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聚會在KTV包廂和「小姐」進行手淫、口交等淫亂活動不是嫖娼,是聚眾淫亂罪!

2021-03-02 今日法學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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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301條第1款規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款規定,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聚眾淫亂罪,是指聚集多人在一起進行淫亂活動或多次參加多人在一起進行淫亂活動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多人在一起從事淫亂活動。淫亂,是指男女多人在一起進行性行為或變態性行為。淫亂行為除了性交以外,還包括其他刺激性興奮、滿足性慾的行為,如聚眾從事手淫、口淫、雞姦等行為。多人,包括三人以上的男性、女性,或男女混合。

本罪主體只包括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者,包括男性和女性。並非參加淫亂的任何行為都成立本罪,只有在聚眾淫亂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或者雖不是首要分子但多次參加聚眾淫亂的人,才成立本罪。

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淫亂活動中起糾集、指揮、策劃作用的人。組織是指糾集聚眾淫亂的人員、選擇或提供聚眾淫亂的場所等;指揮是指安排淫亂的方式,也包括脅迫、誘騙他人參加淫亂活動等;策劃是指為聚眾淫亂活動出謀劃策等。只要起到其中一種作用的,就可認定為首要分子。

公訴機關安徽省郎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1990年7月31日出生,漢族,安徽省郎溪縣人,初中文化,務工,住郎溪縣。因犯聚眾鬥毆罪於2015年7月13日被南京市高淳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2016年10月24日刑滿釋放,因毆打他人於2017年12月6日被郎溪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聚眾淫亂罪於2019年1月7日被郎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因郎溪縣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被釋放,2019年1月25日經郎溪縣人民檢察院複議決定批准逮捕,2019年3月19日由郎溪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郎溪縣看守所。

辯護人梅迪,安徽梅志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郎溪縣人民檢察院以郎檢刑訴[2019]1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聚眾淫亂罪,於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於2019年7月10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郎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傳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梅迪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郎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8日20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邀潘某在建平鎮朗庭國際KTV815包廂唱歌,張某某為尋求刺激,將一千元現金扔在茶几上,要求包廂陪侍人員梁某、孫某彤放開玩,並讓兩人扒潘某褲子。梁某、孫某隨後將潘某的褲子扒下,當著張某某的面為潘某手淫,張某某在一旁觀看並用手機拍攝視頻。之後,潘某將梁某的上衣脫掉,用嘴親其胸部。張某某看到潘某玩的比較開放,就對孫某說「再給你一千塊錢,你給我搞一夥」。孫某說「好」。張某某將孫某帶到包廂內的衛生間,與孫某發生了性關係,並讓孫某為其口交,同時用手機拍了視頻。然後,張某某讓梁某脫掉上衣露出乳房與其跳舞。臨走時,潘某扒下梁某的上衣,吮吸其乳房。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邀潘某到娛樂會所找兩名陪侍女在包廂進行淫亂活動,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淫亂罪。張某某在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請依法判處。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2019年12月29日9時許,張某某通過電話報警,稱其在朗庭國際KTV唱歌后錢對不上了。公安機關對張某某進行調查詢問時,張某某如實供述了與潘某在朗庭國際KTV包廂內唱歌並與包廂內服務員發生手淫、口淫等行為。因被告人張某某涉嫌犯聚眾淫亂罪,郎溪縣公安局於2019年1月7日對其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因郎溪縣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被釋放,2019年2月1日,郎溪縣公安局將其列為網上逃犯進行追逃,2019年3月19日8時,被告人張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張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視聽資料,證潘某路梁某龍孫某彤程某遠的證言,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行政拘留決定書、刑事判決書、釋放通知書,到案經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張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並自願認罪。

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被告人張某某沒有聚眾淫亂的主觀故意,沒有破壞公共秩序的想法,起訴書認定的事實不能說明被告人涉嫌聚眾淫亂罪,被告人的行為屬於嫖娼;被告人選擇去朗庭KTV是因為那裡的小姐比較玩的開,但是具體小姐會提供什麼樣的服務,被告人自己不清楚孫某彤梁某龍提供性服務都是基於金錢交易,被告人並不是召集、唆使、首倡聚眾淫亂活動的人,不應將其認定為聚眾淫亂行為的首要分子孫某彤梁某龍與張某某潘某路之前並不認識,她們提供性服務是為了獲利,不具備聚眾淫亂的主觀目的,且賣淫女存在為不特定多數人提供服務的情況,不應當孫某彤梁某龍二人計算在聚眾淫亂的人數中;被告人張某某在廁所內與小姐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沒有對公共秩序產生惡劣的影響。希望法庭查明事實,對被告人張某某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邀朋友到娛樂會所並找兩名陪侍女在包廂內進行淫亂活動,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淫亂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某因身上的錢對不上向公安機關報警,並如實供述了公安機關未掌握的其聚眾淫亂的犯罪事實,在公安機關將其列為逃犯後,其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應當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關於辯護人提出張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聚眾淫亂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張某某邀朋友潘某路到朗庭國際KTV唱歌,並通過微信聯繫孫某彤預定了包廂。兩人到朗庭國際KTV後,張某某孫某彤說需要小妹,並潘某路各自挑選了陪侍女進入包廂(張某某挑選孫某彤)。

在包廂內,張某某用鈔票刺激陪侍女,並提議兩名陪侍女扒潘某路的褲子,兩名陪侍女潘某路的褲子扒掉後,當著張某某的面潘某路手淫,之後,張某某潘某路在陪侍女乳房裸露的情況下與陪侍女跳舞,並分別在包廂內吮吸陪侍女的乳房。張某某將上述過程用手機拍攝了視頻。

上述行為證實被告人張某某聚集多人到娛樂場所包廂內實施淫亂活動,其行為符合聚眾淫亂罪的犯罪構成。

至於陪侍女是否具有聚眾淫亂的故意,不影響聚眾淫亂罪的成立,只要陪侍女參與了聚眾淫亂活動,就應當計算在聚眾的人數中。

張某某開始的意圖是嫖娼,但其在朗庭國際包廂內實施聚眾淫亂的行為,其嫖娼的性質已經發生轉化。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敗壞社會風氣,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淫亂罪。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

被告人張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刑滿釋放後五年內重新犯罪,根據其犯罪情節和危害後果,尚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刑罰,故不構成累犯,但應酌情從重處罰。

綜上所述,根據被告人張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聚眾淫亂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黃明琪

審 判 員  許勤思

人民陪審員  陳禮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周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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