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妻遊戲」、「性聚會」……什麼是聚眾淫亂罪?如何處罰?

2020-12-21 律圖

聚眾淫亂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進行淫亂的行為。

2009年,南京某大學副教授馬某某為首的22人通過「夫妻交換」、「走錯房間」、「南京派對」等QQ群「公開交流性體驗」,參與「性聚會 」、「換妻遊戲」等而被司法機關以聚眾淫亂罪追究刑事責任。該事件在當時引起了巨大的討論和爭議。

聚眾淫亂罪如何認定?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所謂的聚眾淫亂罪,是指聚集眾人進行集體淫亂活動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糾集三人以上(不論男女)群奸群宿或者進行其他淫亂活動。而且,參與者必須是自願的。

聚眾,是指糾集眾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發動、糾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於一定時間聚集於同一地點。聚眾的「眾」應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並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員。如果僅有兩人,不能構成本罪。

淫亂,主要是指違反道德規範的性交行為,但除此之外,還應包括其他刺激、興奮、滿足性慾的行為。而對於這種行為並不限於男女異性之間。行為人聚眾從事這種淫亂行為的,也構成本罪,可見從理論上本罪的眾人並不必然以同時含有男女二性為必要。淫亂行為一般具備如下特徵:

(1)須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恥感情的行為;

(2)須是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的行為;

(3)須為違反善良性道德觀念的行為。

聚眾淫亂犯罪,是一種違反社會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規則,敗壞社會風俗習尚的行為,它從這個方面破壞了公共秩序,也可以說它破壞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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