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
自《吉祥三寶》一曲成名之後,屢遭網絡彩鈴和傳統唱片的盜版和侵權。它不僅成為各大網站彩鈴下載的熱門歌曲,也由此引發了網絡侵權問題,讓該歌主唱布仁巴雅爾深感憤怒。
「吉祥三寶」在北京舉辦了「吉祥三寶反盜維權行為」發布會。有些網絡提供商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就將他人的音樂作品作為彩鈴提供給公眾有償下載,這樣就侵犯了作品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吉祥三寶」律師表示:「我們已經狀告一些公司的侵權行為,單一家門戶網站我們就將索賠 250萬元,所有的侵權行為索賠總額將達到2000萬元。」
「吉祥三寶」律師稱,經了解,包括一家門戶網站在內的百餘家SP公司,都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提供《吉祥三寶》的彩鈴下載,不僅非法下載該歌,還任意篡改歌詞內容。《吉祥三寶》和網絡紅人「小胖」一樣,一直都是網絡惡搞的「寵兒」,在網際網路上傳播的改編版本五花八門,如「車軲轆有味(諧音歪唱版)」、「不發工資版」、「傻子與啞巴」等。「這些惡搞的歌曲不僅侵犯了我們的權益,還扭曲這首歌的溫馨主題」。
對這樣的侵權行為,「吉祥三寶」的經紀公司已經在日前正式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對於索賠數目,普羅藝術公司透露,單是一家門戶網站,他們就要索賠250萬元,所有的侵權項目加起來,索賠額將達到2000萬元。
烏日娜說,他們是在各地演出的時候發現了盜版嚴重的事實。「還有很多人把他們的彩鈴放給我們聽,他們哪裡知道,他們花了錢支持我們,可這些錢都沒有到我們的手裡。」
有一件事情更讓他們深受刺激。「湖南衛視幫我們做了很多次宣傳,賑災義演,等到我們奉獻愛心的時候,很多記者採訪時提醒我們,彩鈴業務掙錢不少,應該多捐點。我們只拿出了1萬元,他們肯定很失望,覺得我們應該起碼能拿出5萬元。」
當有人提及當初的抄襲事件,布仁巴雅爾再次強調:「那首歌是1994年我女兒3歲時,我送給她的生日禮物。那部電影《蝴蝶》是2002年才出來,其實只是大人和小孩的對話方式有點像。」
三人還現場演唱了新歌《春天來了》,據悉,他們會帶著這首歌重闖春晚舞臺。
受社會關注《吉祥三寶》歌曲彩鈴下載侵權案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侵權人賠償著作權人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3000元。
原告北京普羅之聲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起訴稱:原告作為《吉祥三寶》歌曲的蒙、漢文詞和曲的著作權登記申請人,對該歌曲享有著作權。該首歌曲是在全國有一定影響的音樂作品,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北京天宇郎通通信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內容提供商,未經原告許可,將該歌曲通過中國移動網站向用戶提供「彩鈴」下載服務。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對該歌曲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北京天宇郎通通信設備有限責任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以及因訴訟支出的費用2萬元。被告北京天宇郎通通信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經法庭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法庭依法缺席審理。
北京二中院經審理查明:根據國家版權局出具的著作權登記證書,確認原告普羅之聲公司是歌曲《吉祥三寶》的著作權人,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合法有效,受著作權法保護;至2006年8月,被告天宇郎通公司在青海移動通信公司網站上提供的實際下載次數為4698次,收費標準為2元;在西藏移動通信公司網站的三個欄目上提供的實際下載次數分別為9次、7次和5063次,收費標準分別為2.1元、2.7元和3元;原告普羅之聲公司認可目前天宇朗通公司從事的涉案被控侵權行為已經停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未經原告的許可,將其享有著作權的《吉祥三寶》歌曲收錄進其在網上開辦的欄目中,供不特定的行動電話用戶下載作為「彩鈴」使用,這一商業行為構成了對著作權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民事責任。
由於《吉祥三寶》是文化部2005年國產音像製品「走出去」工程重點扶持的原創音樂作品,因此,《吉祥三寶》維權案引起了文化部市場司、國家版權保護中心和中國音像協會等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希望通過《吉祥三寶》的維權事件,加強網際網路音樂傳播的版權管理和行業自律,使中國儘快進入到智慧財產權的法制化軌道。
《吉祥三寶》組合在2007年推出最新單曲《春天來了》。這仍然是一首以家庭生活為題材的音樂作品,並收入出版的布仁巴雅爾的專輯中。
·小知有話說
此次案件是彩鈴侵犯了著作權引發的糾紛問題,這就關係到音樂的版權方面,那麼我們該如何理解音樂版權呢?
音樂版權是指音樂作品創作者對其創作的音樂作品享有著作權法保護的權利,而數位音樂版權則是音樂作品數位化的版權,也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1、對象不同音樂版權針對的是音樂出版的相關權利,出版人可以將權利授權給他人,比如表演權、複製權、網絡傳播權等。
數位音樂版權針對的是與音樂版權數位化相關的權利,比如網絡音樂的下載權。
2、目的不同音樂版權保護的是著作權人的出版權,保護其版權利不受侵犯。數位音樂版權保護的是數位音樂版權人依法享有的操作權限權,保護其權限不受侵犯。
3、範圍不同音樂版權的範圍包括版權人的所有著作權,範圍相對較廣。數位音樂版權僅包含音樂版權數字領域的權利,範圍相對較窄。
在網際網路大數據時代,在版權保護意識淡漠的氛圍中,產品生產者、技術創新者的勞動付出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必然挫傷其產品生產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導致創新只能墮入模仿、抄襲和盜版的怪圈。
著作權在法律上,對音樂著作有相關的保護期限。其中包括詞曲的改編、翻譯等創作者音樂作品享受的專屬保護期限。這個保護期時間段是截至創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超過了這個保護期,其音樂作品便可免費使用。但是有一點要提醒的是,創作者的署名權及保護作品的完整權、修改權等是受永久保護的。
如果你是作曲家,音樂家,等等,那麼就要非常重視你的音樂作品版權了,這涉及到你的自身權益,如果有人用你的作品進行發表,盜用,抄襲等等行為,你可以去申訴,前提是你必須做好自己的版權註冊,用以保護你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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