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到了合適的年紀,不管男女都是需要找對象結婚的。可能70後80後更有感觸。那個時候結婚不需要太多的彩禮。也不需要所謂的物質條件,只要兩個人在一起能夠開開心心,一起奮鬥就可以結婚。可是我們發現現在結婚變味兒了。加上了很多物質條件,沒有這些物質條件,可能相戀七八年的戀人到最後也只能勞燕分飛,那麼說得最多的除了彩禮。還有房子,很多地方的男女朋友結婚,女孩子已經不滿足農村的自建房了,而且也不滿足在縣城裡面買房子。而必須是要到市裡面去買一套商品房,這有可能會掏空一個家庭,即使是買了房子。在夫妻之間房產證上要不要加名字,這個事情上也是一個問題。那麼今天我就來給大家說一說,夫妻之間到底要不要在不動產這上面加名字。
其實,夫妻小兩口剛開始結婚或者是要準備結婚的時候,房屋的來源有很多方面。一方面有可能是在結婚之前,男方父母全額出資買的房子,也有可能是雙方父母共同出錢買的房子,也有可能是女方父母全款出的房子。還有一種可能,就是小兩口沒有靠雙方的父母靠自己的奮鬥共同出資買的房子。這裡要分好幾種情況來說。
假如是男方父母全額出資買的房子,或者是女方父母全額出資買的房子,那麼說實話,另一半的名字加不加都無所謂,因為即使是以後的婚姻過程當中,如果離婚了,那麼沒有出資的一方,即使是在房產證上有名字,那也得不到任何的錢財。我們首先要搞清楚一點,婚姻的本質是什麼,無非就是倆人看對眼,感情好,要在一起過一輩子,那麼如果有一方在婚前就開始打起房子的主意,那這個時候說實話乾脆不要結婚,因為結婚的目的不純,這樣的感情是過不長久的。
假如是小兩口,兩個人共同出資首付買的房子,那麼理所當然都是需要加上雙方的名字的,一方面是對這套房子最終的一個肯定,第二方面也能增加夫妻的感情,因為雙方都付出了。所以這屬於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即使以後離婚也會按照等額的比例來分配。
其實在婚姻過程當中,房子牽扯的事情是最大的一段,兩個人離婚,那麼這裡面房子怎麼去分配,就要涉及到多方出資的比例。並不是說我身無分文和你結婚,那麼房產證上你加上我的名字,即使是我結婚了以後,那麼我想離婚這個房子也必須得要分我一些,其實這種理解是錯誤的,現在的民法典包括婚姻法對於房產的分割是有明確規定的。那種以騙婚為目的來分割財產的已經行不通了。
那麼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說我們的婚姻能一直走下去,那麼可不可以在房產證上加名字呢?是可以的,但是這裡要分情況要分這套房子是全款還是貸款,如果是全款的情況下隨時都可以加名字,但是如果是貸款的情況下之前只有一個人的名字,那只能等到這個貸款還完以後才可以加上另外一個人的名字。
婚姻不是兒戲,婚姻的初衷就是兩個人結合到最後共同發展,一直走到老那麼。我們現在結婚不能以房子作為籌碼來當純婚姻感情的基礎,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婚姻註定是走不長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