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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謂「陰陽合而萬物生」,婚姻是人類社會繁衍生息的基本方式,其源於人類的本能欲求,同時又隨著時代的發展而逐漸社會化,形成了不同於原始本能的社會制度,是為「慣制」。不同的時代,婚姻制度具有不同的形式,而婚姻制度也反映著不同時代的風貌。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源於上古三代,西周時期基本形成,後世雖有變通,但就基本形式而言則貫穿中國古代數千年之久。接下來,我就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一些基本常識做簡單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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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婚需要符合三大原則
中國古代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需要符合三大原則,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符合此三者的婚姻皆視為非禮非法。
所謂「一夫一妻制」,嚴格地說當為「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就是說古代男子可以有妾(甚至妻方過門之時會帶有侍婢作為嫁妝,共同服侍丈夫,即所謂媵嫁制度),但是法定妻子只能是一個,即為正妻。正妻在家庭中法定地位較高,也只有正妻所生子女為嫡系,其他皆為庶出,且在家庭關係中處於比較低的地位。
所謂「同姓不婚」,是指同一姓氏的男女不能結合。古代社會之所以提倡「同姓不婚」,主要基於兩點考慮:首先,根據長期的經驗證明,「男女同姓,其生不番」,同姓男女成婚會影響整個部族的發展(最初部族規模不大,同姓男女成婚實為近親結合,於子女不利);其次,禁止同姓婚姻,多與異姓通婚,是為了「附遠厚別」,即通過聯姻加強與異姓貴族的聯繫,進一步鞏固宗族勢力。需要強調的是,「同姓不婚」與現代意義上的「禁止近親結婚」有著本質區別,古代社會重視血緣,講究「親上加親」,男女雙方雖為異姓,實為近親。
所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這是古代包辦婚姻的典型特點,簡而言之就是子女的婚姻大事有父母家長決定,通過媒人的中介來完成。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往往是不能見面的,洞房花燭夜男子掀開妻子蓋頭的那一刻,喜劇也好,悲劇也罷,只能認命了。如果男女雙方不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自行結合,則被視為「野合」、「淫奔」,不為宗族和社會的認可。
二.婚姻「六禮」
說過了婚姻締結的三大原則,接下來說說締結婚姻的程序,即所謂的婚姻「六禮」。凡是合禮合法的婚姻必須通過「六禮」程序來完成。簡言之,「納彩」,即男方家庭請媒人向女方家庭提親;「問名」,即女方家庭答應議婚後男方請媒人問女子名字、生辰等,並卜於祖廟以定兇吉;「納吉」,即男方卜得吉兆後與女家訂婚;「納徵」,即男方送聘禮至女家,又稱為納幣;「清期」,即男方攜禮至女家商定婚期;「親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禮方告完成,婚姻也最終成立。
三.婚姻關係中的「七出」與「三不去」
無論是現代社會,還是古代社會,婚姻實屬大事。古代社會既然有婚姻締結的原則與程序,當然也少不了婚姻解除的原則了,這就產生了所謂的「七出」與「三不去」原則。
所謂「七出」,又稱「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項情形之一,丈夫或公婆可休之,即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惡疾去、多言去、盜竊去。具體而言,「不順父母(公婆)」是為「逆德」;「無子」是絕嗣不孝;「淫」是為亂族;「妒」是為亂家;有「惡疾」則不能共祭祖先;「多言」會離間親屬;「盜竊」則是「反義」。
與「七出」原則相對應的還有「三不去」,即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就不能離異休棄。所謂「三不去」,即有所娶而無所養,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具體而言,「有所娶而無所養」是指女子出嫁之時有娘家可依,休妻之時已無娘家親人可靠,若此時休棄則置女子於無家可歸之地,故不能休棄;「與更三年喪」是指女子入夫家後與丈夫一起為公婆守孝三年,如此已盡子媳之道,不能休棄;「前貧賤後富貴」是指娶妻之時貧賤,但以後變得富貴,按禮制夫妻本為一體,貧賤時娶之,富貴後休棄,義不可取,不能休棄,所謂「糟糠之妻不可棄」呀!
中國古代社會的婚姻制度,尤其是在婚姻解除問題上的「七出」與「三不去」,是宗法制度下夫權社會的典型反映。當然,我們應該看到這種婚姻制度是古代農業社會的產物,有其深刻的社會根源,具有明顯的時代性。隨著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型,這種婚姻制度也必然為新的制度所取代。最後,需要說明的是,我們所說的古代婚姻制度主要源於文獻記載,屬於理論層面,實踐中也更多的反映社會上層的婚姻狀況。正所謂「禮不下庶人」,社會底層普通民眾的婚姻形式則不能完全依次而論,有待進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