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杰倫《以父之名》背後,是司法審判的一段黑歷史

2021-02-08 十五言



自2003年7月16日一張名為《葉惠美》的音樂專輯發行開始,周杰倫這三個字已經隱隱有了「超凡入聖」的意味。就在這一天,《葉惠美》中第一主打《以父之名》在全球首播,世界上有八億人同時聆聽起這首哥特風格深沉的華語樂曲;就在這一天,全亞洲超過50家電臺定每一年的7月16日為「周杰倫日」。

冥冥之中自有緣分。將周杰倫與公曆定格的那首歌名為《以父之名》,這其中的「父」,指的便是基督教中的天父。在基督教漫長的歷史沿流中,一直有著以「聖徒日」紀念曾經在宗教事務中做出輝煌貢獻的使徒的傳統。每一個「聖徒日」背後都有一段或悲痛或壯烈的故事,而《以父之名》中的兩句看似深沉而富有流行色彩的RAP,也隱藏了人類歷史上的大悲傷——只是,酷炫的旋律總讓人在讓唱出它時不會領會個中更深的內涵,從而將注意力交給了之後更為華麗的義大利歌劇唱段。


這兩句深沉歌詞寫在「以父之名判決」之前,以低調的押韻出場:



或許,在馬龍•白蘭度的演繹之後,這句話更適合以陳述句的形式出於「教父」之口,然而在世界上還沒有教父的時候,上帝——也包括各種文明初期所信仰的神靈,已經用一種獨特的方式教會信徒用這樣的疑問句來追尋真相與正義了。

這個獨特的方式便是神明裁判,大體包括神誓、神判與決鬥。

「我能決定誰對,誰要該要沉睡?」《以父之名》中這句並不起眼的歌詞講述了一個困擾人類良久的問題:如何明辨是非。


如果考慮到直到21世紀那些法治發達的國家還時有冤假錯案被發現,那在刑偵手段幾乎為零的時代,找尋出疑難案件的真相幾乎便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事情。在西方名典「所羅門的判決」中,智慧的化身所羅門王面對爭奪嬰兒親權的兩位婦女時假意要將嬰兒劈成兩半一人一半,而後通過雙方的表現來認定誰才是嬰兒真正的母親。然而,即使不去考慮案件中「法官」對「當事人」形成的「智商壓制」,人們也很難保證日常生活中的每一個案件都會遇上如所羅門一樣睿智的法官。案件常有,而所羅門不常有,為了應對生活中出現的諸多紛爭,一個普世而簡易的裁判方式便流傳開了。


這便是神誓法:當雙方當事人陳述相衝突時,分別向神發誓以證明其陳述的真實性。中國法院的建築中常常會出現「獬豸」的雕塑,俗稱獨角獸——這種神獸「見人鬥則觸不直者,聞人論則咋不正者」,漢字「法」的繁體「灋」中的「廌」指代的便是「獬豸」。人們對謊言天生沒有足夠的鑑別能力,故要通過全知的神靈;而投射到凡間,便化成了凡人以神靈之名所做的誓言。這種觀念在遙遠的東方文明中亦有體現,《周禮•秋官•司盟》中記載:

日盟詛,各以其他地域之眾庶,共其牲而致焉。既盟,則為司盟共祈酒脯。


這段文字表達了神明裁判最原始的方式,便是神誓法。

神誓法意既對神明起誓,以當事人對神明的敬畏為基礎以保證其陳述的真實性。因對神敬畏,當事人在說謊時常常會伴有慌亂與緊張的跡象,而一旦這些有罪徵象顯露,法官將以此為「神諭」,判定其敗訴。


中世紀歐洲被稱為「麵包奶酪審」的神明裁判法即屬此例:法官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時間內吞下約一盎司的大麥麵包與奶酪,如果他毫無困難地吞下便證明其心懷坦蕩,因為有罪者往往會心理緊張而導致唾液分泌減少使食物難以下咽。殊途同歸,《墨子•明鬼》中也記載了一個相似的故事:


有所謂王裡國、中裡徼者,此二子者,訟三年而獄不斷。齊君由謙殺之,恐不辜;猶謙釋之,恐失有罪。乃使之人共一羊,盟齊之神社。二子許諾。於是泏洫,割羊而漉其血。讀王裡國之辭,既已終矣;讀中裡徼之辭,未半也,羊起而觸之,折其腳,祧神之而槀之,殪之盟所。


雙方當事人的陳詞孰真孰假,便是通過誰能順利讀完誓詞。由此可見,中國雖沒有基督信仰,但神誓的形式,卻與西方並無二致。

雖然神靈各有不同,但各民族對神靈的敬畏卻是相通的,《漢穆拉比法典》刻在西元前的不僅有愛,也有神誓法:

倘奴隸從拘捕者之手脫逃,則此自由民應對奴隸主指神為誓,不負責任。



顯然,人們漸漸發現即使是神也很難保證誓言的真實性。有些地區設立了「誓言幫手」為當事人的品位進行擔保,但在雙方都有相當身份地位的誓言幫手的情況下,言語上的攻守顯然不足以認定是非曲直,於是一些更為野蠻但必然會得出一個確定結論的方式出現了,那便是神明裁判。


所謂神明裁判,便是通過一些證明形式來揣度神的「判斷」,以神所暗示的「真相」為基礎進行裁判的方式。這很好理解:既然司法人員也並不具備獨立探明案件真相的能力,那案件背後的真相便只能寄託於神的指示。古希臘人認為,司法裁判的職責不能掌握在人的手中,而只能掌握在諸神的手中,法官之所以能夠就案件做出裁決,是因為他們有神的幫助——而幫助的方式,便是神判。


神判以神之名,但方式卻非常野蠻,比較出名的有火審、水審、抽籤、聖餐審,從名稱中便可以嗅到其背後的血腥氣息。

比如熱鐵審判:在案件中,牧師在燒紅的鐵塊上撒上一些「聖水」並念禱詞,之後讓被告手持鐵塊一段時間,之後密封包紮。待幾天後檢查傷口,若傷口化膿,則定為有罪;若傷口恢復情況良好,則定為無罪。


冷水審判與此相似:將被告捆綁後拋在河流中,如果他能在水中沉幾分鐘,則說明被神靈接納;如果漂浮在水面上,則視為被神靈拒絕,將被判有罪。


這些審判方式都有不少變體。有時牧師也會把幾個燒紅的鐵犁頭隔一定距離排成一列,把被告眼睛蒙上,讓他赤腳在上面走,當事人需要每一步都踩在鐵犁的間隙中不受到傷害才能證明自己無罪——這也是熱鐵審判的一種。而日耳曼人的冷水審判別具一格:將當事人的雙腿綁起來,用一根繩子系在腰部,慢慢放在水中;然後根據其頭髮長短在繩子上打個結。若繩結沒入水中則說明該當事人無罪,反之則有罪——相對複雜的程序保證了當事人不會因為「被神靈接受」而被溺死,但其原理依然是以是否沉入水中來確定其是否被神靈接受。


無論是熱鐵審判還是冷水審判,都會對被告造成一定程度的身體乃至生命危害,相對而言,一度流行的「聖經審判」則相對輕鬆一些:將一本《聖經》懸掛在木棍上,當事人被要求在《聖經》前陳述案情。陳述完畢之後,若《聖經》按照太陽運行的方向旋轉,則說明其是清白的;反之則有罪。

中世紀還有一個頗有信眾的傳言:如果兇手接觸了被他殺害的被害人屍體,屍體上的傷口會重新流血。莎士比亞在《理察三世》中便借用了這一傳統,並引出了這樣的驚呼:


先生們看,看!死者亨利的傷口!凝合的地方又開口流血了!


類似的神判法散見於東西方各民族,相比之下,景頗族的神判法則顯得「和諧」許多:當事人雙方分別找一個田螺放在同一個碗中相鬥,雙方是無辜還是有罪,最終取決田螺的勝負……



如果說神誓法讓人無所適從,那神判法顯然更容易得出與事實不相符的結論。另一個更為明顯的事實是,同樣一起案件,對於被告來說用神誓法的勝率顯然要大於神判,於是到底使用哪一種方式也便成了法官的「尋租空間」。不過在人們對分辨是非無能為力時,求助於神的啟示也是一個沒有辦法的辦法——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另一種相對能讓命運把握在自己手中的裁判方式興起了,那便是決鬥。


決鬥是中世紀早期日耳曼諸王國的一份共同遺產。加洛林王朝的君主顯然對日漸虛偽的誓言沒有了耐心,因而更樂意將決鬥視為司法程序的必要組成部分。967年,奧託一世甚至針對義大利頒布了一道法令,規定取決於書證真實性的土地訴訟只能以決鬥方式裁判;而11世紀義大利《倫巴第法文體》則列舉了23種「可能導致司法決鬥的行為」,包括叛逆、縱火、投毒以及性犯罪等。

決鬥主要發生在重罪尤其是與叛逆相關的案件中,這也很好理解:指控者與被指揮者常常為軍事貴族,決鬥可以將真相與榮譽問題一併解決。1095年傑弗裡•貝納德指控威廉案、1163年羅伯特•德•蒙特福特指控亨利案,其案由都是對國王的背叛。1231年腓特烈大帝取消意圖決鬥時專門排除了叛逆:


我們希望單人之間的決鬥不存在於我們臣民之間的案件中……我們將叛逆的指控作為一項特殊,對其仍保留決鬥裁判。


從最基本的公正角度來看,決鬥也不可能讓每個人都親身經歷,老弱病殘幾乎被免除決鬥,於是便發展出了決鬥士這一職業。在13世紀的義大利,職業決鬥士由專門的社團組織管理,依習慣「任何人皆準許有一位決鬥士」——這甚至類似於後世的司法求助;而在英格蘭,獲取相應令狀的決鬥士亦可從教會獲取一定的報酬。


《冰與火之歌》中,小惡魔在鷹巢城被審判時,要求進行決鬥,並以重金為承諾得到了僱傭兵隆波的挺身而出,這裡面便有決鬥士制度的影子。職業化也促進了決鬥戰術的發展。1127年發生在佛蘭德斯的司法決鬥中,「鐵漢」赫爾曼被古伊挑落下馬倒在地上,處於絕對劣勢的他機智地靜躺在地上直到古伊確信自己必確無疑,突然凝聚全身的力量捏碎了對手的睪丸——這一幕,又與《冰與火之歌》中「紅毒蛇」與「魔山」的決鬥如出一轍。

與神判相比,決鬥雖然更立足於當事人內在外在的能力,但明顯更為偏離「神諭」。裡昂的阿戈巴爾德教士曾對決鬥發表了聲色俱厲的批駁:


難道正義真的就是需要矛和劍來審判案件?我們常常看到合法的土地保存人或權利請求人在決鬥中被非正義的一方以更強的力量或某些陰謀詭計所擊敗。


1176年,亨利二世同意不再強制神職人員進行決鬥;1216年,英諾森三世甚至以革除教籍威脅任何膽敢強制神職人員決鬥之人。然而,或許是源於其本身的英雄氣質,決鬥一直被歐洲各國的貴族們所鍾愛,直到19世紀英國的刑事上訴中還不乏有決鬥的身影。

事實上,在教士們對決鬥提出抗議之前,決鬥也被視為「神諭」的一種,與神誓、神判一道被視為神明裁判。然而,不難發現決鬥與前兩者的不同之處:神誓源於對神的敬畏,神判源於神諭本身,而決鬥則完全取決參與者的實力與極少的運氣成分。無論是神誓、神判還是決鬥,都只是人類在無力澄清事實的情況下做出的無奈選擇,而隨著時代的發展與文明的進步,這些神明裁判也漸漸地在各國的司法實踐中被廢除。


1215年,拉特蘭在教會明令禁止神明裁判,13世紀末,從英格蘭到拜佔廷的多數國家都已經廢除了神明裁判。在日後的法制史上,英國與歐洲大陸分別走向了以陪審團為主的「抗辯式」審判與以法官為主的「糾問式」審判,而這兩種審判方式又隨著歐洲文明對世界的統治而擴張到各個大洲。

《以父之名》中的最後如是唱著:



這句歌詞也印證了人類曾經所經歷了黑暗時光。對於人類文明來說,神明裁判的消逝的確如長夜破曉,只是未來的路,或許還有很長,很長。


原標題:《以父之名》:中世紀冰火之歌背後的神明裁判

本文原刊於今日頭條籤約原創號「IN學院」,轉載已獲作者授權,二次轉載請聯繫作者(微信公眾平臺「隱語」:yint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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