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溪邊愚人
本文系加拿大和美國必讀[細說美國]專欄文章,版權歸加美必讀所有,未經允許,請勿轉載。
8月23日,威斯康星州肯諾沙市(Kenosha)又發生一起警察槍擊黑人事件。不幸中之大幸,被槍擊的黑人雅各布·布萊克(Jacob Blake)經搶救後情況暫時穩定,但很可能會造成腰部以下終身癱瘓。 警方幾乎沒有提供任何槍擊事件的細節,說一切有待調查。
從現有的短視頻中很難看出事情的緣由,只是再一次讓人感覺本來沒有什麼大事的,瞬間就升級到警察連續槍擊。結果是,5月底喬治·弗洛伊德(George Floyd)之死引發的抗議活動基本消停後,再一次,多個城市抗議活動升級,並發生打砸搶。
讓事情更複雜的是,還有武裝市民在街上開槍,造成二死一傷。 在經歷了兩個多月的抗議活動後,在警民關係非常緊張的局勢下,在警察的一舉一動都處於放大鏡觀察的節骨眼上,又發生白人警察在至少表明看起來毫無生命危險的情況下槍擊黑人,不由人要問,美國到底是怎麼啦?說起來,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警察一般最後總是被免罪,很少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這個問題牽涉到很多方面,要說明白都不容易,要真正解決,更是千頭萬緒幾乎無從下手。今天就試著簡單理一理,但有些相關話題還是要以後一個個分別來談。
一、警察免罪文化在美國根深蒂固
美國警察受到多重保護,有法律上的、組織上的,也有實踐方式上的。
1. 強有力的工會是一個巨大的保護網美國工會組織近幾十年來逐漸衰弱,警察工會卻是個例外,會員數一直在增加。
根據維基百科,美國大概有80萬警察,估計其中75-80%加入了工會。這樣數目的會員給工會組織提供了強大的經濟支柱。反過來,工會利用自己的強大影響力在警察的僱主——政府——那裡為警察爭取到非常好的福利,比如當警察20年後即可享受優厚的退休工資(警察的平均退休金為每年74500美元),這樣就可以在還很年輕時就從這個行當退休,去從事另外一個行業,等於同時拿兩份薪。
警察工會也為警察提供了一些特殊的保護:被指控有不當行為的警察可能會享受政府付費的律師,並在與調查人員交談之前有充足的時間審查證據;在許多情況下,停職人員照樣領工資;監督委員會建議的紀律條例可以不執行;警察不當行為的記錄可能會被保密,並在短短六十天後永久銷毀;即便是表現極差的會員也很難被裁員等等。
造成弗洛伊德死亡的主犯德裡克·沙文(Derek Chauvin),如果不是在大庭廣眾之下發生了這樣的事情,誰會留意到在他19年的警察生涯中,居然17次被投訴,包括3次槍擊和數次濫用暴力?只是,好像沒有對他做出什麼紀律懲罰,至少是從來沒有被停職或扣薪。
工會更大的作用和影響是政治和輿論上的。在很多城市,工會是一支政治力量,其支持和捐款令兩黨政客垂涎,工會操縱媒體的能力也不容低估。他們支持的立法能夠通過的概率就大,他們支持的候選人也容易當選。
工會也堅持公開表示他們的態度,哪位政客如果對他們表示不滿一定會被公開羞辱。還記得那張照片嗎,在一位警官的葬禮上,絕大部分警察都轉過身以背對著紐約市長德布拉西奧(De Blasio)?可以說以整頓警局作為競選口號之一的德布拉西奧的改革熱情,是在參加葬禮那天徹底消失的。
圖片來源:WSJ Live
在一個警察的葬禮上,大部分警察都以背對著市長,只有少數沒有轉身。只有司法部門可以做刑事訴訟,老百姓沒有這個權利。所以是否起訴警察取決於檢察官。靠競選任職的檢察官也很在乎工會的捐款,發生警察槍殺事件後決定要不要起訴時,要說沒有一點點拿人的手軟的因素,恐怕難以讓人信服。
當然,檢察官一般不願意起訴警察還有別的原因,比如警察與地方檢察官之間有工作上的密切關係,還有就是大部分百姓是同情警察的,結果就是陪審團輕易不願意定罪,檢察官當然不願意為一個註定會失敗的案子做無用功。
2. 警察開槍是出於恐懼這個信念總能說服陪審團要讓檢察官起訴警察已經不容易,起訴後要定罪同樣難度非常大。
多少次,根據公開的視頻,人們普遍認為警察這次該被定罪了,最後居然又是無罪釋放,而幾乎是千篇一律的理由是:基於一個「合理恐懼」的法律概念,警察當時認為自己或身邊同事的生命受到了即刻的威脅。
不說這個信念是否深植人心,至少在法庭上,面對專家和警察的證詞,陪審團往往就被說服了,就相信警察真的是別無選擇了。但是,這個信念所依據的中心內容沒有科學基礎。詳情可閱另外一篇文章(又一次命案警察不被指控——揭開警察正當自衛的科學「面紗」),這裡只是簡單說幾句。
法庭上警察必須先下手為強的理由,就是如果再不動手就來不及了,這是由人的大腦指揮動作所需要的反應時間決定的。而所有證明這個信念的「科學」根據都來自於已經退休的明尼蘇達州立大學的執法教授William J. Lewinski,一個在這方面做過研究,並依此為警察辯護的中心人物。
Lewinski共發表了三篇文章,卻沒有一篇是發表在有同行審閱的報刊上,更重要的是,他的理論被同行評定為「偽科學」。(更多關於Lewinski理論的謬誤,請關注前述「面紗」文)
3. 警察可以極大範圍地享受合格豁免權
如果刑事起訴不被定罪,老百姓能夠走的最後一步就是民事訴訟,而警察可以極大範圍地享受合格豁免權。一旦法庭認為警察符合這個權限的享受範圍,那麼這個案子就不存在了。 警察這份工作無疑是困難和危險的,為他們提供一定的保護天經地義,否則沒有人會願意做警察。
合格豁免權就是這樣一個保護工具,允許警察在一些沒有標準答案的事情上犯「合理的錯誤」。但是,美國的情形是,當警察是被告時,法律的天平過分地偏向了警察。因為法律語言上的含糊,所以究竟怎樣的行為屬於合格豁免,缺乏清晰的定義,而且其實踐方式也因幾個判例不斷改變,現在已經鮮有案例能夠走過合格豁免權這一關。
特別有利於警察的因素大概是下面三個方面:
1)必須沒有先例首先,合格豁免權不是憲法授予的,而是最高法院以判例「創造」或「產生」的。其語言是,原告必須證明被告「違反了已經明確確立的,合理人會知道的法定或憲法權利」,被告才不被合格豁免權保護。 這裡「明確確定」的說法就造成這樣的實踐:凡是沒有同樣情形判例的都做為沒有先例,被告就被保護。其實很多時候都是憑常識就知道這樣做違法,但是被告就能夠用沒有先例為理由在法庭上贏。
2)不需要考慮是否違反人權美國法庭有依照先例的規矩,但也不是不能改,只是輕易不改。一旦改了,就依照新的判例。合格豁免權的判決也是經歷過幾個變化。 比如,2001年的Saucier訴Katz案的判決確立了審理合格豁免案件的法官必須進行兩步調查:(1)是否有違憲行為,(2)其非法性是否得到「明確確立」。 但是,到了2009年的Pearson訴Callahan案,其判決認為上面的兩步走框架不是必需的,法官有權根據合格豁免權處理案件,而無需裁定是否侵犯任何人的權利。這等於廢除了上面兩部框架的第一步。自此,原告能夠走過合格豁免權這一關的非常罕見了。
3)過分寬泛地理解「合理人」本來,一般人對「違反了已經明確確立的,合理人會知道的法定或憲法權利」中「合理人」的理解就是一般水平、平均水平的意思。但是1982年的Harlow訴Fitzgerald案的判決,使得越過合格豁免權的門檻大大提高,原告不僅要證明一般人會知道被告的行為是違法的,還必須證明,最不知情、最不合理的人也會知道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 合格豁免權的實踐方式需要改革已經是民主黨和共和黨兩黨的共識,最高法院大法官中Clarence Thomas,Sonia Sotomayor和Ruth Bader Ginsburg也都發表過需要改革的意見。
Sotomayor在一份意見書中說,「這向執法人員發出了一個令人震驚的信號。它告訴警察,他們可以先開槍,後思考。並且告訴公眾,明顯不合理的行為將不受懲罰。」
4. 如果警察最後敗訴,政府買單
如果原告走過了那麼多關卡,最後在對警察的民事訴訟中獲勝,警察依然很少面臨經濟懲罰。UCLA法學教授Joanna Schwartz一項2014年的研究發現,「在研究的數據範圍內,政府支付了原告在訴訟中獲得的99.98%的賠償。」
還有,根據1976年的一項法規,國會通過了一項法律,允許在民權訴訟中代表受害人的律師從政府那裡獲得報酬。但是,如果案子基於合格豁免被駁回,律師就拿不到錢。這也使得律師不願意接民權訴訟,給原告帶來又一層障礙。
二、警察自身存在的栽贓、做偽證和不舉報等不良文化警察不僅得到工會等組織的保護,警察之間也存在著一種「兄弟」文化。這文化加強了他們之間的彼此依賴,這對於要將生死彼此託付的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但其副作用也不小。
5. 警察栽贓現象不是偶見
警察中有爛蘋果已經是公開的秘密。有的警察會私下說,我知道誰誰會做栽贓的事情,所以我一般會避免與他一起執勤。也許爛蘋果並不那麼多,但危害極大,會讓民眾失去對警察的信任,而這給所有警察的工作都帶來極大的困難。 有的警察無故栽贓,以提高自己的工作成績。這種人是屬於最爛最爛的蘋果。警官傑拉爾德·戈恩斯(Gerald M. Goines)就是其中之一。
這算不算巧呢,死於幾個月前的弗洛伊德2004年因10美金的毒品交易被戈恩斯送進監獄,坐牢10個月。是的,哪怕沒有栽贓,這個懲罰也是嚴酷得嚇人。現在,那個戈恩斯經手的所有案子都重新審查,在戈恩斯11年執法中協助逮捕的100多人的案子已經被駁回,另外三個或是推翻,或是宣布被告無辜。弗洛伊德的案子還沒有被審到。
警察做偽證更普遍的情況是,為了儘快破一個大案、要案,發現一個嫌疑人,就相信這個人是案犯。在這種情況下,警察會比較願意栽贓,他們心裡不一定認為自己做錯事了,而是為了逮住一個真正的罪犯,為民除害。 還有一種情況是,已經確定嫌犯後,發現自己犯了錯誤。但他們寧可讓無辜的人蒙冤,也不願意承認自己錯了。
現在正在死刑牢房裡的凱文·庫珀(Kevin Cooper)很可能就是上面這兩種情況的受害者。詳情請見「明星卡戴珊和教皇紛紛為其求情,被判死刑的他真是殺人犯嗎?」 關於警察做偽證,我曾專門寫過一篇文章「當警察做偽證時」,裡面的例子讓人目瞪口呆。這裡只講一個。
註:照片辨認發生於2月16日。而其中只有被指認的嫌犯照片拍攝於1月,其餘的都是3月份才拍攝。
在紐約布魯克林區某個案子的偵破過程中,警察鎖定了兩個嫌疑犯。探警Michael Foder負責讓受害人從一組照片中辨認哪個人是作案者,就好像電影裡從一排人中指認嫌疑犯一樣。
後來,Foder在法庭上作證,說受害人分別於2015年11月和2016年2月到警察局辨認了兩組照片。問題是,檢察官後來發現,Foder呈現給法庭的讓受害人辨認的照片中,絕大多數拍攝於2016年3月。2018年2月,Foder被以聯邦偽證罪起訴。
6. 警察的「藍牆」
警察中有一個默契:彼此不舉報,不作證,有一個所謂的「藍牆」(警察制服是藍色的)。可想而知,要抓出爛蘋果就難上加難。 上面說的紐約市長參加一個警察的葬禮時警察大多以背對著他。其實,有不少警察不願意這樣做,認為是對死者的不尊。但是,要逆警察文化而行,沒有超人的勇氣是做不到的,所以,最後大多數都屈服了。 有一個例子也對敢於說真話的警察起了殺一儆百的作用。弗蘭克·塞爾皮科(Frank Serpico)是一個曾經勇敢舉報警察違法行為的紐約警察。
然後,1971年2月3日,在一次執法任務中,塞爾皮科假借買毒品為名,作為敲門人進入一個賣毒品的頭目家中時,他的合作夥伴全部「消失」了,結果他頭部中槍。而在他大量流血,倒在血泊中後,他的同伴依然不肯對警局做自己人受傷的特別呼叫。如果不是一個鄰居緊急報警說有人被槍擊並一直陪著他,他很可能就沒命了。塞爾皮科是不是被報復,大家自己判斷吧。
7. 為了自己的利益,抵制改革
弗洛伊德之死造成的大型抗議活動中,警察有一些令人不可思議的表現。比如,有人搶劫時,警察消失了,讓事態走向失控。還有,對和平抗議的人採取暴力行為,甚至有專門針對組織者的報復行為。這種現象幾乎每次發生大型抗議活動時都會出現,甚至有過警察說接到通知,對制止暴亂的要求不要理會,卻不告訴為什麼這樣做。其結果就是很多地方出現失控狀態,讓人對抗議活動產生負面情緒。
8. 機構及運作上的改革阻礙
警察機構難以改革的原因部分源於機構上的弊端。主要的大概有下面幾個方面。
1)沒有透明度可言
上面說了弗洛伊德之死的主犯沙文至少17次被投訴,但是投訴的具體內容外人卻無從得知。這是各個警局的普遍現象。
2)自己調查自己
其實弗洛伊德所在的明尼阿波利斯市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該市曾經發生過一個可以說是弗洛伊德案的前身的事件,兩個警察執法,一個男子被其中之一跪了4分鐘,最後死了。但那兩個警察沒有受到任何懲罰,相反,當時的警察局長還稱讚他們處理了一個困難的情況。 自己調查自己,很難保證有公平的結果。
3)被處罰的警察可以輕易重新復職
還是以明尼阿波利斯市為例,儘管該市有一個獨立委員會處理民眾的投訴,卻很少發生對警察懲罰。而且,一個研究表明,哪怕警察被革職了,其中46%的人還是會復職。尤其諷刺的是,很多時候不懲罰或採用輕度懲罰的理由是,以前也有人做同樣的事情沒有被懲罰。這也使得改革特別艱難,因為共事的人用這樣的尺子去衡量。
4)平民審查委員會是沒有牙齒的老虎
很多城市都有一個居民審查委員會負責監督警察的行為。但是,絕大多數都是有職無權,沒有約束力。這裡,明尼阿波利斯市又是一個非常有代表性的例子:該市的居民審查委員會多次被解除、重建,直到幾年前被徹底廢除,以一個警察行為審查小組取代,其成員由居民和警察共同組成。而無論叫什麼名稱,也無論是什麼組成,都極少極少產生對警察的處罰。
當警察不必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時,要想他們做出改變,幾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馬丁·路德·金1963年3月在華盛頓舉行演講中鮮為人知的一句話是:「只要黑人依然是其恐怖難以言狀的警察暴力的受害者,我們就永遠不會滿足。」 弗洛伊德之死造成的大規模抗議活動已經產生了不少效果,以前做不到的事情開始有希望了,變化正在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