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看相關的報導,2018年12月16日,一則視頻在網絡上傳開,視頻中顯示,在河南省洛陽市欒川縣的一條路上,一名男子自稱叫常某,將車停在路邊,待當年的老師騎電動車經過時將其攔住,讓同伴在車旁持手機拍攝,然後自己一邊扇老師嘴巴一邊罵。「你還記不記得我?以前咋削我你還記得不記得?知道不知道?過去十幾了年,以前你咋當的老師?」被打後,該老師或是看對方身強力壯、或是心存愧疚,總之沒敢還手,僅是嘴裡喏喏地說「對不起」。與此同時,常某還讓同行的夥伴用手機拍攝好整個打人辱罵的過程,並將該打人視頻傳到網上進行轉發炫耀。
隨後,疑似打人男子常某在網上聲稱打老師時,他既沒喝酒也沒失去理智,並「解釋」了其毆打老師的真正原因,只因20年前,13歲的他在欒川縣實驗中學讀書時,因為家裡沒錢沒權,時常被該老師任意欺負。因此,20年後,他選擇用扇耳光的方式來宣洩內心的憤恨。再後來網上又出現了蓋有公章的欒川縣實驗中學的控告書,其中內容敘述了常某攔住毆打張某某並拍攝視頻的經過,指出常某是對當年老師的批評不能正確對待而耿耿於懷,對常某毆打老師的行為強烈譴責,同時要求公安機關查清事實,嚴懲肇事者。
2018年12月20日,杭州警方應河南警方協助邀請,展開抓捕行動,並於20號中午11點左右成功將常某拿下。現打人者常某已被杭州警方羈押,然後移交給案發當地警方,再做後續處理。再然後,整個事件又亮了一下,打老師的常某家鄉河南省洛陽市欒川縣欒川鄉雷灣村2組150人的聯名信發在了網絡上,其中最後一句很亮,雷灣村廣大村民自發為常堯堯伸張xx。
至此,在各個角色都粉墨登場後,整個事件告了一段落。在整個事件中,事件角色有打人者常某,被打者常某老師,欒川縣實驗中學蓋有公章的控告書,河南警方,欒川縣欒川鄉雷灣村2組150村民的聯名信。牽扯的問題也很多,1,被打老師20年前是否打過學生?如果打學生了是經常打還是偶爾為之?是打過很多學生還是只打過個別學生?打學生是為了教育意義還是為了個人洩憤?2,打人者常某某的打人行為如何定性?在法理上與情理上正確還是錯誤應當如何定性?3,打人者常某某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又如何定性?4,欒川縣實驗中學蓋有公章的控告書,是不是象一些網名說的公權私用?5,應該如何看待欒川縣欒川鄉雷灣村2組150人的聯名信問題?且聽我下文說來。
首先說老師打學生的事情,老師打學生肯定是不對的。尤其近來網絡上一直都有老師虐童,猥褻兒童的報導,這些都是國家大力打擊的。再回到事件本身,首先要查明的就是打人者所說事件是否屬實,這個查明的目的就是要對全國人民有個交代,以正視聽。查明了打人者說的是屬實?還是誇大其詞?以此來定性該事件中打人者是事出有因,還是純粹沒事找事。如果打人者說的屬實了,被打老師當年確實有過打學生行為了,還要查明當年老師打人是經常打學生還是偶爾為之?是任意毆打過很多學生還是只打過個別學生?打學生是為了教育意義還是為了個人洩憤?如果查明打學生老師當年是以洩憤為目的,經常打學生,並且隨意打不特定的學生。那麼有關部門就應該出面,為20年前老師打人的事情做個定性,做個交代。如果當年老師是以教育為目的,打的是問題學生,目的是淨化校園環境,那就是教育方式問題。那有關部門也應該出來,對事情做個定性。畢竟無論什麼時候,什麼原因,打人都是不對的,尤其是老師面對自己的學生。這個問題應該好查,畢竟一個老師教過那麼多的學生,總會有知情者的。
打人者常某某的打老師行為又當如何定性呢?就和被打老師打學生一樣,無論出發點是什麼,理由又是什麼,打人都是不對的行為。在情理上,如果真的是被打老師當年有為一己喜好,任意毆打學生出氣行為,打人者常某某是以報仇為目的,那麼延伸到法律處理上,可以對常某某打人行為適當從輕處理。如果被打老師沒有過分行為,常某某是以耍威風為目的等,則應當對常某某從重處理。在法理上,毆打他人屬於治安法範疇,應當根據情況嚴重程度做出相當處理。
對打人者常某某的打人行為定性為不對後,又該如何依照法律條文處理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在本案中,被打老師應該是沒有什麼傷情,所以應該適應於該法律條文。但是在實際執法中,我們看到的打人者常某某應該是被刑事拘留了,這又是咋回事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這裡所謂「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在耍威風、取樂發洩、填補精神空虛、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的支配下,無故、無理毆打他人。我估計河南警方適用的可能是這條法律條文先對常某進行了刑事立案,然後又進行了網絡追逃。但適用於本法律條文還有個條件,就是需要被打者的傷情達到一定程度才可。且看將來警方的公告出來的解釋吧。
另外還有一種可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在本案中,據說是打人者打人後主動在網上上傳了自己的打人信息,所以我覺得利用本條法律條文對常某刑事拘留也是可以的。
在本案發生後,欒川縣實驗中學曾經寫有蓋有公章的控告書,被人發到了網絡上。其中有網民質疑,說是一起普通的治安毆打案件,上升到學校蓋公章控告上,是不是有權私用情況?答案肯定是否定的。用人單位的職工被打,用人單位本身就有權利了解相關情況,並且可以提供合適的幫助的。真不知道提出蓋公章的控告書就是公權私用人的想法是怎麼來的。
最後應該如何看待欒川縣欒川鄉雷灣村2組150人的聯名信問題呢?聯名信的內容我看了下,內容先是肯定了打人者常某上學時候長期被虐,被造成了嚴重的心裡傷害。又有多次主動自掏腰包為村民排憂解難,所以村民們就要為常某伸張正義,伸張公理,下面是密密麻麻的籤名。看了這些,我不知道大家想到的是什麼,我想到的是,明清年間,大貪官該卸任了,怕走人後有人秋後算舊帳,就往往指使利益集團,或者是自掏腰包,組織一些人在貪官卸任當日圍堵街頭,贈送萬民傘。
在本案中,真心的希望欒川縣的小學,中學,大學(如果有的話)以後就別收欒川縣欒川鄉雷灣村2組的學生了,危險!危險!危險啊!一群糊塗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