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此為約定解除權,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成立以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由當事人一方在某種解除合同條件成就時享有解除權,並可以通過行使合同解除權,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二卷(第三版),332頁,中國人民出版社)。」
本文認為,對院線電影收益權轉讓合同而言,約定解除權應優先於法定解除權。原因有二:首先,法定解除權以合同目的落空為條件。但在影片尚未上映之前,很難證明轉讓方喪失結算發行收益的能力,無論是其主觀性的拒絕還是客觀性的喪失都較為困難。而約定解除權以約定解除事由的發生的條件,只需證明該事由發生即可,相較於證明合同目的落空,顯然證明客觀性的事由更為容易。其次,約定解除權是當事人合意的產物,意思自治應優先於法律,更應該被尊重。但對方當事人存在多項違約行為,其中包含有可導致合同目的落空的行為,也包含約定解除的事由時,當事人應首選約定解除權。
約定解除權由合同條款體現。而合同條款作為合同內容需要當事人有識別的能力,即當事人應該能夠從合同約定中發現解除權的存在,此後才可以啟用該條款所設定的解除權。先識別,後行使,識別是關鍵。識別涉及到對合同條款的理解,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有時約定較為直接、明確,當事人可輕易發現其間解除權的存在,但有些情況下約定是模糊抽象的,無法直接得出解除權的存在,此時便需要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以下便以2020年度中,我們處理此類案件中所遇到的約定解除權條款為例,給予介紹,希望投資者從中得以借鑑。
合同約定:「如不可抗力情況延續時間或不可抗力情況阻礙一方或雙方履行本協議項下任何義務為期三個月以上,則任何一方均有權要求終止本協議」。此處的終止其實包含解除之義。因為院線電影收益權轉讓合同的性質是轉讓方向受讓方按約定比例結算發行收益,受讓方支付合同款後影片未上映,無發行收益產生,在合同終止時轉讓方收取的合同款仍應返還受讓方。因此,此處的終止並非「終止」,而是解除。
合同約定:「本片因任何原因未能在2020年2月1日之前上映的,乙方有權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並同時向甲方出具退款申請函。甲方應在接到乙方出具的退款申請函後十個工作日內退回投資款至乙方的指定帳戶。」此處的「終止」也是解除之意,即甲方違反對最遲上映時間的約定,乙方有權解除協議並要求甲方退款。只是該條對解除的方式和退款時間作出了具體約定。
合同約定:「本協議履行期間,若影片因國家電影局的決定意見而遲延或終止推廣發行、放映或無法獲得公映許可證時,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並與之協商本協議的變更或解除事宜。」此處也暗含解除權。在前述特定事由發生時,甲方應履行通知義務並有權與乙方協商解除事宜。
合同約定:「電影預計2019年7月-9月(暑期檔)上映,實際根據具體優勢檔期可能提前或延期上映;如超過2020年3月31日(春節檔)未上映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退還所購買產品的全部款項,乙方所購產品禮盒無需退還甲方,但不再享有本合同第三條的電影票房收益」。該條的解除權也更為隱晦。解除的本質是取消交易。該條中未出現「解除」或「終止」的概念,但約定在影片超過春節檔仍未上映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退還合同款,但同時乙方喪失收益權,合同其實回到了初始狀態。該條約定的是解除的效力,即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等同於變相在設定解除權。
合同約定:「甲方保證影片在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上映工作,若由於檔期選擇原因導致影片延遲上映,須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則甲方按照乙方投資額並加上年化收益10%進行回購」。該條中出現「回購」的概念。回購也暗含解除之義。因為回購是轉讓方向受讓方退還合同款,收回收益權,也有恢復原狀的效果,其中的10%的年化收益實為違約金的性質。
合同約定:「若合同籤訂後影片在2年內未在院線公映,甲方需退還乙方投資款並按乙方實際投資金額的年化10%支付違約金。」退還投資款並支付違約金,實際也為合同的解除。
合同約定:「經雙方協商可終止合同退還乙方所支付的投資款,但乙方須支付投資額的10%作為服務費。」該條可解釋為乙方可解除合同,但應支付10%的違約金。
以上種種,不一而足,有的約定了終止或解除,有的雖未直接明示為約定解除,但卻約定了解除的效果,可作解除對待。若院線電影收益權轉讓合同中出現與前述類似含義的條款或內容,建議在訴求解除時應優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