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黃石陽新縣一女子遭丈夫砍殺身亡,僅面部就有19多處傷,死亡前她正起訴丈夫家暴離婚,最後一次致命的家暴距法官和鑑定人員離開僅僅只有10多分鐘。家人從她的遺物裡翻出了一封她半年前寫的遺書,發現她早就預料到了自己可能會遭遇不測。
該女子是因大齡被催婚,與丈夫通過相親認識的,從見面到結婚也就只有兩個多月。婚後夫妻兩人經常爭吵,丈夫不拿錢養家,公婆也重男輕女,生了兩個女兒還一直想讓她再生兒子,家暴更是長達5年之久。
本來以為老家相親認識的是一個老實過日子的人,沒想到確是催命的殺人兇手。每一段有家暴的婚姻,又何嘗不是一個深淵,該女子的遭遇很不幸。
父母催婚本是好意,是希望兒女有個安穩的家,只是錯在兩個人對彼此還不了解就選擇閃婚。結婚既是兩個家庭的事,也是兩個人自己的事,如果硬生生地將兩個不合適的人湊在一起,只會釀成更大的不幸,還不如一個人自由自在地活著,所以結婚這件事,從古至今都講究一個緣分,急不得。
家暴只有零次和無數次。其實女子在第一次被家暴的時候就應當提出離婚,不應該感性地相信男人會變好。一個會對自己妻子動手的男人,通常是既沒本事又個性偏激,在外面受盡冷眼,只能回家拿老婆撒氣。性格一旦養成很難改,不是幾聲聲淚俱下就能換個態度來好好待老婆的。
中國的婚姻傳統是「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所以在離婚案件的問題上,法官都會希望兩個人能通過調解和好,這種本意是好的。但是,因為家暴走上法庭的,幾乎都是女子無法再忍受男人的暴力行為了,不得已而為之,所以這種情況,還真的有必要再撮合兩個人嗎?
家暴的男人對女人都是有極強的控制欲,屬於既不滿意女方,還不想讓女方走的類型。試想一下,一旦女人把家暴的事情搬到法庭上予以公開,男人的尊嚴、控制欲、情緒會在一時之間倍增,如果兩個人最終稿還沒有離成,男人只會把這筆帳加倍地算在女人頭上,通過更殘忍的家暴洩憤。
該案件中法官前腳才走十多分鐘,後腳男子就趕過來砍死了女子(也可能是早就藏在附近找機會了),可見有多麼地猖狂。希望以後的家暴案件能考慮對被害者實施一段時間的保護,畢竟女人本就是弱勢群體,一旦被家暴丈夫盯上,幾乎是毫無還手之力(能躲過也就不至於被常年家暴了)。
結婚應該是找一個合適的人共度餘生,不管是相親還是自由戀愛,都應當足夠了解對方以後再做結婚的打算。一旦發生家暴,要有自己的主見,婚姻如人飲水,暖冷只有自己最清楚,別人再多的建議,都是站在一個客觀的角度,自己的感受才是最真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