自己飢餓的老爹,女人就把給丈夫準備的飯菜給父親吃掉了。丈夫在田埂上等了許久,肚子非常餓,聽說這件事後勃然大怒,想要把老婆休掉,女人並不同意,於是,兩個人鬧到白居易那裡。
白居易聽二人陳述過後,立馬判丈夫不能休妻:「按照女人的德行標準,順從丈夫是理所當然的,可她更應該報答父親的養育之恩。按照順序,她應該先把飯菜拿給父親,之後再給丈夫,「孝」比順從丈夫重要,所以,丈夫以後都不可以因為這件事休妻。」
此外,古代也給已婚女性制定了相關保護措施,明令規定以下三種情況夫妻一生都不準離婚:
第一種:妻子的娘家已經沒人了,離異後無家可歸的。
第二種:妻子在嫁過來後為男方已故老人守孝服喪三年的。
第三種:妻子在嫁過來之初丈夫身無分文,後期,因為丈夫發跡想拋棄妻子的。
由於古時候十分重視社會關係的穩定,離異總不被提倡,所以離婚率是很低的。《易》「序卦下」說:「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恆。」《管子》「小匡篇」也有「士三出妻,逐於境外」的條文。東漢的馮衍,年老出妻,遭人批評。宋代以後,士大夫多認為出妻的人沒有品行。至於一般農村,出妻的情形更為少見,這是受到經濟因素的限制,離婚使家內勞動力減少,再娶的負擔也很重。此外,名分觀念也有影響,在「夫妻義重」的普遍想法下,也不敢輕言離婚。
實際上,不論古今,男女間和諧的婚姻關係,對於一個家庭的和睦與社會的穩定都起著不容忽視的作用。本來兩個人從不相識走到戀愛就已屬不易,能夠步入婚姻殿堂更是難能可貴,還望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