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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婚內出軌和家暴的事件屢見不鮮,且有愈演愈烈之勢。這不,昨天我接到一個法律求助電話,陳小姐在電話裡哭著求我幫幫她。
我安慰她說:「不要急,慢慢說,有辦法解決的。」
聽完電話,我知道了大概情況。原來,陳小姐發現他老公出軌了,她查到她老公轉帳給第三者的支付寶流水清單,還發現他留在家裡的舊手機裡面有他和第三者很多的曖昧合影相片及很多沒有清理的語音聊天記錄。所有的出軌細節在看完相片和聽完語音聊天記錄皆一清二楚了。
突然發現她老公出軌,她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因為老公一直對她不錯,對兩個孩子很好,在別人眼裡他也是典型的好男人。
這麼好的人,怎麼可能有婚外情呢?陳小姐很生氣,馬上和老公攤牌,堅決要離婚。男方不同意,求她給他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並說他一定會和第三者斷了的,還答應給她寫保證書。
我追問陳小姐:「您老公給您寫了保證書嗎?」
她回答:「他今天寫了。王律師能不能幫我看看有沒有法律效力?」
我說:「沒問題,發給我看看」。
結果看到的保證書是這樣寫的:
本人某某某向妻子某某某保證,從今以後不和其他異性保持不正當關係,如果發現我亂搞男女關係,離婚時我願意淨身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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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說說這樣的保證書有沒有法律效力?
王律師告訴大家,這樣協議叫「淨身出戶協議」,關於此類協議的效力目前在我國《婚姻法》裡面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法院是不支持這樣協議的有效性。理由是,這樣的協議將放棄全部財產作為離婚的條件,本質上限制了公民的離婚自由,是違法的,所以這種「淨身出戶協議」是無效的。
看完協議,我問陳小姐:「您不是一直有我微信嗎?為何不問問我呢?我長時間以來即使是自己再忙,還在繼續堅持微信免費諮詢呀!」
陳小姐說:「我想想還有兩個孩子,心一軟就原諒他了,也沒有想到這樣寫沒用。」
我說:「根據我們處理大量離婚案件的經驗,出軌和家暴往往只有一個和無數次的區別。就算您為了孩子原諒他,給他一次機會,您也要寫一份對您有保障的協議呀。」
其實,王律師要說的是,這樣的情形在生活確實很常見。很多朋友在遇到另一方發生婚外情或者家暴的時候,往往考慮建立家庭的不容易,考慮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選擇諒解對方。
這樣做我認為完全可以理解,也是人之常情。但問題的關鍵在於,很多人沒有考慮對方一旦發生婚外情和家暴,再次出軌和家暴的概率就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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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最好的辦法就是,既給對方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時也要對方寫一份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果對方再犯,就少分財產或者淨身出戶。
那麼,如何操作,可以讓婚內出軌、家暴過錯方少分財產,甚至淨身出戶呢!今天王律師教大家幾招:
1. 寫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婚內財產協議書》
《婚姻法》第19條明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這是《婚內財產協議書》的法律依據。
這裡,王律師需要提醒大家三點:
(1)只要是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都可以約定在《婚內財產協議書》裡面,一旦雙方籤訂協議即發生法律效力,無需去公證處辦理公證。
(2)如果一方把婚前的財產約定歸另一方所有,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轉移之前是可以撤銷贈與的。所以,如對方把婚前房產約定歸你,應當去房管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或者去公證處辦理公證,否則,對方可以主張撤銷的。簡單地說,對方把婚前的房產約定歸你,不去房管局改名或者去公證處公證,那是哄你窮開心的,這樣的協議是一張廢紙。
(3)一般情況下,對方出軌你剛剛發現並和TA攤牌時,或者對方家暴冷靜下來時,TA內心是比較愧疚的,此時讓對方籤署《婚內財產協議書》是最佳的時機。建議為了確保《婚內財產協議書》的有效性,委託專業婚姻律師起草協議,儘量把婚內可以寫進去的財產都寫進去,約定這些財產歸你。
一旦對方籤訂了《婚內財產協議書》,你在這段婚姻中就處於比較主動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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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確實可以懸崖勒馬,改正錯誤,那就兩個人好好過日子。
如果對方還是發生婚外情或者家暴行為,那對不起,你就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以《婚內財產協議書》的約定,讓對方少分財產或者淨身出戶。
2. 寫一份附條件成就的《婚內財產協議書》
很多朋友會說:「王律師,TA不會這麼笨的,肯定不會籤這樣的協議。因為根本沒有給Ta第二次改正錯誤的機會,就直接約定所有婚內財產歸我所有,TA肯定不幹的。」
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辦?
朋友們也別慌。我們可以寫一份附條件成就的《婚內財產協議書》,我相信對方會籤的。
什麼叫附條件成就的協議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2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
所以,附條件成就的協議,是它以一定事實(所附條件)的發生為條件成就,如果發生了,就要按照約定履行協議。
舉證:如果一方再次出軌或者家暴,位於某某某地址的房產就歸另一方所有。這樣的約定就附了條件,如果對方出軌或者家暴,房產就歸自己。如果對方不再發生婚外情和家暴行為,房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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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師認為,這樣的約定非常公平合理。因為,對於出軌或家暴過錯方而言,如果再次犯錯,約定的財產就要歸無過錯方。而如果不再犯錯,就無需懲罰,財產還是大家的。
此時,如果出軌或者家暴過錯方真心想改成錯誤,我想TA應該沒有理由不籤協議,否則TA所謂的改正錯誤都是假的,你可以毫不猶豫地選擇離婚。
所以,從這個意思是上說,附條件成就的《婚內財產協議書》也是試金石,可以驗證過錯方是否有改進錯誤的真心和決心。
最後,王律師想告訴大家的是,婚姻中,既要給彼此改正錯誤的機會,也要懂得保護自己,給自己留條後路,才不至於本來自己是無過錯方,最後傷的卻是自己,甚至被「淨身出戶」。今天王律師教給大家的知識學會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