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因代領工資發生的糾紛不在少數。那麼,對於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代領他人工資,這種行為應當如何認定呢?
案例
2014年,張某和孫某在某小區住宅樓工程中從事木工工作,約定每天251元。
張某實際施工26.5天。
2014年10月11日,孫某從該工程中領取59922元,其中包括張某的工資6000元。
孫某代為領取張某的工資時,並未經過張某同意。
之後,張某向孫某催討,孫某不承認代領工資和拖欠工資的事實。
此種情況下,孫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張某和孫某均認可雙方系在同一工地工作的工友,2014年10月11日,孫某領取包括張某及其他工人在內的工資共計59922元。張某的該筆工資經多次催要孫某不予返還,且孫某未舉證證明其已支付張某工資6000元,孫某系不當得利,應返還原告該筆工資款,故對於原告主張被告返還其工資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律師提醒
從本案中可以看出,未經他人同意,代領他人工資的,在有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應認定為不當得利。
權利受侵害之人可以請求加害方返還不當得利,同時返還不當得利產生的孳息及其他利益。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三十一條「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應當予以收繳。」